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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补贴何其乱
国际经验表明:公务员收入透明化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大标志。公共财政制度的完善加之健全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等,使公务员的收入完全置于“阳光”之下,从而确保了纳税人对其最大限度的监督,然而,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却有一层厚厚的灰幕将公务员的收入遮蔽起来,一系列的乱象由此滋生,这层灰幕就是机关事业单位的乱发补贴现象。
各部门巧立补贴名目、擅自提高补贴标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外,国家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或者扣减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也不得提高或者降低国家公务员的保险和福利待遇。”但在一些单位这一明确规定已成了一纸空文。很多部门在国家规定的补贴项目之外,从自身实际出发设立了很多补贴项目,从有关部门的调查看,简直到了令人眼花缭乱、匪夷所思的程度,诸如交通补贴、午餐费、过节费、出差包干费、生活补贴、通讯费、洗理费、书报费等等不一而足,可谓“只有你想不到的补贴,没有发不出去的补贴”。
补贴来源不合理。那些巧立名目的补贴大多来源于这些部门的不合理甚至非法的创收,他们往往利用权限通过收费、罚款、提成、摊派乃至“权力寻租”等途径收敛钱财,设立自己的“小金库”,再运用自己建立的“账外账”将这些所谓“收入”分发到部门的各色人等。有些单位为搞创收绞尽脑汁,某些做法根本上不了台面。如据《华声报》报道,江苏省溧水县公安局水上派出所主持工作的副所长高明亮上任后不久,为了搞创收,即让派出所“投资”6000多元,找人开设“路边店”,招来卖淫女,抓嫖客罚款。
对补贴资金的管理十分混乱。了解部门“小金库”情况的往往只是本部门的几个核心人物,这个钱怎么花?补贴如何发?发放标准是什么等问题都由他们说了算,甚至由一把手说了算,有关监督部门由于信息不对称仅靠每年几次的财务大检查难以进行有效监控,这部分资金管理几乎处于失控状态。
乱发补贴这种集体腐败现象的危害巨大。举其要者有四:一是使政府部门有了“油水”衙门与“清水”衙门之分,使国家公务员从事的工作有了“肥差”与“瘦差”之别,相关收入差距有几倍甚至几十倍之多。二是将公务员的工作努力导向歧途,不是想着如何“为人民服务”,而是想着如何“为人民币服务”,结果是“油水”衙门的有些人热衷于所谓“创收”,“清水”衙门有些人则一门心思搞调动,要不就是无所事事、不作为。三是强化了社会上的官本位思想,使大批优秀人才涌向官场尤其是“油水”衙门而不是市场和工厂,从而恶化了我国人才资源的配置。近几年公务员招考的火爆现象就是明证。众所周知,我国公务员“阳光收入”并不高,不少硕士、博士之所以趋之若鹜,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不少部门补贴丰厚。据报道,上半年有关省市的公务员招考中,往往是几十个人竞争一个岗位,如4月份结束的招考公务员报名工作显示,只有379个职位,却来了7187人报名,平均19个人争一个岗位。四是拉大了公务员特别是“油水”衙门公务员的收入与普通城市居民收入的差距,加之有些部门“恶劣”的创收方式,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遏制机关事业单位乱发补贴现象已刻不容缓!
“阳光补贴”仅是治标之策
基于机关事业单位乱发补贴现象的巨大危害,在今年两会上,不少代表和委员大声疾呼:遏制机关事业单位的乱发补贴现象,规范国家公务员收入,实现“阳光补贴”。一些省市如北京、广州、武汉、上海、南京等也开始了实施公务员“阳光补贴”的探索。但仔细审视有关省市实施“阳光补贴”的具体举措,笔者认为这只是治理乱发补贴的治标之策:
理由之一:“阳光补贴”举措并不能确保公务员补贴真正“阳光”。从北京、广州、武汉等地实施“阳光补贴”举措看,都是由党政部门以市委、市政府的名义发布并实施的,在整个过程中没有见到人大的影子,没有人民权力机关的许可,如此改革措施只是在党政部门内部进行的补贴调整。尽管在改革的方向上值得肯定,但在程序意义上并不合理。在没有人民监督的情况下,有关“阳光补贴”的措施有党政部门自己给自己“涨工资”的嫌疑。
理由之二:“阳光补贴”举措并未击中乱发补贴的要害。乱发补贴现象的实质是“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部门化”。创收是本质,乱发补贴是表象。而现行的“阳光补贴”举措大多强调统一补贴标准,实行同城同酬,加大对相关责任人的惩罚力度,最大的作用不过是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油水”部门和“清水”部门的收入差距,用网友的话说就是政府部门之间的“均贫富”。只是在遏制发钱上下功夫,并不能堵塞乱发补贴的根源。遏制有关部门创收、让所有政府部门都成为“清水衙门”才是釜底抽薪之举。
