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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十几年,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同时物价和工资也大幅上涨。如今破产管理人取酬标准仍按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执行,该报酬规定与现有的经济发展现状存在一些滞后,影响管理人工作积极性,所以管理人的取酬标准存在向上调整的必要性。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管理人报酬;担保资产报酬收取
一、破产管理人存在的必要性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全面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管理、变价和分配的专门机构。破产清算工作繁杂,大量的法律事务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非法律事务并存,远非法院的人力、物力所能胜任,而且法院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具有公法上的性质,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等工作却是私法上的事务,因而不宜由法院进行处理。债权人或债务人也不宜担任此角色,因为若由它们之一担任破产管理人,则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难以保证它们的行为能完全做到公正、合理。故成立专门机构作为破产管理人是必要的,其在破产程序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破产管理人在整个破产程序中至关重要,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具体负责各项事务,客观来说,破产案件中其他机关或组织仅仅起到监督或辅助的作用,根据现有制度,能实质上推动破产程序进行的工作仅能交由管理人执行。破产管理人可以处理破产相关工作过程中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关注破产程序能否转换,即破产清算程序转为破产重整程序或破产和解程序等。管理人必须在熟悉整个破产程序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开展工作。
二、原有管理人取酬标准分析
破产管理人从事大量事务繁杂工作不是也不可能更不应该是无偿劳动,破产管理人有权领取报酬。破产管理人处理破产案件领取的报酬标准在2007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简称“法释〔2007〕9号”)中有详细规定,具体在第二条中明确写明。先不谈具体标准的高低,除此之外仍有其他特别规定值得注意。根据法释〔2007〕9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资产中设有担保的财产,在计算报酬时,如管理人与担保权人不能达成一致,则由人民法院参照法释〔2007〕9号第二条规定的方法确定,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该条规定限制范围的10%。再看具体标准,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该报酬标准发布于2007年,以2019年的物价、工资来看可能存在偏低的情况。按照城市来看,2007年即使当时最低工资标准,江苏省会城市南京也不过是月工资851元,而根据目前最新标准,即使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第五档工资也都在1000元以上。东部地区的工资涨幅更为明显,以上海为例,2007年该地最低工资仅为840元每月,2018年则为2480元每月,接近十一年前的三倍。笔者在江苏地区执业,江苏省会南京从2018年8月1日起,最低工资上涨至2020年每月,较2007年的851元涨幅近150%,最低工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物价以及生活成本的增长。与最低工资类似的,年平均工资也有较大涨幅,上海市在2007年至2018年,年平均工资由30707增长至93984,增幅超过200%。从以上数据反映,2007年到2019年仅工资成本增加了许多。回到管理人报酬,2007年发布的规定是符合当时的经济状况的,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十二年前的管理人报酬标准可能已经有一些滞后了。
2007年发布的法释〔2007〕9号,管理人报酬是按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担保权人优先受偿担保物价值不计入)按不同比例分段计算,当时在社会整体信用不高的情况下,按此方式计算管理人报酬更符合我国的国情。该方式仅考虑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的大小,以当时的情况来看,避免了管理人故意拖延时间的情况;同时,分段按比例计酬也激励了管理人。资产处置价格的增加,对于管理人而言意味着报酬的增加;对债权人而言,则是债权清偿率的增加。正是为了从这一角度保证债权人的利益而设置了此种收费标准。但今非昔比,破产管理人制度经过这些年的发展已度过成长期,逐渐成熟,管理人数量的增加形成了管理人间的良好竞争。同时,人民法院及相关主体的监督也进一步保证了管理人履行职务的能力与效率,社会整体信用也有较大的提升。总体来看,竞争促使管理人追求报酬的同时必须注重结果与效率,外部监管确保管理人履职的合规与公正,整体信用的提升更是促进债权人、债务人、管理人以及法院等监督机构间的相互信任。内外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引入其他种类的计酬模式也未必不可。
