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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治理“小金库”的工作已有20多年的历史了,它的存在尤如我国经济肌体上的一块顽疾,久治不愈, 屡查屡犯。“小金库”的存在,不仅是滋生腐败乃至犯罪的经济基础,更重要的是它严重地挑战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污染了社会的经济环境。治理“小金库”就要从它的资金源头、产生的动机和条件、监管制度上找原因,对症下药,建立长效的监管机制,方能收到预期效果。
一、“小金库”的资金源头
无论“小金库”的形式、手段多么隐蔽,它的资金来源大体上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截留或者隐蔽收入。这是形成“小金库”的主要来源,尤其是国有企业和有收入来源的事业单位常采用的手段。将应入账的各项收入如销售收入、副营业务收入、租赁收入、变价收入等转入账外。第二,虚列费用或项目支出套取资金(主要是一些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等)。如虚开发票、编制虚假材料虚报冒领,虚拟项目支出等套现或圈钱。第三,将收取的回扣、赞助等收入不入单位大账,私存私放。第四,以拨作支或将专项资金拨出后以各种借口调回,进入“小金库”。
二、“小金库”产生的动机和原因
从主观上讲“小金库”的产生是利益冲动的结果。从多年查出“小金库”的情况看,都是在单位主要领导的授意或默许下产生的。动机无外乎两个:一个是领导者个人的利益冲动。比如说为了列支一些应由领导本人支付的请客、送礼、购物、旅游等方面的费用。尤其是在目前的社会背景下,用公家的钱为私人开路的为官之道盛行,除了合法的公开的支出之外,大量的是不能公开的支出,就需要有小金库支撑。更有甚者,利用“小金库”私分、挪用、侵占国有资产。另一个是单位或者小团体的利益冲动。如为了谋取额外的职工福利,多发奖金,购置账外资产,以及列支一些不能在账内列支的一些费用等等。
从客观上讲,由于我国现行的体制、制度和运行机制存在一些缺陷或者弊端,也促使一些单位顶风设立“小金库”。
首先,在制度方面存在着许多不合理的情况。比如说,我国目前的税制结构不合理,税基过宽,导致企业税负偏重。还有各种以收入为基数征收的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太多、太滥,也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另外,有业务收入的事业单位上缴财政的比例偏大,这些原因在客观上促使了部分企、事业单位设法转移收入,形成“小金库”。同时,我们长期受计划经济和“左”的思想路线的影响,在设立财务制度时过于理想化,不切合实际。比如在制定公务接待、职工福利的范围和标准等方面,制度空间狭小,指标脱离实际,这也是制度层面的另一个诱因。
其次,監管机制不健全,也是“小金库”存在的又一原因。我国涉及治理“小金库”的部门较多,但大部分没有形成正常的监管机制。都是采用“点式”或“运动式”的检查方法,一阵风过后一切归于平静。以财税监管为例,财政部门做为治理“小金库”的牵头单位,监管检查并非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能。没有相应的工作机制,很难保证治理工作持续进行;税务检查范围有限,它只能就涉税事项进行监管。金融监管的职能部门是人民银行,而人行的账户监管,目前也流于形式;审计做为专门的监督机关,目前也没有建立起正常的监督机制,这种点式的工作方法,不仅在治理“小金库”方面作用有限,就社会经济结构治理而言,审计的职能作用也大打折扣。
三、综合治理,堵疏并重,形成治理“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治理“小金库”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有明确的治理路径,堵疏并举,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为社会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
首先,要理顺关系。一是要理顺管理关系,加快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的改革步伐,重新构建上下级政府之间、政府部门之间、政府与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以“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划分各自的事权和财权,各归其位,各管其事。二是要理顺分配关系。财政资金分配要公开、科学、具体、规范;建设项目资金安排要透明、科学、按程序办事,实行项目统筹管理,明细公示,要接受人大和职能部门的监督。三是要加快干部人事制度和事业单位的改革,将以服务为主的事业单位全部改造为企业,执行企业的财务政策,扩大财务自主权。企业与国家只是税务关系。
其次,分类治理。要按照我国经济单位的特点,区别情况分别对待。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再做为“小金库”治理的范围,由内部治理完善;加强对有收入的科教文卫等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完善内控制度,建立长效的监控机制;重点对有人事任免权、资金分配权、行政审批权、处理处罚权的党政机关、公检法司以及监察审计等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制衡制约机制,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从源头上堵住腐败的漏洞。
第三,堵疏并重。要简政放权,还权于社会。要改革那些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制度规定,取消一切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和环节,降低社会成本,让合理的支出在阳光下进行。要扩大单位的财务自主权,在不违背政策的前提下,有权决定职工的福利和奖惩。实行单位预算专项报告制度,将专项活动经费与单位正常经费分别核算,分别管理并进行专项效绩考核。
对“小金库”的清理,各监管部门要相互配合,互通信息共同把好监督关口。各单位不仅要查处有形的“小金库”,更要关注那些无形的“小金库”。通过虚假票据,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的“一次性”小金库,资金更隐蔽,违害更大。对待“小金库”不能手软,一经查出,要严厉惩处。尤其是党政领导和监督部门的领导要大力支持监督检查工作,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以维护正常经济秩序。
