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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专利侵权判定司法解释中的“禁止反悔原则”,采用了一种对专利申请文件不问修改和意见陈述原因的“完全禁止”准则,这将大大限制专利权人为维护专利权而有效使用的“等同原则”的适用范围。如何平衡两个原则之间的关系,从而平衡专利权人与公众的利益,既不能让专利权人滥用等同原则,也不能通过适用禁止反悔原则而完全排除等同原则,这是笔者一直思考的问题,也是撰写本文的初衷。由此,笔者对最高院司法解释中的禁止反悔原则进行了详尽的分析,找出其内在的含义,分析如何适用这一条款,最后对该条款的改进提出了一些合理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