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录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是歧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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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业招聘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将可能使得公众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产生更多的歧视和恐惧,同时也可能使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更加隐蔽化,抵消相关部门这些年的艾滋病防控工作”。
  
  10月13日,我国首例艾滋就业歧视案在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当事人小吴(化名)没有出庭,他的两位代理律师——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李方平律师、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郑继能律师,安徽省安庆市教育局的一位副局长及该单位聘请的律师,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一位科长及该单位聘请的律师,出庭参加了当天的庭审,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就在同一天,民间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寄送了一封建议信,建议修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平等就业权。
  
  因体检不合格被拒录
  
  生在农村长在农村的小吴从小就希望成为一名教师。“喜欢教师这个职业。”小吴说。高中毕业后,小吴考上了一所师范院校,毕业时取得了教师资格证,目前在一所中学担任临时代课教师。
  今年5月19日,小吴参加了安庆市教育局组织的安庆市直学校教师招聘考试的笔试。笔试通过后,又顺利通过了6月28日的面试,入围体检名单。
  7月12日,小吴依照安庆市教育局的安排在安庆市市立医院参加了入职体检。安庆市市立医院出示的生化检验报告单显示,小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一项的结果为待查。被教育局告知体检结果有问题,需要进行“梅毒、丙肝、艾滋病”复检后,7月27日,小吴向安庆市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复检。8月6日,安庆市疾病控制预防中心检验确定小吴HIV-1抗体阳性;12日,安庆市市立医院向安庆市教育局出具了小吴“HIV-1抗体阳性,不合格”的体检报告。安庆市教育局经过讨论,认定小吴不具备从事教师岗位的身体条件,不具备聘用教师的资格和条件,决定对小吴因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并于15日将该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了小吴本人。
  根据安庆市人社局和教育局发布的《2010年安庆市直学校公开招聘教师公告》,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进行。得知自己被拒录后,小吴“担心、害怕、焦虑”,当即在百度上输入“艾滋携带者是否可以报考公务员”进行搜索。“铺天盖地都是可以报考的消息。”小吴说,“因为当初《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在网上征集意见后,有了一个改动——以前是说‘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和艾滋病不合格’,后来把‘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这个词去掉了,所以网上有很多消息都是说可以报考。”
  “所以我认为安庆市教育局的做法是违法的,跟教育局协商不成后决定起诉他们。”小吴说。
  8月26日上午,小吴向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诉讼状,4天后,法院立案。在诉状中,小吴认为,安庆市教育局在公开招聘教师的体检中对其进行HIV检测,获取了自己的身体隐私信息;同时,该局以自己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携带者)为由认定其体检不合格,从而使其失去了被聘用为教师的机会,违反了相关法律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规定,侵犯了自己依法享有的平等就业的权利。因此,他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安庆市教育局认定自己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据了解,这是《就业促进法》实施后我国首例公开报道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就业歧视诉讼案。自1999年起就从事艾滋病法律工作的北京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巍指出,尽管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遭受歧视的问题日益受到重视,但是,因为有诸多顾虑,通过诉讼途径来维护自身就业权利的案例此前没有出现过,此案表明“我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法律意识和权益意识在增强”。
  
  依法拒录还是就业歧视?
  
  对于获取对方身体隐私的说法,安庆市教育局的答辩状指出,性传播疾病是《标准》规定的体检必检项目,对其进行解释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以下简称《手册》)明确指出,性传播疾病“包括艾滋病在内”。因此,在体检过程中进行HIV检测不存在侵犯隐私或获取其身体隐私信息问题。
  安庆市教育局也不认可拒录行为违法的说法。尽管《标准》规定的是“艾滋病,不合格”,但《手册》却明确规定:“HIV感染的诊断一经确定,即作体检不合格结论。”从表面上看,两者有所不同,但《手册》同时明确指出,根据HIV感染(血清HIV初筛阳性并经确认试验证实)后的临床表现。(艾滋病)可分为HIV感染的急性期、无症状期及艾滋病期。《标准》条款中所指的艾滋病,包括其各临床分期,而且不存在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这一概念。“这是因为HIV感染后几乎100%都会发病,发病后如果不给予抗HIV治疗,大部分艾滋病患者将在进入艾滋病期后的2年内死亡。因此,HIV感染的诊断一经确定,即作体检不合格结论。”
  而据《安徽省教师资格实施细则》、《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关于修订(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性传播疾病(经二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检查确已治愈者除外)属于体检不合格,不允许授予教师资格。“由此可见,小吴本就不能获得教师资格证,更遑论被聘为教师了。”
  对于安庆市教育局的说法,小吴的律师李方平、郑继能并不认可。郑继能认为,小吴报考的是教师,教师不是公务员,教师招聘时按照公务员体检标准拒录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不合法。同时,郑继能和李方平指出,宪法及劳动法等相关法律都规定公民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应受到歧视;《传染病防治法》也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规定。而《就业促进法》更是明文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现在的问题似乎是,目前没有专门针对教师招聘的体检标准,教师招聘体检时应适用什么标准?更为关键的是,当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时,该如何执法?然而,看似简单的问题,解决起来并不简单。
  小吴不理解《手册》为什么认为艾滋不存在携带者和患病者的区别。“当时对着电脑。看着这些话,我真的很伤心。怎么会不存在区别?怎么就一定会发病?”小吴觉得《标准》制定时将“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和艾滋病不合格”中的“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去掉简直就是玩“文字游戏”。
  “政府部门宣传说,握手、拥抱、礼节性的接吻、共同进餐、共用办公用具等都不会传播艾滋病,难道教学过程会比这些更容易传播?”小吴认为,这样的结果(因感染艾滋病病毒而遭拒录)只会引发公众对艾滋病更大的恐惧和对艾滋病患者及病毒感染者更严重的歧视。
  
