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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带来了多重贷款和欺诈等各类信用问题,构建完善的个人征信体系迫在眉睫,而实现信用信息共享是关键。美国市场化的个人信用体系相当完善,其私营模式下的信用信息共享程度高。本文对美国的个人征信体系进行了全面详细的分析,发现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征信标准化程度高以及完善的信用管理法律体系是美国信用信息共享程度高的关键原因。因此,我国应吸收美国的先进经验,完善现有的信用法律体系,降低准入门槛,促进并引导个人征信业务的市场化发展,制定统一的信用信息技术标准,从而实现信用信息共享。
【关键词】信用信息共享 私营模式 Experian 个人征信
一、引言
我国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的同时,出现了多重贷款和欺诈等信用问题,使得我国个人信用需求激增。我国原有以央行为主导的个人征信系统虽然是世界上收录人数最多的征信系统,但信用信息不全面,覆盖范围小,不能满足市场需求。为了解决个人信用缺失的问题,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央行于2015年1月印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芝麻信用、腾讯征信等八家机构做好个人征信业务的准备工作,由此开启了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市场化步伐。然而,虽然我国包括电商、P2P平台、征信企业在内的机构如火如荼地建立自身的个人征信系统,但是存在着信用信息不共享,各自为政等问题。由于我国的个人征信市场刚刚起步,因此需要借鉴国外经验,以便从中获得启示。
美国是最早建立征信体系的国家之一,其征信体系的完善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现如今,美国已经形成了成熟的市场化征信体系,是私营征信模式的代表。何建奎(2004)认为美国是世界上个人信用体系运行最具效率的国家,我们应借鉴其先进经验,制定健全的法律法规、实行市场化运作机制。张吉光(2003)认为美国在征信机构建立、数据收集方面有丰富经验。目前,研究美国个人征信经验的文献并不多,且现有的相关文献主要是对美国个人征信体系进行整体论述,但是对它们在信用信息共享方面的经验介绍较少。因此,本文希望能够对美国的个人征信体系进行更加全面详细的研究,并进而探究美国信用信息共享实现方式,总结先进经验,为我国现阶段构建个人征信体系中遇到的棘手问题提供解决方案。
二、美国个人征信体系
美国个人征信体系主要包括个人征信机构、征信立法和征信监管三个部分。益博睿、艾菲克、全联是美国个人征信机构的三巨头,它们和另外400多家小型个人征信机构一并为美国的个人征信市场提供个人征信服务。在征信立法方面,美国已颁布了16部与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中《公平信用报告法》、《平等信用机会法》等法律与个人征信密切相关,这些法律规范了征信主体的行为,保证了美国个人征信市场的健康发展。在征信监管方面,美国的征信监管体系可细分为司法监管、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管理三部分,主要有聯邦储备体系、联邦贸易委员会等监管机构通过执行征信法规来监管征信市场的信用业务,且每个监管机构都有其对应的监管范围与职责,完备的征信监管体系确保了美国信用法规的实施和个人征信市场的有序运行。
除此之外,在信用信息来源与内容、征信标准化等具体的征信运作模式方面,美国的个人征信机构已然形成了一套科学完备的体系,这也是构成美国个人征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美国个人征信机构
在信用体系中,存在着三大核心主体,即授信机构、受信者和信用服务机构。授信机构即为银行、金融公司和非金融公司,他们既是信用信息的提供者,也是信用产品的使用者。受信者即为个人。而信用服务机构则收集并评定受信者的信用信息,为授信机构提供信用服务,在某种程度上说,一国的信用体系建设情况以及信用体系运作的情况是从信用服务机构的运营情况反映出来的,是个人信用行业的基础。
美国个人征信市场经历了长期的兼并与重组的市场竞争过程,最终形成了如今个人征信机构“3+400”的格局。“3”指的是掌握了美国个人征信市场一半以上市场份额的三家大型信用局,即益博睿公司(Experian)、全联公司(Trans Union)和艾菲克公司(Equifax)。
1.益博睿公司。是英国的The Great Universal Stores PCL兼并了美国的TRW公司的消费者个人信用服务部门之后,再与英国诺丁汉的信用管理公司CNN合并而成,是美国和英国最大的信用局。信息来源是与之签订协议的会员,以会员制形式向具有一定规模和声誉的客户提供征信服务。
2.全联公司。是1988年开始提供美国个人征信服务,是通过兼并地方性信用局、建立全国联机信息存储和数据处理系统不断发展壮大的。
