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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经辽宁省民政厅和辽宁省外经贸厅同意辽宁省国际贸易货主协会已正式筹建,预计于11月正式成立。成立这一协会对促进辽宁国际货运事业,推动辽宁外经贸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为此,我们编发这组文章,对成立国际货主协会的意义,我国部分省市国际货主协会工作的情况以及国际货主协会的含义加以介绍。
改革开放以来,辽宁进出口贸易由原来外贸专业公司独家经营,发展到现在外贸、工贸、生产企业、三资企业、民营企业多方经营。据统计,目前,辽宁省已获得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近万家,年进出口总额超过190亿美元。外贸事业的发展,为辽宁省经济的振兴起到了重要作用。
进出口货物运输是整个对外贸易业务不可分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环节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的工作,直接影响外经贸形象和外经贸企业经营成效。我国进一步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特别是我国加入WTO,需要货主企业加强彼此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成立货主协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协调各方面关系,保证货运业务顺利进行。做好外贸货运工作,需要得到方方面面的支持配合。理顺这些关系,解决具体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特别是一些带有共性的問题,靠各企业自己单独做工作,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有些问题解决起来也很困难。对此,货主协会可以出面帮助协调解决。
第二,有利于规范企业行为,维护货主企业的合法权益。随着外贸事业的发展,外贸货物运输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有些垄断性企业为了自身利益,想方设法巧立名目,扩大收费范围;国际上各大班轮公司纷纷抢占我国外贸货物海运市场,目前其占有率在中国的海运集装箱市场上已达75%,基本上左右着我国外贸集装箱运输价格。还有一些单位、企业未经批准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利用种种不正当手段进行非法揽货,盘剥货主企业,从中谋利。这些现象的存在,不但干扰了外贸运输工作的正常秩序,搞乱了市场,而且加大了外贸企业的运输费用,严重影响了企业效益,在一定程度上腐蚀了外贸企业的职工队伍。解决这些问题,靠单个企业采取措施收效不大。需要货主协会的作用。
第三、有利于行业和企业同国际接轨。在世界上,无论是发达国家和地区,还是发展中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欧共体、日本、南韩及我国的香港、澳门、台湾,都有货主协会。各国、各地区货主协会间经常进行交流与合作。第二十三届东盟付货人理事会(即货主协会)年会于2000年10月在澳门举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最高行政长官何厚华到会致辞。这次会议旨在加强各国、各地区货主协会间的合作与交流,采取共同措施对付船东组织垄断运价和频繁大幅度涨价行为,制止船东加收码头附加费(THC)和其它各种附加费(如高峰期附加费、燃油附加费、空箱调运费、签单费等),促进海运向自由市场化方向经营,反对行业垄断行为,满足日益发展的国际贸易需要。由于辽宁省没有货主协会,不仅没有参加“澳门会议”,连国内货主协会研究贯彻“澳门会议”精神的联系会议也没有参加,不能及时与国际国内货主协会沟通、合作,信息不畅,这对我省的货主企业,乃至我省的外经贸事业都是一个损失,也与我省货主企业的地位和同国际接轨的要求极不相称。
第四、有利于集中货源,降低运费。
随着辽宁省外经贸事业的发展,外贸进出口货运量不断增加,据统计,2000年全省外贸进出口货运量5100多万吨,货主协会可以以网络信息等形式将货源集中起来,以货源优势向国内、外轮船公司争取优惠价格(目前海运价格市场已放开,船、货双方的运价在很大程度上是以货量为砝码进行讨价还价的),将给外贸货主企业节约大量运费。这是单个企业难以做到的。
它山之石:部分省市货主协会记略
1988年9月,江苏省在全国率先成立了国际贸易货主协会。此后,上海、山东、山西、浙江、安微等省、市相继成立了货主协会。这些省市的货主协会成立后,在政府部门的领导下,为提高进出口货物运输质量,降低运输成本,安全收汇,提高经济效益,加强纵向勾通和横向协调,密切货主与承运部门之间的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是切实成为政府部门和货主企业之间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上海、山东省货主协会创办了“口岸船期信用期刊”,江苏货主协会以“货主运输园地”为名,主办了一份报纸,还配合专题讲座编写十几万字的资料汇编和论文集。各货主协会通过邀请政府部门官员作专题讲座,组织专题讨论会,利用新闻媒体介绍典型案例等形式,指导会员单位按国家政策法规办事,帮助企业规范自身行为,及时为企业释疑解惑。
二是协助行业主管部门规范外贸货运市场,提高货运质量,保护货主利益。如对不合理的运价和价外附加费,协会坚决予以抵制。去年外贸形势大好,各大航线刮起涨价风,货主企业怨声载道。货主协会多次召开会议,听取会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同航交所和有关船公司进行交涉。通过一系列工作,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货、运双方的矛盾和运价的无序上扬,对船公司搞价格同盟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去年初,上海货主协会得知船公司拟征得国家交通部同意收取THC费用的消息后,立即向交通部、外经贸部反映情况,表明态度,并最终迫使船公司不得不表示收取THC费用一事留待以后再作探讨。