理由之三:“阳光补贴”举措很容易陷入类似于“黄宗羲定律”的陷阱。“黄宗羲定律”是明清思想家黄宗羲提出的一种理论:在历史上每次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下降一段时间后,又涨到一个比改革前更高的水平,称为“积累莫返之害”。“阳光补贴”举措由于没能铲除有关部门单位创收的土壤,各单位收费和“创收”的资金账户依然存在,时间一长,随着在实践中“反侦察”能力的提高,各单位极有可能产生自行制定津补贴项目的冲动,并以各种名目出现,从而发生分配领域的“黄宗羲定律”,即在每一次津补贴标准规范之后,各部门又会出现新一轮的竞相发钱,而且比改革前上涨到更高的水平。
根治补贴之乱
要彻底根治乱发补贴现象必须多管齐下、标本兼治,这是一连串的举措。
其一,继续完善现行“阳光补贴”的有关举措。细节决定成败。要根据举措推行的实际情况,在如何查处有关单位账外账和“小金库”等细节问题上取得突破,并参照国际经验建立和完善公务员个人所得税制度和财产申报制度。
其二,变部门财政为公共财政。现行的财政制度具有明显的部门财政的特征。有关政府部门到底收了多少钱,花了多少钱,财政部门并不清楚,人大也不能有效监督,“收支两条线”的财政改革措施,也并没有真正落实,对收支的控制很不严格。正是这种制度漏洞,使得“小金库”林立。必须参照国际经验变部门财政为公共财政,使政府部门的收入与支出都要受到上级主管部门和人大的严格监督。收入方面,取消一切不必要的行政收费,财政收入要以税收为主,对于一些必要的收费,也必须列入收入预算,统一上缴财政,统一支配;支出方面,政府部门的所有支出,都必须列入支出预算,从财政拨款。支出预算应以实际需要为限,坚决废除“创收”给回扣的做法。只有通过严控收支两条线,使部门利益与其“收入”彻底分离,才能使政府部门不会陷入“创收”的怪圈中,使政府行政真正服务于纳税人,而不是部门私利。
其三,铲除各部门自行创收的土壤。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变管理型政府为公共服务型政府,将各部门的经营性国有资产交由专门部门统一管理,并强化人大对该部门的监督;清理各部门的审批权、管理权、处罚权等,并向全社会公开。
国际经验表明:公务员收入透明化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大标志。公共财政制度的完善加之健全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等,使公务员的收入完全置于“阳光”之下,从而确保了纳税人对其最大限度的监督,然而,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却有一层厚厚的灰幕将公务员的收入遮蔽起来,一系列的乱象由此滋生,这层灰幕就是机关事业单位的乱发补贴现象。
各部门巧立补贴名目、擅自提高补贴标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外,国家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或者扣减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也不得提高或者降低国家公务员的保险和福利待遇。”但在一些单位这一明确规定已成了一纸空文。很多部门在国家规定的补贴项目之外,从自身实际出发设立了很多补贴项目,从有关部门的调查看,简直到了令人眼花缭乱、匪夷所思的程度,诸如交通补贴、午餐费、过节费、出差包干费、生活补贴、通讯费、洗理费、书报费等等不一而足,可谓“只有你想不到的补贴,没有发不出去的补贴”。
补贴来源不合理。那些巧立名目的补贴大多来源于这些部门的不合理甚至非法的创收,他们往往利用权限通过收费、罚款、提成、摊派乃至“权力寻租”等途径收敛钱财,设立自己的“小金库”,再运用自己建立的“账外账”将这些所谓“收入”分发到部门的各色人等。有些单位为搞创收绞尽脑汁,某些做法根本上不了台面。如据《华声报》报道,江苏省溧水县公安局水上派出所主持工作的副所长高明亮上任后不久,为了搞创收,即让派出所“投资”6000多元,找人开设“路边店”,招来卖淫女,抓嫖客罚款。
对补贴资金的管理十分混乱。了解部门“小金库”情况的往往只是本部门的几个核心人物,这个钱怎么花?补贴如何发?发放标准是什么等问题都由他们说了算,甚至由一把手说了算,有关监督部门由于信息不对称仅靠每年几次的财务大检查难以进行有效监控,这部分资金管理几乎处于失控状态。
乱发补贴这种集体腐败现象的危害巨大。举其要者有四:一是使政府部门有了“油水”衙门与“清水”衙门之分,使国家公务员从事的工作有了“肥差”与“瘦差”之别,相关收入差距有几倍甚至几十倍之多。二是将公务员的工作努力导向歧途,不是想着如何“为人民服务”,而是想着如何“为人民币服务”,结果是“油水”衙门的有些人热衷于所谓“创收”,“清水”衙门有些人则一门心思搞调动,要不就是无所事事、不作为。三是强化了社会上的官本位思想,使大批优秀人才涌向官场尤其是“油水”衙门而不是市场和工厂,从而恶化了我国人才资源的配置。近几年公务员招考的火爆现象就是明证。众所周知,我国公务员“阳光收入”并不高,不少硕士、博士之所以趋之若鹜,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不少部门补贴丰厚。据报道,上半年有关省市的公务员招考中,往往是几十个人竞争一个岗位,如4月份结束的招考公务员报名工作显示,只有379个职位,却来了7187人报名,平均19个人争一个岗位。四是拉大了公务员特别是“油水”衙门公务员的收入与普通城市居民收入的差距,加之有些部门“恶劣”的创收方式,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遏制机关事业单位乱发补贴现象已刻不容缓!