3.艾菲克公司。成立于1899年,是一家跨国个人征信公司。“400”指的是美国400多家小型个人征信公司,这些小型个人征信公司现如今主要以两种形式存在。一是承担三家大型信用局的外包业务,帮助三大信用局收集地方性信息,依附于三大信用局而生存,二是为特定市场提供服务,如医疗信用局等。由此可见,美国的个人征信市场是一个寡头垄断市场。
(二)信用信息来源与内容
美国征信局的数据来源主要分为四大类。
1.金融机构和其他授信机构。这些机构向信用局提供借贷人的还贷记录、消费记录和借贷记录,同时还会对个人的付款行为评级。
2.第三方数据处理公司。这类公司主要收集个人的社会经济行为数据。
3.查询记录。查询记录是指个人在寻求贷款过程中发生的查询行为的记录。查询记录刻画了个人的信用品质与贷款需求。
4.公共记录。政府掌握的,并且对外开放的数据记录,主要有交税行为、破产申请等。
美国个人征信搜集的数据内容主要包括个人识别信息、贷款账户信息、职业记录、公共记录、信用查询记录。个人识别信息包括姓名、地址、电话、社保号、出生日期等。贷款账户记录则包括个人的余额、信用额度、信用记录(还款历史、余额、信用额度、账户建立与关闭日期)。信用查询记录则指个人在寻求信用时,授信机构和个人查询其信用状况的行为记录,其作用在于判断个人是否向多家机构申请信用,能够有效避免重复借贷的行为。 (三)美国个人信用行业征信标准化
美国的个人征信市场在兼并与重组过程,也推动了美国个人征信市场信用数据的标准化和信用评估标准化。
首先,美国的个人征信数据报送标准是由美国消费者信用信息产业协会(CDIA)组织Experian、Trans Union和Equifax等征信机构制定的,该标准规定了美国个人信用数据报送的基本原则与报送格式,即Metro系列,包括Metro 1和Metro 2两种报送征信信息的标准数据格式,目前使用最为广泛的是Metro2。标准的数据格式保证了数据的一致性,降低了征信机构的成本,也推进了征信机构之间信用信息的共享和系统的互联互通。
美国个人信用的评估主要有两种信用产品:信用报告和信用评分。虽然美国个人征信并非是政府指导下的单一模式,但其有着通用的信用报告和信用评分标准。美国征信局协会(CDIA)设计了标准的表格2000是美国征信局出具个人信用报告的标准格式,而埃森哲公司设计的FICO信用分则是美国最常用的信用分,美国的三大信用局均使用FICO信用分。通用的信用评估方式能够全面地反映受信者的信贷情况,促进征信机构之间的交流,使得美国的信用信息服务更加全面准确。
(四)个人征信法律体系
信用管理法、个人隐私保护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法构成了美国的个人征信法律体系。其中信用管理法主要有两部重要法律,即《公平信用报告法》和《平等信用机会法》。前者是规范个人征信的核心法规,一方面规定了个人了解信用报告的权利,另一方面规范了个人征信机构对信用报告的使用和传播范围。后者则是规定了个人征信机构的经营方式。美国针对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相当完善,颁布了《隐私权法》、《财务隐私权利法》、《电子通讯隐私法》等相关法律,在诸多领域规定了不能公布或限制公布个人的隐私信息。除此之外还有与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如《联邦咨询委员会法》、《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等。这些法律法规覆盖了美国的金融机构、征信机构和政府部门,使得这些机构在征信方面都受到了法律的约束,规范了美国个人征信市场的秩序。
三、美国个人信用信息共享的现状及实现方式探析
(一)美国个人信用信息共享现状
在美国高度发达的个人征信体系中,其信用信息共享是一大亮点。目前,美国的信用信息共享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美国的信用信息共享以个人征信机构为中介,拥有庞大的信息数据库。美国的益博睿、全联和艾菲克三家个人征信机构的个人信用档案数量分别高达2.4亿、3亿和1.8亿,且平均每份个人信用档案有近20项信息类目。第二,信用信息收集的来源多样广泛,包括授信机构、商业零售机构、财务公司、企业雇主、医疗、汽车等在内的机构都自愿向个人征信机构共享信用信息。除此之外,美国个人征信機构也通过第三方信用信息报告机构收集信息,如住房租赁者协会提供的消费者房屋租赁信息等。
由此可见,美国的个人征信公司将消费者个人分散在各个领域和机构的信息收集起来,全面、完整、真实地反映了个人的信用状况。信用信息共享提高了美国信用市场的交易效率,较低了交易成本,直接促进了信用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也对失信者有着惩戒效应,有效避免了多头贷款的信用问题。
(二)美国个人信用信息共享的实现方式探析
1.美国个人征信市场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是关键。美国的个人征信市场经历了从地区性到全国性、从行业分散到行业集中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小型的、地方型的征信机构逐渐被实力较强的大型机构兼并,从而使得在竞争中获胜的征信机构获得了更多的信用信息资源与技术资源,不断地发展壮大。壮大了的企业则拥有实力去更进一步地研究和引进新技术,规范经营,形成如今的“3+400”的征信格局。
