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有退休金 子女就可以不承担赡养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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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同志:
  我退休已经有13年了,至今我一直依靠退休金生活。前些年老伴去世后,我便独自生活。前不久,我感觉一个人生活越来越不方便,便多次要求儿女承担一定的赡养费用:如果他们愿意与我共同生活的话。那就更好。但是儿女却一直拒绝我的请求,理由是我每月领取的退休金完全可以维持基本生活,而且我也有属于自己的房子居住,生病还有医保,我不应该“身在福中不知福”。请问:儿女真的可以不承担赡养责任吗?
  读者:刘××
  刘××同志:
  你儿女的说法是不对的,他们应该对你承担赡养责任。
  一方面。获取退休金与子女的赡养义务并不矛盾。《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表明赡养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与政府和社会所承担的责任无关。《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也就是说,年满60岁的老年人在享有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的同时,仍有获得相对舒适、美好生活的权利。如果仅仅因为老年人有退休金,而将他们排除在子女赡养范围之外,既无法切实保障老年人的正当权益和对相对舒适、美好生活的追求,也等于弱化、解除了子女的赡养义务。显然是对上述立法精神的违反。故你虽有退休金、住房、医保,但这并不能成为你的子女拒绝承担赡养责任的理由。
  另一方面,赡养的方式是多层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你的子女不能因为你有退休金、有住房,而否定对你承担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照顾你特殊需要的义务,你也当然享有与他们共同生活的权利。
  责编/文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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