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在全球气候变暖的背景下,低碳经济成为新的国际潮流,碳标识制度也成为一种新兴的制度在全球范围内研究和应用。目前,在我国实行碳标识制度还存在一定的障碍。文章从加强政府职能,提供法律保障,提高环保意识,加速技术研发等方面进行分析,对促成碳标识制度的实现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碳标识 低碳经济 政府职能 法律保障
碳标识与低碳经济
碳标识是指产品的碳足迹标志,即基于产品生命周期分析(Life Cycle Assessment,LCA)和产品碳足迹(Product Carbon Footprint,PCF)的计算方法学,将产品在生产、使用和弃置各个阶段所排放的二氧化碳及其他温室气体的总量以标签的形式予以表述,是对产品导致气候变化的环境性能的声明。①在全球气候变化的大背景下,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低碳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很多国家都在探索寻求低碳经济发展的政策和制度。英国是较早研究和实施碳标识的国家,英国碳标识包括碳足迹标识和碳消减标识,前者是向消费者告知产品的碳足迹或碳排放量,后者是指那些参与了产品碳足迹标识实践且成功减少排放温室气体的企业,由英国碳信托公司(Carbon Trust)授权在商品包装上标明其已消减温室气体的一种标志②。除英国外,其他发达国家也正在加强碳标识制度的研究和应用,并正在将其扩展到国际范围。
我国实行碳标识制度的障碍
2009年哥本哈根会议召开前夕,温家宝总理向全世界郑重宣布:到2020年,中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将比2005年下降40%~45%。这是中国政府首次提出碳减排目标,标志着我国的绿色低碳经济即将进入一个长期加速发展的阶段。与之相适应,中国的碳标识制度也将进入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然而,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我国实行碳标识制度还存在一定的障碍:
政府对碳标识制度的政策支持不足。碳标识产品不仅要符合质量标准,而且在整个生命周期中的碳排放需要达到相关的认证标准。显然这加大了对企业的技术要求,也必将提高其生产成本,要企业主动迈出第一步还比较有难度,因此需要政府出台相关的经济刺激政策促使企业向低碳生产转型。2010年11月25日,在北京举行了首批中国环境标志低碳产品获证企业颁证仪式,但这种表彰与奖励仅仅是一种精神鼓励,对企业的促进作用很有限。
法律保障缺失。目前,我国碳标识制度运行的主要指导性文件是环保部环境认证中心制定的《环境认证中心开展低碳产品认证》的发展规划,该规划将低碳产品认证工作分为三个阶段:“中国环境标志—低碳产品”阶段、产品碳足迹标志阶段和产品碳等级标志阶段。另外,环保部认证中心在2011年颁布了《中国环境标志低碳产品标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也是目前我国碳标识制度的基本依据。显然,对于一项法律制度而言,上述规定过于单薄,法律保障处于严重缺失状态。
公众环保意识普遍不高,对碳标识的认识不足。表现为三方面原因:其一,我国大多数公众的收入水平不高,因此公众对消费品的选择首先考虑的仍然是产品的性价比,而非是否具备低碳性。其二,政府对碳标识的宣传范围和宣传程度都非常有限,公众对什么是碳标识、碳标识的意义等并不了解。其三,我国公众对环境危机的严重性和实施环境保护的意义缺乏深刻认识。
企业技术水平偏低。我国大部分企业的环保技术水平普遍不高,很难达到申请获得碳标识产品的标准,使碳标识制度成为无源之水。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我国有三分之二的出口企业遭遇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有五分之二的出口产品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每年我国受技术贸易壁垒所造成的贸易损失达200亿美元左右。这充分表明我国企业的技术发展水平还处于相对落后的状态,尤其是与发达国家相比较而言。
我国实行碳标识制度的对策
在当前国际国内形势的推动下,鉴于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紧迫性,如何更好地实行碳标识制度成为该领域研究的重点。笔者认为,我们还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加强政府职能的实现。在实行碳标识制度的过程中,尤其是在碳标识制度发展的初期,政府的引导和促进相当重要。
