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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际私法中有关强制性规则的适用规定在2011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之前,基本上都体现在公共秩序保留和法律规避制度中,但该法律第4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由此。在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上第一次将强制性规则制度明确地规定下来。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依第4条“直接适用”法院地强制性规则时,应注意其适用条件、坚持比例原则及关注第三国强制性规则的适用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