以全联公司为例,其在数据采集方面就有7000个数据供应机构不断向其提供数据,使得环联公司能够对所有客户的信息资料以每月12次的频率进行更新。收购兼并的扩张模式使全联公司不断发展壮大。如图4示,全联公司近些年陆续收购兼并了国内外的征信机构、数据公司、高科技公司和新兴的征信服务公司,例如,Football公司是零售地产的信息提供商;Techlightenment公司经营数据驱动和营销。通过收购这些公司,全联获得了更多更广泛的信用信息资源,丰富了自身的数据源,扩展了其信用信息服务的范围,完善其征信业务。
2.征信标准化程度高。目前,我国信用信息不共享的难点之一便是征信业缺乏基本的行业信息技术标准,使得信用信息共享的成本高。制定信用信息收集技术标准、个人信用报告标准格式等一系列技术标准,才能保障各征信机构间的信息共享,提高征信业专业化服务水平。而美国征信业则有着通用的行业标准。在数据采集标准上,美国征信局协会(CDIA)制定了专门的标准数据报告格式和数据收集格式Metro1和Metro2,促进了各征信局间的信用信息共享。在信用报告标准上,美国征信局协会则设计了标准的表格2000,作为美国征信局出具个人信用报告的标准格式。在信用评分方面,美国埃森哲公司设计了通用的FICO信用分,包括三大信用局在内的美国征信局均使用FICO信用分。通用的数据采集标准、信用报告标准和信用分标准为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加工处理提供了便利,促进征信机构之间的交流,使得美国的信用信息服务更加全面准确。
3.信用管理法律体系完善。信用信息共享过程中会涉及诸如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敏感问题,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信用信息的收集和使用,便会使得个人征信市场混乱无序。美国完善的信用管理法律体系有力推进了信用信息共享。首先,针对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有信息基本法规范,如《信息自由法》等。其次,针对商业机密、个人隐私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等则有如《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隐私权法》等法律来规范。在信用信息共享范围方面,则有《公平信用报告法》等法律规范。这些法规界定了个人隐私的保护措施,规定了对非个人隐私的信息允许银行、企业和第三方之间共享,但必须事先告知个人。除此之外,还有防止信用信息滥用和针对信用信息内容等法律确保个人征信市场有序运行。 四、启示
首先,健全的法律体系是形成公平、开放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的基础。美国信用信息共享经验表明,信用信息共享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提供基本保障。由于我国信用市场起步晚,发展缓慢,个人征信市场更是在近些年互联网金融兴起的背景下才逐渐被关注,因此相关的法律法规十分匮乏,在信用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共享方面的制度和法律法规更是少之又少。目前,于2013年3月正式实施的《征信业管理条例》是我国现存的主要征信法规。这部法规规定了征信机构的申请经营和申请破产的资格与程序;明确了征信机构的业务规则和经营范围;确保了信息主体提出异议和投诉的权利;规定了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的运营规则;明确了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征信机构和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的法律责任。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解决了我国征信业发展中无法可依的问题。然而,这部法律是一部总括性法规,并不完善全面,且仅凭一部总括性法规无法解决征信业实际运营当中发生的各类问题。比如,该法规缺乏对征信机构非法获取信息,损害信息主体的安全和隐私等的相关法律制裁条例,未能囊括征信业的各个领域,未涉及各部门信用信息共享问题。因此,政府应吸收美国经验,逐渐完善有关商业机密、个人隐私保护、政府信息公开等各方面的法律法规,尽快出台诸如《信用信息公开法》、《隐私权法》等信用法规,同时加快制定不同征信领域的信用准则和规范。
其次,促进个人征信市场化发展。2015年之前,央行主导的征信中心是我国唯一的个人征信系统。2015年1月,央行要求八家征信机构做好个人征信业务的准备工作,由此开启了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市场化步伐。但到目前为止,这八家征信机构仍未获得个人征信牌照,我国征信业准入门槛仍然很高——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要有完善的信息数据库系统等都是大多数民间企业难以达到的条件,这就阻碍了我国个人征信业市场化发展。回顾美国个人征信的市场化道路,经历了由分散到集中、由地方到全国的过程,通过一百多年的兼并与重组的市场竞争过程,才形成了如今个人征信机构“3+400”的寡头垄断格局,使得美国的信用信息共享更加集中、全面。因此,我国政府应积极鼓励民营个人征信机构的发展,降低准入门槛,强化竞争机制,促进并引导个人征信业务的市场化发展。同时,政府应关注培育信用信息交易的市场体系,协调和规范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开办法,从而逐渐形成信息共享交换的微观基础,从根本上解决信用信息分散问题,实现信息共享。
