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反革命”到“危害国家安全”——“反革命罪”流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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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政治统治和国家安全的犯罪,我国历代法律均有所规定。反革命罪在辛亥革命以后因特定时期革命政治话语的需要而设立,1927年武汉国民政府公审陈嘉谟和刘玉春之司法实践为反革命罪立法提供了最佳时机。由于社会发展的需要,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其更名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淡化了"反革命罪"的政治色彩而强调了其应有的法律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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