  “制度性的健康歧视”
  
  “艾滋病患者不是我们的敌人,艾 滋病才是我们共同的敌人。无知、恐惧和歧视是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最大阻碍。”几年前,卫生部新闻办公室发布的《艾滋病常识越缺乏对艾滋病及艾滋病病人的歧视与恐惧越强》一文就这样指出。
  据卫生部网站资料,卫生部与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的联合评估结果显示,截至2009年底,中国存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HIV/AIDS)约74万人。其中2009年当年新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4.8万人。
  艾滋病感染者关怀公益机构“爱之关怀”的负责人托马斯(化名)也是一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2006年曾获得联合国颁发的“红丝带奖”。托马斯认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歧视。
  如果公务员招聘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将会产生负面的示范效应,甚至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一方面,有可能使得公众对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产生更多的歧视和恐惧,同时也可能使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更加隐蔽化,抵消相关部门这些年的艾滋病防控工作。”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相关负责人江天勇表示。
  今年7月份,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发布了《当前大学生就业歧视调查报告》。这项调查显示,企业的就业歧视占60.70%,政府机关占43.44%,事业单位占38.61%。该研究所所长蔡定剑教授直言,一些现行规定导致了“制度性的健康歧视”。他因此建议国家尽快制定一部反就业歧视的基本法。“对就业歧视进行一个明确的定义,设立一个专门调解就业歧视的机构,让遭遇就业歧视者得到及时的救助。”
  “《标准》及《手册》对体检项目和体检程序的不完善规定。引发了贫血基因携带者、糖尿病患者、梅毒既往感染者报考公务员过程中的争议,本次艾滋病争议也是因为这些规定引起的。”北京益仁平中心负责人于方强表示,“如果各行各业都按照公务员体检标准来招聘人的话,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就无法找到工作了。”
  对于艾滋,现在的小吴已不像当初得知自己感染了艾滋病病毒时那样恐惧了。“当时很害怕。”小吴说。“了解了也没什么可怕的,比如在美国,人们认为艾滋病就是一种慢性病,跟糖尿病、高血压等一样。美国媒体称中国人现在对艾滋的态度是美国三十年前对于艾滋的态度。”小吴觉得,中国人对艾滋的了解太少了。“中国的宣传力度也大,至少比乙肝(的宣传力度)大,但是效果却不怎么样,人们还是害怕艾滋,根本不了解。”
  “想想也很巧合,当年的‘乙肝歧视第一案’发生在安徽芜湖,如今的‘艾滋歧视第一案’也发生在安徽。其实艾滋和乙肝的传播途径是一样的,国家可以为乙肝改变法律,为什么对艾滋不可以呢?乙肝不可以查,难道艾滋就可以查?我觉得艾滋比乙肝更隐私,是隐私中的隐私。只不过是患乙肝的人数比较多,闹得比较大罢了,比如之前的周一超杀人案。”小吴说。
  小吴期待有一个好的诉讼结果,借此机会改变人们对艾滋病的歧视态度。“我觉得这个案件的宣传作用比每年12·1艾滋病日的宣传作用大得多。”小吴说,“还有一个就是促使公务员体检标准的改变,如果连这个(《标准》)都歧视,怎么叫普通民众不歧视?”
  不过,小吴慨叹在中国维权很难!“美国有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有专门的公平就业委员会,有这样的司法实践,塞克马戏团马修的案子就是很好的证明。”
  民间反歧视公益人士陆军则希望政府消除艾滋歧视的努力更进一步。他表示,近年来,中央政府高度重视就业歧视问题,行政部门正在努力成为“模范雇主”,2005年制定的公务员体检《标准》和《手册》在乙肝、身高等问题上已经为社会各界起到了消除歧视的示范作用。“如果《标准》和《手册》在艾滋病方面也能进一步完善起来,政府消除艾滋就业歧视的努力将大大地前进一步。”
  
  责任编辑:刘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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