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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制度作为保证债权实现的重要手段,在民法领域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担保”也成为债权债务关系中最常用到的降低风险的方式。混合担保即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的混合。物保和人保的同时适用是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必然,对于这种保证方式的具体实施法律上的规定还不够健全,学界学者也争议颇多,本文着重讨论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在行使追偿权时有无顺序限制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