三、担保权人优先受偿部分取酬分析
另外,经过十二年的经济发展,企业为了适应复杂的内外部环境,其自身结构也日趋复杂,管理人入驻破产企业进行清算、重整等工作面临的情况也更为复杂。从债权人的构成来看,如今的融资渠道远超12年前,债权人构成也更为复杂,民间借贷、银行贷款、机构资金等来源在企业经营期间带来现金流的同时,在破产程序中则意味着各类不同的债权人,往往数额不同、期望不同。债权人人数增加已经导致工作复杂,不同层次的债权人带来的理念、期望的不同更是会为实际工作带来难度。设计出兼顾多方利益的方案不仅需要前期足够的调研,还需在工作过程中充分的沟通,这些工作是必须的,且此类工作在整个破产的全部工作中是最具独特性的,不仅仅是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对管理人的能力与经验也有很高的要求。完成一个企业完整的破产清算、和解或重整,涉及各方面资源的整合,事务繁杂,管理人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巨大,对于管理人承办的一般未必有大量资产的中小企业,过低的报酬显然打击了工作积极性,可能会导致破产程序虽然完成,但效果却未达到最优,对整个地区、行业的资源优化不利。 根据目前物价及工资现状,除了法释〔2007〕9号规定的管理人报酬的收取标准略低外,针对担保权人优先受偿部分支付报酬的标准也并不完全适应当今的社会发展。优先权的产生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回到破产程序中,从实际出发,随着融资渠道的多样化,一家濒临破产的企业会有多少财产没设置担保?法释〔2007〕9号在2007年制定时,当时企业的融资渠道远不及现在,尤其是中小企业,借贷关系的产生主要基于个人信用,抵押权、质权等优先权的设立意识亦不如现在。现在情况则不同,首先,2014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5年版)将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企业设立的门槛变低了,与此同时融资渠道更多,资金更多的来源于银行、基金等,资金来源的变化带来的是借贷关系基础的变化。资本是很现实的,投资的目的在于盈利,与此同時资本是厌恶风险的,抵押权的设立是规避风险的手段之一。从现实分析,当企业陷入经营危机时,正是急需资金的时候,此时企业信用极低,资本的进入必然要求足够的担保,假设情况继续恶化至破产时,企业资产中必然有大部分已设置担保。
管理人处理设有担保的资产与未设定担保的资产的工作量并未有显著减少。在处理设有担保的资产时,例如厂房、土地、大型设备等,管理人往往处理过程中负有保管、维护等责任,投入的工作量并不少于一般破产财产。而当一个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大部分设定担保时,管理人报酬仅以参照其未设定担保时计算报酬的10%确定。此时,管理人的工作量、所负义务并未减少,而报酬则显著减少,甚至与实际工作量不相匹配。此情况下,较低的报酬不利于激发管理人的工作积极性,在同等情况下,不利于追求破产工作的效果。
四、建议向上调整管理人取酬必要性
参考国外管理人报酬的设计,一般会设置一个上限,与中国现行的不同破产财产额度选择不同比例类似,目的在于防止破产财产增加时管理人报酬急剧上升,有利于确保债权人的清偿比例,确保公正。除此之外,也存在计时收费的方式,英国则部分采用按时计酬的方式。根据《英国公司和个人破产法》的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如果破产清算人或托管人由非官方接管人担任,其报酬一般需要按计时标准确定,而官方接管人的报酬由一定比例的收益或变现加上一定比例的可分配财产组成[1]。此情况的弊端也很明显,管理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控制报酬的数额,存在道德风险。我国采取按标的计酬的原因前文已经描述,但采取按标的计酬的方式,当企业破产财产不足时,以及先工作后收费的形式,管理人很有可能不但没有报酬,前期投入亦无法收回,打击其工作积极性。再回到报酬支付时间,美国破产法中规定了中间补偿制度,一般工作开始最长不超过120天即可得到一次补贴,必要时经法院批准还可提前取得[2]。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破产案件周期长,收费滞后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值得我国借鉴。法国的计酬方式更为特别,在接管企业、制定经济报告或重整计划、持续经营、成立债权人委员会、转让财产、促进企业资本金增长等阶段分别获取该阶段相应的报酬[3]。如此一来获得报酬的时间与工作过程紧密相连,与我国现行制度相比,阶段性认可其成果激励管理人工作的同时,有效地保证管理人日常的持续性运营。
中国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制度设计应紧跟社会实际情况并促进社会发展。总结前文,笔者提出几点建议,首先有关报酬数额以及计算的问题,现行标准制定时间过早,从近些年平均工资涨幅来看确有必要调整。担保财产部分以不超过总额10%计算亦较低,不利于提升管理人的工作积极性,考虑实践过程中不同破产企业财产中设有担保权的比例也各不相同,不妨从实际出发,设有担保物权的财产所占比例不同采取不同的计算比例,对于某些企业大部分甚至全部财产都设立担保物权,不妨全部计入,即依照一般破产财产计算管理人报酬,如此方可做到报酬与工作相匹配。其次,是报酬支付时间的问题,现今破产案件先工作,资产变现后方支付管理人费用,但破产案件周期长,工作往往要求团队工作,前期投入较大,美国的补贴制度以及法国阶段性支付报酬的方式皆值得借鉴,有利于整个管理人行业的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夏红.再穷不能穷破产管理人[N].法制日报,2016-7-20,第012版.
[2][3]冯雪倩.破产管理人薪酬制度设计——以美法制度对比的思考[J].长春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02).