一方面,政府要转变观念,积极主动地发展碳标识制度。碳标识将是未来国际的潮流,尽管其推行之初有可能会遭遇一定的障碍,但政府的态度应该明确,那就是迎难而上。尤其是我国目前面临的境况是:西方国家推行碳标识规范虽然打着应对气候变化的大旗,但是其背后的贸易保护主义的幽灵却始终挥之不去。③碳标识制度的实施会对贸易产生影响,碳标识认证要求会对某些国家的产品出口造成障碍,因为为获得碳标识认证付出高昂的费用或履行复杂的手续的要求,会对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④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在这种贸易保护主义的笼罩下一定会在国际贸易领域遭遇巨大损失。与其这样,我们不如反客为主,化被动为主动,积极地在国内发展碳标识制度。在当前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中,很多问题都是由大国、发达国家在发挥引导作用,并且也是在向着有利于发达国家自身利益的方向引导,因而发展中国家很多时候总是处于滞后的被迫应对状态。而目前我国的环境问题不断恶化和加剧,积极发展碳标识制度是政府下决心解决环境问题的表现,有利于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利益,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将来的国际低碳经济发展中取得一席之地。
另一方面,政府应充分发挥其职能。一是决策:对碳标识制度的实施目标、实施人员、实施方式、实施程序等作出合理的规划和安排。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在制度实行之初进行规划和安排,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设置预案,这样才能做到从容不迫。二是引导:采取价格、投资、税收、信贷等经济刺激手段引导企业积极生产低碳产品。有刺激才有动力,对企业的刺激主要体现于对其各种优惠政策上。三是示范:向社会公众树立环保榜样,倡导绿色采购。政府采购是通行的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在政府采购的过程中优先对获得碳标识的产品进行采购能充分体现出政府的示范作用,引导整个社会向绿色消费方向发展,从而最终促成社会发展的低碳化。四是强制:对违反相关强制性法律义务的企业和人员采取强制性措施。这是法的威慑力所在,是法具有权威性的体现。 提供对碳标识制度的法律保障。我国碳标识制度的立法现状明显无法满足低碳经济发展的需求,不管是从立法层级上来说,还是从具体制度的设计与安排上来说,都显得太过简陋,因此有必要进行完善。首先,提高碳标识制度的立法层级。法的层级越高,其效力等级越高。对于关系未来低碳经济发展的重要制度而言,部门规章的效力显然是不够的,应当提高其立法层级。其次,完善碳标识制度的规则体系。在目前现有的几个简单文件中,很多制度都没有涉及到,比如说因碳标识所引起的侵权纠纷等。因此我们要对碳标识制度进行充实完善。再次,进行一定的预先立法。中国的立法在很多情况下都略显滞后,习惯于当现有法律规范已经不足以对社会现实进行调整时,才会出台新的法律或进行法的修改,这种滞后性会对社会造成伤害。因此我们应该全面考虑在碳标识制度实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并予以预先立法。最后,注意国内制度与国际制度的协调性。当前是全球化的时代,反映在法的领域,法也逐渐呈现出国际化特征。因此我们在设计国内制度的时候,必须考虑到与国际制度接轨,切忌闭门造车。
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我们应当综合考虑不同人群的信息获得渠道,采取针对性的方法,提高宣传教育的效率和效果。例如,针对学生而言,由于其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校,可以将关于碳标识的内容纳入教材范围;针对城镇居民而言,信息渠道比较多,可以采用新闻媒体、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通讯等多样化的传播方式;针对农民而言,应当主动送法下乡,发放相关材料,讲解有关碳标识的知识。除此之外,还应当充分发挥环保NGO的力量,利用各种组织展开宣传攻势。
加强环保低碳技术的研发。技术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我们应当从各个方面加强环保低碳技术的研发。第一,加大投入,包括资金投入、人员投入等方面,有投入才有产出。第二,提高现有环保技术人员的整体技术水平,这是技术力量培养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新生代还没有完全成熟时,如何充分发挥出现有力量为更重要。第三,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引进国外的一些先进技术。
【作者单位:同济大学】
【注释】
①杜群,王兆平:“国外碳标识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
②冯相昭,赖晓涛,田春秀:“关注低碳标准发展新动向—英国PAS2050碳足迹标准”,《环境保护》,2010年第3期。
