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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原来法律的情况(1)西德在关于配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方面的变化,同最后由一九七六年新婚姻法引起的在关于离婚和离婚后果的法律方面的全部改革比较起来,显得没有那么重大。联邦政府在起草改革法案(这个法案最后经过了多次讨论和长期审议后,成为一九七六年的新婚姻法)之前,审慎地研究了其他国家的新法律,特别是澳大利亚一九五九年的《婚姻诉讼案件法》(后为一九七六年新法所代)、新西兰一九六三年《婚姻诉讼法》、加拿大一九六八年的《离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