作者简介:
周涛(1974~ ),男,江苏睢宁人,无锡市昊天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研究方向:破产法实务。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管理人报酬;担保资产报酬收取
一、破产管理人存在的必要性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全面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管理、变价和分配的专门机构。破产清算工作繁杂,大量的法律事务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非法律事务并存,远非法院的人力、物力所能胜任,而且法院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具有公法上的性质,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等工作却是私法上的事务,因而不宜由法院进行处理。债权人或债务人也不宜担任此角色,因为若由它们之一担任破产管理人,则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难以保证它们的行为能完全做到公正、合理。故成立专门机构作为破产管理人是必要的,其在破产程序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破产管理人在整个破产程序中至关重要,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具体负责各项事务,客观来说,破产案件中其他机关或组织仅仅起到监督或辅助的作用,根据现有制度,能实质上推动破产程序进行的工作仅能交由管理人执行。破产管理人可以处理破产相关工作过程中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关注破产程序能否转换,即破产清算程序转为破产重整程序或破产和解程序等。管理人必须在熟悉整个破产程序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开展工作。
二、原有管理人取酬标准分析
破产管理人从事大量事务繁杂工作不是也不可能更不应该是无偿劳动,破产管理人有权领取报酬。破产管理人处理破产案件领取的报酬标准在2007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简称“法释〔2007〕9号”)中有详细规定,具体在第二条中明确写明。先不谈具体标准的高低,除此之外仍有其他特别规定值得注意。根据法释〔2007〕9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资产中设有担保的财产,在计算报酬时,如管理人与担保权人不能达成一致,则由人民法院参照法释〔2007〕9号第二条规定的方法确定,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该条规定限制范围的10%。再看具体标准,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该报酬标准发布于2007年,以2019年的物价、工资来看可能存在偏低的情况。按照城市来看,2007年即使当时最低工资标准,江苏省会城市南京也不过是月工资851元,而根据目前最新标准,即使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第五档工资也都在1000元以上。东部地区的工资涨幅更为明显,以上海为例,2007年该地最低工资仅为840元每月,2018年则为2480元每月,接近十一年前的三倍。笔者在江苏地区执业,江苏省会南京从2018年8月1日起,最低工资上涨至2020年每月,较2007年的851元涨幅近150%,最低工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物价以及生活成本的增长。与最低工资类似的,年平均工资也有较大涨幅,上海市在2007年至2018年,年平均工资由30707增长至93984,增幅超过200%。从以上数据反映,2007年到2019年仅工资成本增加了许多。回到管理人报酬,2007年发布的规定是符合当时的经济状况的,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十二年前的管理人报酬标准可能已经有一些滞后了。
2007年发布的法释〔2007〕9号,管理人报酬是按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担保权人优先受偿担保物价值不计入)按不同比例分段计算,当时在社会整体信用不高的情况下,按此方式计算管理人报酬更符合我国的国情。该方式仅考虑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的大小,以当时的情况来看,避免了管理人故意拖延时间的情况;同时,分段按比例计酬也激励了管理人。资产处置价格的增加,对于管理人而言意味着报酬的增加;对债权人而言,则是债权清偿率的增加。正是为了从这一角度保证债权人的利益而设置了此种收费标准。但今非昔比,破产管理人制度经过这些年的发展已度过成长期,逐渐成熟,管理人数量的增加形成了管理人间的良好竞争。同时,人民法院及相关主体的监督也进一步保证了管理人履行职务的能力与效率,社会整体信用也有较大的提升。总体来看,竞争促使管理人追求报酬的同时必须注重结果与效率,外部监管确保管理人履职的合规与公正,整体信用的提升更是促进债权人、债务人、管理人以及法院等监督机构间的相互信任。内外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引入其他种类的计酬模式也未必不可。
三、担保权人优先受偿部分取酬分析