此外,制定统一的信用信息技术标准。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包括电商、互联网金融平台、大数据公司等在内的机构都在个人征信领域有着各自的发展,但由于信用信息采集与使用标准不统一等问题的存在,使得各机构各自为政,信用信息共享困难。而美国则有着通用的数据采集标准、信用报告标准和信用分标准,这为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加工处理提供了便利,促进征信机构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因此,我国要加快制定通用的技术标准和服务规范,从而打破各机构间信息不流通不共享的局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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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Pagano,M.,Jappelli,T.Information sharing in credit markets.Journal of Finance,1993(5),1693-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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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孫志伟.国际信用体系比较[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4:21-37.
[6]王晓明.征信体系构建:制度选择与发展路径[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5.
[7]苏志伟.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征信体系发展模式与实践——对中国征信体系建设的反思[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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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火颖.中国征信市场[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15.
[10]王涌飞.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研究[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2010:35-40.
基金项目:北方工业大学优势学科项目(XN081)。
作者简介:高博(1992-),女,汉族,河南洛阳人,北方工业大学应用经济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互联网金融;谢朝阳(1977-),男,汉族,河南许昌人,北方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国际金融。
【关键词】信用信息共享 私营模式 Experian 个人征信
一、引言
我国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的同时,出现了多重贷款和欺诈等信用问题,使得我国个人信用需求激增。我国原有以央行为主导的个人征信系统虽然是世界上收录人数最多的征信系统,但信用信息不全面,覆盖范围小,不能满足市场需求。为了解决个人信用缺失的问题,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央行于2015年1月印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芝麻信用、腾讯征信等八家机构做好个人征信业务的准备工作,由此开启了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市场化步伐。然而,虽然我国包括电商、P2P平台、征信企业在内的机构如火如荼地建立自身的个人征信系统,但是存在着信用信息不共享,各自为政等问题。由于我国的个人征信市场刚刚起步,因此需要借鉴国外经验,以便从中获得启示。