③董勤:“西方国家碳标识规范法律正当性之缺失及其应对”,《法学》,2011年第2期。
④王志华:“WTO 规则体系下的碳标识认证问题”,《山东社会科学》,2012年第8期。
责编/韩露(实习)
【关键词】碳标识 低碳经济 政府职能 法律保障
碳标识与低碳经济
碳标识是指产品的碳足迹标志,即基于产品生命周期分析(Life Cycle Assessment,LCA)和产品碳足迹(Product Carbon Footprint,PCF)的计算方法学,将产品在生产、使用和弃置各个阶段所排放的二氧化碳及其他温室气体的总量以标签的形式予以表述,是对产品导致气候变化的环境性能的声明。①在全球气候变化的大背景下,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低碳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很多国家都在探索寻求低碳经济发展的政策和制度。英国是较早研究和实施碳标识的国家,英国碳标识包括碳足迹标识和碳消减标识,前者是向消费者告知产品的碳足迹或碳排放量,后者是指那些参与了产品碳足迹标识实践且成功减少排放温室气体的企业,由英国碳信托公司(Carbon Trust)授权在商品包装上标明其已消减温室气体的一种标志②。除英国外,其他发达国家也正在加强碳标识制度的研究和应用,并正在将其扩展到国际范围。
我国实行碳标识制度的障碍
2009年哥本哈根会议召开前夕,温家宝总理向全世界郑重宣布:到2020年,中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将比2005年下降40%~45%。这是中国政府首次提出碳减排目标,标志着我国的绿色低碳经济即将进入一个长期加速发展的阶段。与之相适应,中国的碳标识制度也将进入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然而,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我国实行碳标识制度还存在一定的障碍:
政府对碳标识制度的政策支持不足。碳标识产品不仅要符合质量标准,而且在整个生命周期中的碳排放需要达到相关的认证标准。显然这加大了对企业的技术要求,也必将提高其生产成本,要企业主动迈出第一步还比较有难度,因此需要政府出台相关的经济刺激政策促使企业向低碳生产转型。2010年11月25日,在北京举行了首批中国环境标志低碳产品获证企业颁证仪式,但这种表彰与奖励仅仅是一种精神鼓励,对企业的促进作用很有限。
法律保障缺失。目前,我国碳标识制度运行的主要指导性文件是环保部环境认证中心制定的《环境认证中心开展低碳产品认证》的发展规划,该规划将低碳产品认证工作分为三个阶段:“中国环境标志—低碳产品”阶段、产品碳足迹标志阶段和产品碳等级标志阶段。另外,环保部认证中心在2011年颁布了《中国环境标志低碳产品标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也是目前我国碳标识制度的基本依据。显然,对于一项法律制度而言,上述规定过于单薄,法律保障处于严重缺失状态。
公众环保意识普遍不高,对碳标识的认识不足。表现为三方面原因:其一,我国大多数公众的收入水平不高,因此公众对消费品的选择首先考虑的仍然是产品的性价比,而非是否具备低碳性。其二,政府对碳标识的宣传范围和宣传程度都非常有限,公众对什么是碳标识、碳标识的意义等并不了解。其三,我国公众对环境危机的严重性和实施环境保护的意义缺乏深刻认识。
企业技术水平偏低。我国大部分企业的环保技术水平普遍不高,很难达到申请获得碳标识产品的标准,使碳标识制度成为无源之水。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我国有三分之二的出口企业遭遇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有五分之二的出口产品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每年我国受技术贸易壁垒所造成的贸易损失达200亿美元左右。这充分表明我国企业的技术发展水平还处于相对落后的状态,尤其是与发达国家相比较而言。
我国实行碳标识制度的对策
在当前国际国内形势的推动下,鉴于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紧迫性,如何更好地实行碳标识制度成为该领域研究的重点。笔者认为,我们还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加强政府职能的实现。在实行碳标识制度的过程中,尤其是在碳标识制度发展的初期,政府的引导和促进相当重要。