各省市货主协会还联合起来,共同促进船公司实行运价的报备登记制度,推动实行统一的集装箱费用定额包干,努力避免不公平竞争和乱收费。还在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整顿对外运输环境,打击地下运输市场和坑害货主的非法揽货活动。
三是受理货主的咨询和投诉。建立资料库,收集出口运输方面的有关规定、详尽的运价资料、货代和船公司的资信服务资料,聘请有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顾问小组,聘请法律顾问等,以随时解答会员的咨询。对会员的投诉,货主协会出面协调,或为会员提供法律依据,必要时帮助会员向法院起诉。
四是帮助会员单位提高业务素质。针对各个时期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研讨,或请专家讲授。通过报刊杂志或自办“园地”,刊出运输、单证专栏、专页、专辑,及时通报货运市场动态、船期等,交流工作经验和做法。通过典型实例剖析,对会员单位进行业务指导。组织会员单位的专业人员与国内外同行业进行业务交流和实地参观学习。
江苏省货主协会成立十周年时,江苏省人民政府发了贺信。贺信中说:贵协会成立十年来,在省外经贸委的指导下,在团结广大会员,密切联系有关单位、疏通对外出运渠道、维护货主权益,协助政府范货运市场等方面做了大量切实有效的工作,促进了江苏对外贸易的发展和经济国际化的进程。
小知识:国际贸易货主协会
国际贸易货主协会系各类进出口企业自愿参加的行业组织。其职能:1.组织会员单位学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对外经贸政策和各国公认的国际贸易惯例,代表货主企业与货运、航运以及与外贸运输环节相关的部门进行协调,密切货主、代理、承运部门的合作,降低货运成本,提高货运质量,维护货主的合法权益,促进服务和不断改善运输条件,顺利完成进出口货物运输任务。
2.维护货主的合法权益,代表企业与船东、船代、货代、港口保持联系,进行业务对话,对有碍于货主权益的一些举措,主动出面协调磋商,特别是国际航运价格及各种附加费。
3.制定行业行为规则,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制止非法经营和行业不正之风。
4.保持与口岸办、海关、商检、税务、外汇等管理部门密切联系,及时向相关政府部门反映进出口企业在货物通关作业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要求和建议,并积极协助协调解决。调解会员间的纠纷和争议。
5.针对会员单位的需要,积极开展各种专业培训。组织学习、交流国内、外先进经验,定期召开专题研讨会、交流会,提高会员单位综合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6.搞好与国内外货主协会的联系和交往,特别是加强与亚洲地区的货主协会合作,就有关不合理运价和附加费等问题共同向国际班轮公会、船公司、航线公会等货运单位交涉,制止随意涨价,维护货主企业的合法权益。
7.加强与国内外货主协会的信息交流和沟通,结合我国航运市场的情况,及时向货主提供咨询与服务。
8.承担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授权、委托及交办的各项工作,充分发挥中介组织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辽宁进出口贸易由原来外贸专业公司独家经营,发展到现在外贸、工贸、生产企业、三资企业、民营企业多方经营。据统计,目前,辽宁省已获得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近万家,年进出口总额超过190亿美元。外贸事业的发展,为辽宁省经济的振兴起到了重要作用。
进出口货物运输是整个对外贸易业务不可分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环节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的工作,直接影响外经贸形象和外经贸企业经营成效。我国进一步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特别是我国加入WTO,需要货主企业加强彼此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成立货主协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协调各方面关系,保证货运业务顺利进行。做好外贸货运工作,需要得到方方面面的支持配合。理顺这些关系,解决具体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特别是一些带有共性的問题,靠各企业自己单独做工作,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有些问题解决起来也很困难。对此,货主协会可以出面帮助协调解决。
第二,有利于规范企业行为,维护货主企业的合法权益。随着外贸事业的发展,外贸货物运输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有些垄断性企业为了自身利益,想方设法巧立名目,扩大收费范围;国际上各大班轮公司纷纷抢占我国外贸货物海运市场,目前其占有率在中国的海运集装箱市场上已达75%,基本上左右着我国外贸集装箱运输价格。还有一些单位、企业未经批准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利用种种不正当手段进行非法揽货,盘剥货主企业,从中谋利。这些现象的存在,不但干扰了外贸运输工作的正常秩序,搞乱了市场,而且加大了外贸企业的运输费用,严重影响了企业效益,在一定程度上腐蚀了外贸企业的职工队伍。解决这些问题,靠单个企业采取措施收效不大。需要货主协会的作用。