美国是最早建立征信体系的国家之一,其征信体系的完善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现如今,美国已经形成了成熟的市场化征信体系,是私营征信模式的代表。何建奎(2004)认为美国是世界上个人信用体系运行最具效率的国家,我们应借鉴其先进经验,制定健全的法律法规、实行市场化运作机制。张吉光(2003)认为美国在征信机构建立、数据收集方面有丰富经验。目前,研究美国个人征信经验的文献并不多,且现有的相关文献主要是对美国个人征信体系进行整体论述,但是对它们在信用信息共享方面的经验介绍较少。因此,本文希望能够对美国的个人征信体系进行更加全面详细的研究,并进而探究美国信用信息共享实现方式,总结先进经验,为我国现阶段构建个人征信体系中遇到的棘手问题提供解决方案。
二、美国个人征信体系
美国个人征信体系主要包括个人征信机构、征信立法和征信监管三个部分。益博睿、艾菲克、全联是美国个人征信机构的三巨头,它们和另外400多家小型个人征信机构一并为美国的个人征信市场提供个人征信服务。在征信立法方面,美国已颁布了16部与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中《公平信用报告法》、《平等信用机会法》等法律与个人征信密切相关,这些法律规范了征信主体的行为,保证了美国个人征信市场的健康发展。在征信监管方面,美国的征信监管体系可细分为司法监管、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管理三部分,主要有聯邦储备体系、联邦贸易委员会等监管机构通过执行征信法规来监管征信市场的信用业务,且每个监管机构都有其对应的监管范围与职责,完备的征信监管体系确保了美国信用法规的实施和个人征信市场的有序运行。
除此之外,在信用信息来源与内容、征信标准化等具体的征信运作模式方面,美国的个人征信机构已然形成了一套科学完备的体系,这也是构成美国个人征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美国个人征信机构
在信用体系中,存在着三大核心主体,即授信机构、受信者和信用服务机构。授信机构即为银行、金融公司和非金融公司,他们既是信用信息的提供者,也是信用产品的使用者。受信者即为个人。而信用服务机构则收集并评定受信者的信用信息,为授信机构提供信用服务,在某种程度上说,一国的信用体系建设情况以及信用体系运作的情况是从信用服务机构的运营情况反映出来的,是个人信用行业的基础。
美国个人征信市场经历了长期的兼并与重组的市场竞争过程,最终形成了如今个人征信机构“3+400”的格局。“3”指的是掌握了美国个人征信市场一半以上市场份额的三家大型信用局,即益博睿公司(Experian)、全联公司(Trans Union)和艾菲克公司(Equifax)。
1.益博睿公司。是英国的The Great Universal Stores PCL兼并了美国的TRW公司的消费者个人信用服务部门之后,再与英国诺丁汉的信用管理公司CNN合并而成,是美国和英国最大的信用局。信息来源是与之签订协议的会员,以会员制形式向具有一定规模和声誉的客户提供征信服务。
2.全联公司。是1988年开始提供美国个人征信服务,是通过兼并地方性信用局、建立全国联机信息存储和数据处理系统不断发展壮大的。
3.艾菲克公司。成立于1899年,是一家跨国个人征信公司。“400”指的是美国400多家小型个人征信公司,这些小型个人征信公司现如今主要以两种形式存在。一是承担三家大型信用局的外包业务,帮助三大信用局收集地方性信息,依附于三大信用局而生存,二是为特定市场提供服务,如医疗信用局等。由此可见,美国的个人征信市场是一个寡头垄断市场。
(二)信用信息来源与内容
美国征信局的数据来源主要分为四大类。
1.金融机构和其他授信机构。这些机构向信用局提供借贷人的还贷记录、消费记录和借贷记录,同时还会对个人的付款行为评级。
2.第三方数据处理公司。这类公司主要收集个人的社会经济行为数据。
3.查询记录。查询记录是指个人在寻求贷款过程中发生的查询行为的记录。查询记录刻画了个人的信用品质与贷款需求。
4.公共记录。政府掌握的,并且对外开放的数据记录,主要有交税行为、破产申请等。
美国个人征信搜集的数据内容主要包括个人识别信息、贷款账户信息、职业记录、公共记录、信用查询记录。个人识别信息包括姓名、地址、电话、社保号、出生日期等。贷款账户记录则包括个人的余额、信用额度、信用记录(还款历史、余额、信用额度、账户建立与关闭日期)。信用查询记录则指个人在寻求信用时,授信机构和个人查询其信用状况的行为记录,其作用在于判断个人是否向多家机构申请信用,能够有效避免重复借贷的行为。 (三)美国个人信用行业征信标准化
美国的个人征信市场在兼并与重组过程,也推动了美国个人征信市场信用数据的标准化和信用评估标准化。
首先,美国的个人征信数据报送标准是由美国消费者信用信息产业协会(CDIA)组织Experian、Trans Union和Equifax等征信机构制定的,该标准规定了美国个人信用数据报送的基本原则与报送格式,即Metro系列,包括Metro 1和Metro 2两种报送征信信息的标准数据格式,目前使用最为广泛的是Metro2。标准的数据格式保证了数据的一致性,降低了征信机构的成本,也推进了征信机构之间信用信息的共享和系统的互联互通。
美国个人信用的评估主要有两种信用产品:信用报告和信用评分。虽然美国个人征信并非是政府指导下的单一模式,但其有着通用的信用报告和信用评分标准。美国征信局协会(CDIA)设计了标准的表格2000是美国征信局出具个人信用报告的标准格式,而埃森哲公司设计的FICO信用分则是美国最常用的信用分,美国的三大信用局均使用FICO信用分。通用的信用评估方式能够全面地反映受信者的信贷情况,促进征信机构之间的交流,使得美国的信用信息服务更加全面准确。
