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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原产地的确定在国际服务贸易乃至国际投资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关系着区域和多边协定优惠待遇的适用范围。GATS第28条构建了服务原产地的认定标准,但经济内涵不足,难以解决多层控制、分散股权及服务外包等问题。完善服务原产地认定标准应当从修改GATS规则和加强解释两个方面入手。具体来说,自然人服务提供者的来源地认定引入惯常居所标准,法人服务提供者的来源地认定引入复合标准,同时加强扩充性解释。该研究亦对我国的服务原产地规则构建具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