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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经常有国有荒地经过开荒用于农耕的情形,现有法律对这种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等无明确规定,导致一旦产生纠纷,裁判尺度不统一,而且也影响当事人开垦荒地的积极性。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公布了《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给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