(四)个人征信法律体系
信用管理法、个人隐私保护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法构成了美国的个人征信法律体系。其中信用管理法主要有两部重要法律,即《公平信用报告法》和《平等信用机会法》。前者是规范个人征信的核心法规,一方面规定了个人了解信用报告的权利,另一方面规范了个人征信机构对信用报告的使用和传播范围。后者则是规定了个人征信机构的经营方式。美国针对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相当完善,颁布了《隐私权法》、《财务隐私权利法》、《电子通讯隐私法》等相关法律,在诸多领域规定了不能公布或限制公布个人的隐私信息。除此之外还有与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如《联邦咨询委员会法》、《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等。这些法律法规覆盖了美国的金融机构、征信机构和政府部门,使得这些机构在征信方面都受到了法律的约束,规范了美国个人征信市场的秩序。
三、美国个人信用信息共享的现状及实现方式探析
(一)美国个人信用信息共享现状
在美国高度发达的个人征信体系中,其信用信息共享是一大亮点。目前,美国的信用信息共享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美国的信用信息共享以个人征信机构为中介,拥有庞大的信息数据库。美国的益博睿、全联和艾菲克三家个人征信机构的个人信用档案数量分别高达2.4亿、3亿和1.8亿,且平均每份个人信用档案有近20项信息类目。第二,信用信息收集的来源多样广泛,包括授信机构、商业零售机构、财务公司、企业雇主、医疗、汽车等在内的机构都自愿向个人征信机构共享信用信息。除此之外,美国个人征信機构也通过第三方信用信息报告机构收集信息,如住房租赁者协会提供的消费者房屋租赁信息等。
由此可见,美国的个人征信公司将消费者个人分散在各个领域和机构的信息收集起来,全面、完整、真实地反映了个人的信用状况。信用信息共享提高了美国信用市场的交易效率,较低了交易成本,直接促进了信用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也对失信者有着惩戒效应,有效避免了多头贷款的信用问题。
(二)美国个人信用信息共享的实现方式探析
1.美国个人征信市场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是关键。美国的个人征信市场经历了从地区性到全国性、从行业分散到行业集中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小型的、地方型的征信机构逐渐被实力较强的大型机构兼并,从而使得在竞争中获胜的征信机构获得了更多的信用信息资源与技术资源,不断地发展壮大。壮大了的企业则拥有实力去更进一步地研究和引进新技术,规范经营,形成如今的“3+400”的征信格局。
以全联公司为例,其在数据采集方面就有7000个数据供应机构不断向其提供数据,使得环联公司能够对所有客户的信息资料以每月12次的频率进行更新。收购兼并的扩张模式使全联公司不断发展壮大。如图4示,全联公司近些年陆续收购兼并了国内外的征信机构、数据公司、高科技公司和新兴的征信服务公司,例如,Football公司是零售地产的信息提供商;Techlightenment公司经营数据驱动和营销。通过收购这些公司,全联获得了更多更广泛的信用信息资源,丰富了自身的数据源,扩展了其信用信息服务的范围,完善其征信业务。
2.征信标准化程度高。目前,我国信用信息不共享的难点之一便是征信业缺乏基本的行业信息技术标准,使得信用信息共享的成本高。制定信用信息收集技术标准、个人信用报告标准格式等一系列技术标准,才能保障各征信机构间的信息共享,提高征信业专业化服务水平。而美国征信业则有着通用的行业标准。在数据采集标准上,美国征信局协会(CDIA)制定了专门的标准数据报告格式和数据收集格式Metro1和Metro2,促进了各征信局间的信用信息共享。在信用报告标准上,美国征信局协会则设计了标准的表格2000,作为美国征信局出具个人信用报告的标准格式。在信用评分方面,美国埃森哲公司设计了通用的FICO信用分,包括三大信用局在内的美国征信局均使用FICO信用分。通用的数据采集标准、信用报告标准和信用分标准为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加工处理提供了便利,促进征信机构之间的交流,使得美国的信用信息服务更加全面准确。
3.信用管理法律体系完善。信用信息共享过程中会涉及诸如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敏感问题,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信用信息的收集和使用,便会使得个人征信市场混乱无序。美国完善的信用管理法律体系有力推进了信用信息共享。首先,针对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有信息基本法规范,如《信息自由法》等。其次,针对商业机密、个人隐私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等则有如《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隐私权法》等法律来规范。在信用信息共享范围方面,则有《公平信用报告法》等法律规范。这些法规界定了个人隐私的保护措施,规定了对非个人隐私的信息允许银行、企业和第三方之间共享,但必须事先告知个人。除此之外,还有防止信用信息滥用和针对信用信息内容等法律确保个人征信市场有序运行。 四、启示
