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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利是农村妇女实现自我生存与发展的重要保障。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从实际操作来看,各农村地区侵害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形还是时有发生。究其根源,仍在于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和由来已久的“男女平等”较量。因此,有必要在农村妇女的权益保障中引入社会性别视角,从提高法律法规的实际可操作性;强化行政司法救济途径等入手,为真正实现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提供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