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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修改时应增设董事选任应急途径的规定,即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当董事人数低于公司法或章程的最低规定时,董事会可以选任临时董事.明确规定选任董事的方法为累积投票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董事长无正当理由拒不召集董事会会议时,任一董事可以提出记载会议事项、目的的请求书.召集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必须向全体董事作出,未通知部分董事而召开董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无效.公司章程可对法律规定的董事会决议要件予以适当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