首先,健全的法律体系是形成公平、开放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的基础。美国信用信息共享经验表明,信用信息共享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提供基本保障。由于我国信用市场起步晚,发展缓慢,个人征信市场更是在近些年互联网金融兴起的背景下才逐渐被关注,因此相关的法律法规十分匮乏,在信用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共享方面的制度和法律法规更是少之又少。目前,于2013年3月正式实施的《征信业管理条例》是我国现存的主要征信法规。这部法规规定了征信机构的申请经营和申请破产的资格与程序;明确了征信机构的业务规则和经营范围;确保了信息主体提出异议和投诉的权利;规定了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的运营规则;明确了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征信机构和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的法律责任。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解决了我国征信业发展中无法可依的问题。然而,这部法律是一部总括性法规,并不完善全面,且仅凭一部总括性法规无法解决征信业实际运营当中发生的各类问题。比如,该法规缺乏对征信机构非法获取信息,损害信息主体的安全和隐私等的相关法律制裁条例,未能囊括征信业的各个领域,未涉及各部门信用信息共享问题。因此,政府应吸收美国经验,逐渐完善有关商业机密、个人隐私保护、政府信息公开等各方面的法律法规,尽快出台诸如《信用信息公开法》、《隐私权法》等信用法规,同时加快制定不同征信领域的信用准则和规范。
其次,促进个人征信市场化发展。2015年之前,央行主导的征信中心是我国唯一的个人征信系统。2015年1月,央行要求八家征信机构做好个人征信业务的准备工作,由此开启了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市场化步伐。但到目前为止,这八家征信机构仍未获得个人征信牌照,我国征信业准入门槛仍然很高——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要有完善的信息数据库系统等都是大多数民间企业难以达到的条件,这就阻碍了我国个人征信业市场化发展。回顾美国个人征信的市场化道路,经历了由分散到集中、由地方到全国的过程,通过一百多年的兼并与重组的市场竞争过程,才形成了如今个人征信机构“3+400”的寡头垄断格局,使得美国的信用信息共享更加集中、全面。因此,我国政府应积极鼓励民营个人征信机构的发展,降低准入门槛,强化竞争机制,促进并引导个人征信业务的市场化发展。同时,政府应关注培育信用信息交易的市场体系,协调和规范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开办法,从而逐渐形成信息共享交换的微观基础,从根本上解决信用信息分散问题,实现信息共享。
此外,制定统一的信用信息技术标准。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包括电商、互联网金融平台、大数据公司等在内的机构都在个人征信领域有着各自的发展,但由于信用信息采集与使用标准不统一等问题的存在,使得各机构各自为政,信用信息共享困难。而美国则有着通用的数据采集标准、信用报告标准和信用分标准,这为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加工处理提供了便利,促进征信机构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因此,我国要加快制定通用的技术标准和服务规范,从而打破各机构间信息不流通不共享的局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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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北方工业大学优势学科项目(XN081)。
作者简介:高博(1992-),女,汉族,河南洛阳人,北方工业大学应用经济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互联网金融;谢朝阳(1977-),男,汉族,河南许昌人,北方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国际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