一方面,政府要转变观念,积极主动地发展碳标识制度。碳标识将是未来国际的潮流,尽管其推行之初有可能会遭遇一定的障碍,但政府的态度应该明确,那就是迎难而上。尤其是我国目前面临的境况是:西方国家推行碳标识规范虽然打着应对气候变化的大旗,但是其背后的贸易保护主义的幽灵却始终挥之不去。③碳标识制度的实施会对贸易产生影响,碳标识认证要求会对某些国家的产品出口造成障碍,因为为获得碳标识认证付出高昂的费用或履行复杂的手续的要求,会对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④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在这种贸易保护主义的笼罩下一定会在国际贸易领域遭遇巨大损失。与其这样,我们不如反客为主,化被动为主动,积极地在国内发展碳标识制度。在当前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中,很多问题都是由大国、发达国家在发挥引导作用,并且也是在向着有利于发达国家自身利益的方向引导,因而发展中国家很多时候总是处于滞后的被迫应对状态。而目前我国的环境问题不断恶化和加剧,积极发展碳标识制度是政府下决心解决环境问题的表现,有利于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利益,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将来的国际低碳经济发展中取得一席之地。
另一方面,政府应充分发挥其职能。一是决策:对碳标识制度的实施目标、实施人员、实施方式、实施程序等作出合理的规划和安排。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在制度实行之初进行规划和安排,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设置预案,这样才能做到从容不迫。二是引导:采取价格、投资、税收、信贷等经济刺激手段引导企业积极生产低碳产品。有刺激才有动力,对企业的刺激主要体现于对其各种优惠政策上。三是示范:向社会公众树立环保榜样,倡导绿色采购。政府采购是通行的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在政府采购的过程中优先对获得碳标识的产品进行采购能充分体现出政府的示范作用,引导整个社会向绿色消费方向发展,从而最终促成社会发展的低碳化。四是强制:对违反相关强制性法律义务的企业和人员采取强制性措施。这是法的威慑力所在,是法具有权威性的体现。 提供对碳标识制度的法律保障。我国碳标识制度的立法现状明显无法满足低碳经济发展的需求,不管是从立法层级上来说,还是从具体制度的设计与安排上来说,都显得太过简陋,因此有必要进行完善。首先,提高碳标识制度的立法层级。法的层级越高,其效力等级越高。对于关系未来低碳经济发展的重要制度而言,部门规章的效力显然是不够的,应当提高其立法层级。其次,完善碳标识制度的规则体系。在目前现有的几个简单文件中,很多制度都没有涉及到,比如说因碳标识所引起的侵权纠纷等。因此我们要对碳标识制度进行充实完善。再次,进行一定的预先立法。中国的立法在很多情况下都略显滞后,习惯于当现有法律规范已经不足以对社会现实进行调整时,才会出台新的法律或进行法的修改,这种滞后性会对社会造成伤害。因此我们应该全面考虑在碳标识制度实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并予以预先立法。最后,注意国内制度与国际制度的协调性。当前是全球化的时代,反映在法的领域,法也逐渐呈现出国际化特征。因此我们在设计国内制度的时候,必须考虑到与国际制度接轨,切忌闭门造车。
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我们应当综合考虑不同人群的信息获得渠道,采取针对性的方法,提高宣传教育的效率和效果。例如,针对学生而言,由于其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校,可以将关于碳标识的内容纳入教材范围;针对城镇居民而言,信息渠道比较多,可以采用新闻媒体、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通讯等多样化的传播方式;针对农民而言,应当主动送法下乡,发放相关材料,讲解有关碳标识的知识。除此之外,还应当充分发挥环保NGO的力量,利用各种组织展开宣传攻势。
加强环保低碳技术的研发。技术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我们应当从各个方面加强环保低碳技术的研发。第一,加大投入,包括资金投入、人员投入等方面,有投入才有产出。第二,提高现有环保技术人员的整体技术水平,这是技术力量培养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新生代还没有完全成熟时,如何充分发挥出现有力量为更重要。第三,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引进国外的一些先进技术。
【作者单位:同济大学】
【注释】
①杜群,王兆平:“国外碳标识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
②冯相昭,赖晓涛,田春秀:“关注低碳标准发展新动向—英国PAS2050碳足迹标准”,《环境保护》,2010年第3期。
③董勤:“西方国家碳标识规范法律正当性之缺失及其应对”,《法学》,2011年第2期。
④王志华:“WTO 规则体系下的碳标识认证问题”,《山东社会科学》,2012年第8期。
责编/韩露(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