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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可能性作为一种刑法理论,已经诞生一百多年,其所代表的价值理念对于刑法学的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早已趋于成熟,近年来也得到了国内学者的广泛研究,已经被我国的大多数人所接受.但就关于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各学者得出了很多不同的标准,在这些标准中,哪一种更有代表性?哪一种标准更符合实践中解决期待可能性问题的需要?是否还有更科学的判定标准?这是一个不得不解决的问题.否则,在实践中面对期待可能性的适用可能会因为标准的不同导致不同的结果产生,不利于司法实践的同一性.本文旨在找出一种最科学(更符合现实)的标准,解决期待可能性适用标准不同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