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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是多年来社会热议的焦点。“居者有其屋”是老百姓安居乐业的重要保障。随着近年来房价的不断攀升,拥有自己稳定的居所对于不少人来说,或许是遥不可及的梦想。开征房地产税抑制房价,也可以说是一部分人所期盼的。不过,对于房地产税能否抑制房价,目前业界观点也是各有千秋。
施正文表示,房地产税可以起到调节和抑制房价的作用,但这主要取决于政策制定和制度设计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因此,他建议要开门立法,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张广通认为,房地产税是构成房地产成本的重要因素,也是调节房地产占有和使用行为的重要影响因素,说它对房价不会产生影响,显然是毫无根据的。但房地产税究竟能对抑制房地产价格不合理上涨起多大作用?張广通指出,要对这个问题作出一个客观的评价,有两个因素是不可忽视的,一是房地产市场的供求形势。在卖方市场下,房地产税一定会刺激房地产价格上涨,即税负会由持有方向使用方转嫁(持有的房屋会抬高租金);而在买方市场下,房地产税对房地产价格有抑制作用,即房地产税不易从持有方转嫁给使用方;二是房地产税的功能性质定位。房地产税到底定义为财产税还是特定目的行为税,也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变化。如果作为对占多套房、占高档房、占大户型房的一种抑制措施,那么房地产税就是特定目的行为税,它的征税范围要相对小一些,调节重点肯定是富人,而富人对高房价的承受能力要比普通工薪阶层强得多,所以对房地产价格的抑制作用有限;如果作为一种加大居住成本、抑制财产过多积聚和闲置浪费的一种措施,并按房地产评估价值征税,那么征税范围就会较为广泛,它就是财产税,与遗产赠与税类似,等于以隐蔽的税收形式将房产持有者的过多存量财产分期拿走。在这种情况下,富人依然缴税较多,而普通百姓考虑到持有多套房的税收成本,也会出售部分并不急需或并不满意的房产,从而增加市场的房屋供给,对抑制房地产价格是有利的。
张广通表示,房地产税肯定要在这两种功能性质间作出权衡,或者是行为税、或者是财产税、或者兼而有之。目前从上到下已经形成共识的是,要加大房地产持有环节的税收负担,适当减轻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税收负担,以此推理,房地产税向特定目的行为税方向倾斜也许是阻力最小、风险最小、成功率较高的一条路径。何时向财产税方向转化,可作为一个未来话题暂时搁置下来。
冯兴元认为,调节和抑制房价不应该是推行房地产税的根本因素。更重要的是遵循同意原则和受益原则。调节和抑制房价,需要一整套的措施,房地产税只是附带了这种效应。不能把它作为推出该税种的主要理由。调节和抑制房价的一整套方案包括:强化私人产权保护,开放种种资源市场、产品市场和金融市场,打破行政垄断,让人们有着多种多样的投资机会,从而不把房地产市场和股市当作是投资的近乎唯一渠道。如果房地产市场和股市成为近乎唯一的投资渠道,两者必然成为准“赌场”。此外,投资房地产和股市也是投资者的正当权利,无论投资者何时进入或者退出,都是正当的投资。
冯兴元建议,房地产税的开征应当在减免房地产的税、费后才能引入,并且房地产税的税率不能太高,因为目前国人的人均收入水平还比较低。很多买房者是举家动员、同时贷款才购房。很多房主其实是“房奴”。其中,大量“房奴”难以负担过高的房地产税。
冯兴元最后表示,房地产税费本来就很重,新建房产大约60%的价值都被政府收走,比如以各种税、费和国有土地转让收入的形式。新老住房转让,政府收取的税费也很高。按道理,征税应该基于同意的原则。最好让房地产税收入全部归市、县、乡级地方政府,而不是省和中央。让是否征收房地产税由这些地方的百姓自己来确定。中央只要作出一个框架性立法即可。对于跨地域拥有多套住房的,由中央和省级政府安排征收附加税收。收入则分归各省,中央不需要占有。房地产税本质上应该是地方税收收入,用于地方支出。地方税的收益单位越靠近基层行政区,地方之间越容易形成良性竞争,财政学中的“蒂伯特机制”就越发挥作用,居民越会朝着他们所认为的“税负+公共服务”篮子最符合其偏好的地方迁居。这样容易使得中国从单中心的行政区结构转向多中心的区域布局。