另外,经过十二年的经济发展,企业为了适应复杂的内外部环境,其自身结构也日趋复杂,管理人入驻破产企业进行清算、重整等工作面临的情况也更为复杂。从债权人的构成来看,如今的融资渠道远超12年前,债权人构成也更为复杂,民间借贷、银行贷款、机构资金等来源在企业经营期间带来现金流的同时,在破产程序中则意味着各类不同的债权人,往往数额不同、期望不同。债权人人数增加已经导致工作复杂,不同层次的债权人带来的理念、期望的不同更是会为实际工作带来难度。设计出兼顾多方利益的方案不仅需要前期足够的调研,还需在工作过程中充分的沟通,这些工作是必须的,且此类工作在整个破产的全部工作中是最具独特性的,不仅仅是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对管理人的能力与经验也有很高的要求。完成一个企业完整的破产清算、和解或重整,涉及各方面资源的整合,事务繁杂,管理人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巨大,对于管理人承办的一般未必有大量资产的中小企业,过低的报酬显然打击了工作积极性,可能会导致破产程序虽然完成,但效果却未达到最优,对整个地区、行业的资源优化不利。 根据目前物价及工资现状,除了法释〔2007〕9号规定的管理人报酬的收取标准略低外,针对担保权人优先受偿部分支付报酬的标准也并不完全适应当今的社会发展。优先权的产生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回到破产程序中,从实际出发,随着融资渠道的多样化,一家濒临破产的企业会有多少财产没设置担保?法释〔2007〕9号在2007年制定时,当时企业的融资渠道远不及现在,尤其是中小企业,借贷关系的产生主要基于个人信用,抵押权、质权等优先权的设立意识亦不如现在。现在情况则不同,首先,2014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5年版)将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企业设立的门槛变低了,与此同时融资渠道更多,资金更多的来源于银行、基金等,资金来源的变化带来的是借贷关系基础的变化。资本是很现实的,投资的目的在于盈利,与此同時资本是厌恶风险的,抵押权的设立是规避风险的手段之一。从现实分析,当企业陷入经营危机时,正是急需资金的时候,此时企业信用极低,资本的进入必然要求足够的担保,假设情况继续恶化至破产时,企业资产中必然有大部分已设置担保。
管理人处理设有担保的资产与未设定担保的资产的工作量并未有显著减少。在处理设有担保的资产时,例如厂房、土地、大型设备等,管理人往往处理过程中负有保管、维护等责任,投入的工作量并不少于一般破产财产。而当一个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大部分设定担保时,管理人报酬仅以参照其未设定担保时计算报酬的10%确定。此时,管理人的工作量、所负义务并未减少,而报酬则显著减少,甚至与实际工作量不相匹配。此情况下,较低的报酬不利于激发管理人的工作积极性,在同等情况下,不利于追求破产工作的效果。
四、建议向上调整管理人取酬必要性
参考国外管理人报酬的设计,一般会设置一个上限,与中国现行的不同破产财产额度选择不同比例类似,目的在于防止破产财产增加时管理人报酬急剧上升,有利于确保债权人的清偿比例,确保公正。除此之外,也存在计时收费的方式,英国则部分采用按时计酬的方式。根据《英国公司和个人破产法》的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如果破产清算人或托管人由非官方接管人担任,其报酬一般需要按计时标准确定,而官方接管人的报酬由一定比例的收益或变现加上一定比例的可分配财产组成[1]。此情况的弊端也很明显,管理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控制报酬的数额,存在道德风险。我国采取按标的计酬的原因前文已经描述,但采取按标的计酬的方式,当企业破产财产不足时,以及先工作后收费的形式,管理人很有可能不但没有报酬,前期投入亦无法收回,打击其工作积极性。再回到报酬支付时间,美国破产法中规定了中间补偿制度,一般工作开始最长不超过120天即可得到一次补贴,必要时经法院批准还可提前取得[2]。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破产案件周期长,收费滞后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值得我国借鉴。法国的计酬方式更为特别,在接管企业、制定经济报告或重整计划、持续经营、成立债权人委员会、转让财产、促进企业资本金增长等阶段分别获取该阶段相应的报酬[3]。如此一来获得报酬的时间与工作过程紧密相连,与我国现行制度相比,阶段性认可其成果激励管理人工作的同时,有效地保证管理人日常的持续性运营。
中国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制度设计应紧跟社会实际情况并促进社会发展。总结前文,笔者提出几点建议,首先有关报酬数额以及计算的问题,现行标准制定时间过早,从近些年平均工资涨幅来看确有必要调整。担保财产部分以不超过总额10%计算亦较低,不利于提升管理人的工作积极性,考虑实践过程中不同破产企业财产中设有担保权的比例也各不相同,不妨从实际出发,设有担保物权的财产所占比例不同采取不同的计算比例,对于某些企业大部分甚至全部财产都设立担保物权,不妨全部计入,即依照一般破产财产计算管理人报酬,如此方可做到报酬与工作相匹配。其次,是报酬支付时间的问题,现今破产案件先工作,资产变现后方支付管理人费用,但破产案件周期长,工作往往要求团队工作,前期投入较大,美国的补贴制度以及法国阶段性支付报酬的方式皆值得借鉴,有利于整个管理人行业的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夏红.再穷不能穷破产管理人[N].法制日报,2016-7-20,第012版.
[2][3]冯雪倩.破产管理人薪酬制度设计——以美法制度对比的思考[J].长春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02).
作者简介:
周涛(1974~ ),男,江苏睢宁人,无锡市昊天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研究方向:破产法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