“阳光补贴”仅是治标之策
基于机关事业单位乱发补贴现象的巨大危害,在今年两会上,不少代表和委员大声疾呼:遏制机关事业单位的乱发补贴现象,规范国家公务员收入,实现“阳光补贴”。一些省市如北京、广州、武汉、上海、南京等也开始了实施公务员“阳光补贴”的探索。但仔细审视有关省市实施“阳光补贴”的具体举措,笔者认为这只是治理乱发补贴的治标之策:
理由之一:“阳光补贴”举措并不能确保公务员补贴真正“阳光”。从北京、广州、武汉等地实施“阳光补贴”举措看,都是由党政部门以市委、市政府的名义发布并实施的,在整个过程中没有见到人大的影子,没有人民权力机关的许可,如此改革措施只是在党政部门内部进行的补贴调整。尽管在改革的方向上值得肯定,但在程序意义上并不合理。在没有人民监督的情况下,有关“阳光补贴”的措施有党政部门自己给自己“涨工资”的嫌疑。
理由之二:“阳光补贴”举措并未击中乱发补贴的要害。乱发补贴现象的实质是“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部门化”。创收是本质,乱发补贴是表象。而现行的“阳光补贴”举措大多强调统一补贴标准,实行同城同酬,加大对相关责任人的惩罚力度,最大的作用不过是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油水”部门和“清水”部门的收入差距,用网友的话说就是政府部门之间的“均贫富”。只是在遏制发钱上下功夫,并不能堵塞乱发补贴的根源。遏制有关部门创收、让所有政府部门都成为“清水衙门”才是釜底抽薪之举。
理由之三:“阳光补贴”举措很容易陷入类似于“黄宗羲定律”的陷阱。“黄宗羲定律”是明清思想家黄宗羲提出的一种理论:在历史上每次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下降一段时间后,又涨到一个比改革前更高的水平,称为“积累莫返之害”。“阳光补贴”举措由于没能铲除有关部门单位创收的土壤,各单位收费和“创收”的资金账户依然存在,时间一长,随着在实践中“反侦察”能力的提高,各单位极有可能产生自行制定津补贴项目的冲动,并以各种名目出现,从而发生分配领域的“黄宗羲定律”,即在每一次津补贴标准规范之后,各部门又会出现新一轮的竞相发钱,而且比改革前上涨到更高的水平。
根治补贴之乱
要彻底根治乱发补贴现象必须多管齐下、标本兼治,这是一连串的举措。
其一,继续完善现行“阳光补贴”的有关举措。细节决定成败。要根据举措推行的实际情况,在如何查处有关单位账外账和“小金库”等细节问题上取得突破,并参照国际经验建立和完善公务员个人所得税制度和财产申报制度。
其二,变部门财政为公共财政。现行的财政制度具有明显的部门财政的特征。有关政府部门到底收了多少钱,花了多少钱,财政部门并不清楚,人大也不能有效监督,“收支两条线”的财政改革措施,也并没有真正落实,对收支的控制很不严格。正是这种制度漏洞,使得“小金库”林立。必须参照国际经验变部门财政为公共财政,使政府部门的收入与支出都要受到上级主管部门和人大的严格监督。收入方面,取消一切不必要的行政收费,财政收入要以税收为主,对于一些必要的收费,也必须列入收入预算,统一上缴财政,统一支配;支出方面,政府部门的所有支出,都必须列入支出预算,从财政拨款。支出预算应以实际需要为限,坚决废除“创收”给回扣的做法。只有通过严控收支两条线,使部门利益与其“收入”彻底分离,才能使政府部门不会陷入“创收”的怪圈中,使政府行政真正服务于纳税人,而不是部门私利。
其三,铲除各部门自行创收的土壤。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变管理型政府为公共服务型政府,将各部门的经营性国有资产交由专门部门统一管理,并强化人大对该部门的监督;清理各部门的审批权、管理权、处罚权等,并向全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