施正文表示,房地产税可以起到调节和抑制房价的作用,但这主要取决于政策制定和制度设计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因此,他建议要开门立法,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张广通认为,房地产税是构成房地产成本的重要因素,也是调节房地产占有和使用行为的重要影响因素,说它对房价不会产生影响,显然是毫无根据的。但房地产税究竟能对抑制房地产价格不合理上涨起多大作用?張广通指出,要对这个问题作出一个客观的评价,有两个因素是不可忽视的,一是房地产市场的供求形势。在卖方市场下,房地产税一定会刺激房地产价格上涨,即税负会由持有方向使用方转嫁(持有的房屋会抬高租金);而在买方市场下,房地产税对房地产价格有抑制作用,即房地产税不易从持有方转嫁给使用方;二是房地产税的功能性质定位。房地产税到底定义为财产税还是特定目的行为税,也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变化。如果作为对占多套房、占高档房、占大户型房的一种抑制措施,那么房地产税就是特定目的行为税,它的征税范围要相对小一些,调节重点肯定是富人,而富人对高房价的承受能力要比普通工薪阶层强得多,所以对房地产价格的抑制作用有限;如果作为一种加大居住成本、抑制财产过多积聚和闲置浪费的一种措施,并按房地产评估价值征税,那么征税范围就会较为广泛,它就是财产税,与遗产赠与税类似,等于以隐蔽的税收形式将房产持有者的过多存量财产分期拿走。在这种情况下,富人依然缴税较多,而普通百姓考虑到持有多套房的税收成本,也会出售部分并不急需或并不满意的房产,从而增加市场的房屋供给,对抑制房地产价格是有利的。
张广通表示,房地产税肯定要在这两种功能性质间作出权衡,或者是行为税、或者是财产税、或者兼而有之。目前从上到下已经形成共识的是,要加大房地产持有环节的税收负担,适当减轻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税收负担,以此推理,房地产税向特定目的行为税方向倾斜也许是阻力最小、风险最小、成功率较高的一条路径。何时向财产税方向转化,可作为一个未来话题暂时搁置下来。
冯兴元认为,调节和抑制房价不应该是推行房地产税的根本因素。更重要的是遵循同意原则和受益原则。调节和抑制房价,需要一整套的措施,房地产税只是附带了这种效应。不能把它作为推出该税种的主要理由。调节和抑制房价的一整套方案包括:强化私人产权保护,开放种种资源市场、产品市场和金融市场,打破行政垄断,让人们有着多种多样的投资机会,从而不把房地产市场和股市当作是投资的近乎唯一渠道。如果房地产市场和股市成为近乎唯一的投资渠道,两者必然成为准“赌场”。此外,投资房地产和股市也是投资者的正当权利,无论投资者何时进入或者退出,都是正当的投资。
冯兴元建议,房地产税的开征应当在减免房地产的税、费后才能引入,并且房地产税的税率不能太高,因为目前国人的人均收入水平还比较低。很多买房者是举家动员、同时贷款才购房。很多房主其实是“房奴”。其中,大量“房奴”难以负担过高的房地产税。
冯兴元最后表示,房地产税费本来就很重,新建房产大约60%的价值都被政府收走,比如以各种税、费和国有土地转让收入的形式。新老住房转让,政府收取的税费也很高。按道理,征税应该基于同意的原则。最好让房地产税收入全部归市、县、乡级地方政府,而不是省和中央。让是否征收房地产税由这些地方的百姓自己来确定。中央只要作出一个框架性立法即可。对于跨地域拥有多套住房的,由中央和省级政府安排征收附加税收。收入则分归各省,中央不需要占有。房地产税本质上应该是地方税收收入,用于地方支出。地方税的收益单位越靠近基层行政区,地方之间越容易形成良性竞争,财政学中的“蒂伯特机制”就越发挥作用,居民越会朝着他们所认为的“税负+公共服务”篮子最符合其偏好的地方迁居。这样容易使得中国从单中心的行政区结构转向多中心的区域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