(作者单位:安康市审计局)
一、“小金库”的资金源头
无论“小金库”的形式、手段多么隐蔽,它的资金来源大体上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截留或者隐蔽收入。这是形成“小金库”的主要来源,尤其是国有企业和有收入来源的事业单位常采用的手段。将应入账的各项收入如销售收入、副营业务收入、租赁收入、变价收入等转入账外。第二,虚列费用或项目支出套取资金(主要是一些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等)。如虚开发票、编制虚假材料虚报冒领,虚拟项目支出等套现或圈钱。第三,将收取的回扣、赞助等收入不入单位大账,私存私放。第四,以拨作支或将专项资金拨出后以各种借口调回,进入“小金库”。
二、“小金库”产生的动机和原因
从主观上讲“小金库”的产生是利益冲动的结果。从多年查出“小金库”的情况看,都是在单位主要领导的授意或默许下产生的。动机无外乎两个:一个是领导者个人的利益冲动。比如说为了列支一些应由领导本人支付的请客、送礼、购物、旅游等方面的费用。尤其是在目前的社会背景下,用公家的钱为私人开路的为官之道盛行,除了合法的公开的支出之外,大量的是不能公开的支出,就需要有小金库支撑。更有甚者,利用“小金库”私分、挪用、侵占国有资产。另一个是单位或者小团体的利益冲动。如为了谋取额外的职工福利,多发奖金,购置账外资产,以及列支一些不能在账内列支的一些费用等等。
从客观上讲,由于我国现行的体制、制度和运行机制存在一些缺陷或者弊端,也促使一些单位顶风设立“小金库”。
首先,在制度方面存在着许多不合理的情况。比如说,我国目前的税制结构不合理,税基过宽,导致企业税负偏重。还有各种以收入为基数征收的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太多、太滥,也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另外,有业务收入的事业单位上缴财政的比例偏大,这些原因在客观上促使了部分企、事业单位设法转移收入,形成“小金库”。同时,我们长期受计划经济和“左”的思想路线的影响,在设立财务制度时过于理想化,不切合实际。比如在制定公务接待、职工福利的范围和标准等方面,制度空间狭小,指标脱离实际,这也是制度层面的另一个诱因。
其次,監管机制不健全,也是“小金库”存在的又一原因。我国涉及治理“小金库”的部门较多,但大部分没有形成正常的监管机制。都是采用“点式”或“运动式”的检查方法,一阵风过后一切归于平静。以财税监管为例,财政部门做为治理“小金库”的牵头单位,监管检查并非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能。没有相应的工作机制,很难保证治理工作持续进行;税务检查范围有限,它只能就涉税事项进行监管。金融监管的职能部门是人民银行,而人行的账户监管,目前也流于形式;审计做为专门的监督机关,目前也没有建立起正常的监督机制,这种点式的工作方法,不仅在治理“小金库”方面作用有限,就社会经济结构治理而言,审计的职能作用也大打折扣。
三、综合治理,堵疏并重,形成治理“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治理“小金库”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有明确的治理路径,堵疏并举,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为社会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
首先,要理顺关系。一是要理顺管理关系,加快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的改革步伐,重新构建上下级政府之间、政府部门之间、政府与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以“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划分各自的事权和财权,各归其位,各管其事。二是要理顺分配关系。财政资金分配要公开、科学、具体、规范;建设项目资金安排要透明、科学、按程序办事,实行项目统筹管理,明细公示,要接受人大和职能部门的监督。三是要加快干部人事制度和事业单位的改革,将以服务为主的事业单位全部改造为企业,执行企业的财务政策,扩大财务自主权。企业与国家只是税务关系。
其次,分类治理。要按照我国经济单位的特点,区别情况分别对待。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再做为“小金库”治理的范围,由内部治理完善;加强对有收入的科教文卫等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完善内控制度,建立长效的监控机制;重点对有人事任免权、资金分配权、行政审批权、处理处罚权的党政机关、公检法司以及监察审计等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制衡制约机制,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从源头上堵住腐败的漏洞。
第三,堵疏并重。要简政放权,还权于社会。要改革那些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制度规定,取消一切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和环节,降低社会成本,让合理的支出在阳光下进行。要扩大单位的财务自主权,在不违背政策的前提下,有权决定职工的福利和奖惩。实行单位预算专项报告制度,将专项活动经费与单位正常经费分别核算,分别管理并进行专项效绩考核。
对“小金库”的清理,各监管部门要相互配合,互通信息共同把好监督关口。各单位不仅要查处有形的“小金库”,更要关注那些无形的“小金库”。通过虚假票据,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的“一次性”小金库,资金更隐蔽,违害更大。对待“小金库”不能手软,一经查出,要严厉惩处。尤其是党政领导和监督部门的领导要大力支持监督检查工作,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以维护正常经济秩序。
(作者单位:安康市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