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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利润税形式是大量经济组织以自然人性质存在为前提;"合伙"征税方式(完全一体化制度)存在着许多技术上的困难;"古典"体制(非一体化制度)难以克服"经济性重叠税收"问题.同一所得在公司环节和个人环节的重复征税一直是对所得课税的症结问题.部分一体化制度尤其是"归集抵免制"以其突出的优点被西方国家广泛采纳,我国当前真正的法人公司制企业为数甚少,宜继续按企业所得税课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