第三、有利于行业和企业同国际接轨。在世界上,无论是发达国家和地区,还是发展中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欧共体、日本、南韩及我国的香港、澳门、台湾,都有货主协会。各国、各地区货主协会间经常进行交流与合作。第二十三届东盟付货人理事会(即货主协会)年会于2000年10月在澳门举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最高行政长官何厚华到会致辞。这次会议旨在加强各国、各地区货主协会间的合作与交流,采取共同措施对付船东组织垄断运价和频繁大幅度涨价行为,制止船东加收码头附加费(THC)和其它各种附加费(如高峰期附加费、燃油附加费、空箱调运费、签单费等),促进海运向自由市场化方向经营,反对行业垄断行为,满足日益发展的国际贸易需要。由于辽宁省没有货主协会,不仅没有参加“澳门会议”,连国内货主协会研究贯彻“澳门会议”精神的联系会议也没有参加,不能及时与国际国内货主协会沟通、合作,信息不畅,这对我省的货主企业,乃至我省的外经贸事业都是一个损失,也与我省货主企业的地位和同国际接轨的要求极不相称。
第四、有利于集中货源,降低运费。
随着辽宁省外经贸事业的发展,外贸进出口货运量不断增加,据统计,2000年全省外贸进出口货运量5100多万吨,货主协会可以以网络信息等形式将货源集中起来,以货源优势向国内、外轮船公司争取优惠价格(目前海运价格市场已放开,船、货双方的运价在很大程度上是以货量为砝码进行讨价还价的),将给外贸货主企业节约大量运费。这是单个企业难以做到的。
它山之石:部分省市货主协会记略
1988年9月,江苏省在全国率先成立了国际贸易货主协会。此后,上海、山东、山西、浙江、安微等省、市相继成立了货主协会。这些省市的货主协会成立后,在政府部门的领导下,为提高进出口货物运输质量,降低运输成本,安全收汇,提高经济效益,加强纵向勾通和横向协调,密切货主与承运部门之间的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是切实成为政府部门和货主企业之间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上海、山东省货主协会创办了“口岸船期信用期刊”,江苏货主协会以“货主运输园地”为名,主办了一份报纸,还配合专题讲座编写十几万字的资料汇编和论文集。各货主协会通过邀请政府部门官员作专题讲座,组织专题讨论会,利用新闻媒体介绍典型案例等形式,指导会员单位按国家政策法规办事,帮助企业规范自身行为,及时为企业释疑解惑。
二是协助行业主管部门规范外贸货运市场,提高货运质量,保护货主利益。如对不合理的运价和价外附加费,协会坚决予以抵制。去年外贸形势大好,各大航线刮起涨价风,货主企业怨声载道。货主协会多次召开会议,听取会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同航交所和有关船公司进行交涉。通过一系列工作,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货、运双方的矛盾和运价的无序上扬,对船公司搞价格同盟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去年初,上海货主协会得知船公司拟征得国家交通部同意收取THC费用的消息后,立即向交通部、外经贸部反映情况,表明态度,并最终迫使船公司不得不表示收取THC费用一事留待以后再作探讨。
各省市货主协会还联合起来,共同促进船公司实行运价的报备登记制度,推动实行统一的集装箱费用定额包干,努力避免不公平竞争和乱收费。还在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整顿对外运输环境,打击地下运输市场和坑害货主的非法揽货活动。
三是受理货主的咨询和投诉。建立资料库,收集出口运输方面的有关规定、详尽的运价资料、货代和船公司的资信服务资料,聘请有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顾问小组,聘请法律顾问等,以随时解答会员的咨询。对会员的投诉,货主协会出面协调,或为会员提供法律依据,必要时帮助会员向法院起诉。
四是帮助会员单位提高业务素质。针对各个时期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研讨,或请专家讲授。通过报刊杂志或自办“园地”,刊出运输、单证专栏、专页、专辑,及时通报货运市场动态、船期等,交流工作经验和做法。通过典型实例剖析,对会员单位进行业务指导。组织会员单位的专业人员与国内外同行业进行业务交流和实地参观学习。
江苏省货主协会成立十周年时,江苏省人民政府发了贺信。贺信中说:贵协会成立十年来,在省外经贸委的指导下,在团结广大会员,密切联系有关单位、疏通对外出运渠道、维护货主权益,协助政府范货运市场等方面做了大量切实有效的工作,促进了江苏对外贸易的发展和经济国际化的进程。
小知识:国际贸易货主协会
国际贸易货主协会系各类进出口企业自愿参加的行业组织。其职能:1.组织会员单位学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对外经贸政策和各国公认的国际贸易惯例,代表货主企业与货运、航运以及与外贸运输环节相关的部门进行协调,密切货主、代理、承运部门的合作,降低货运成本,提高货运质量,维护货主的合法权益,促进服务和不断改善运输条件,顺利完成进出口货物运输任务。
2.维护货主的合法权益,代表企业与船东、船代、货代、港口保持联系,进行业务对话,对有碍于货主权益的一些举措,主动出面协调磋商,特别是国际航运价格及各种附加费。
3.制定行业行为规则,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制止非法经营和行业不正之风。
4.保持与口岸办、海关、商检、税务、外汇等管理部门密切联系,及时向相关政府部门反映进出口企业在货物通关作业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要求和建议,并积极协助协调解决。调解会员间的纠纷和争议。
5.针对会员单位的需要,积极开展各种专业培训。组织学习、交流国内、外先进经验,定期召开专题研讨会、交流会,提高会员单位综合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6.搞好与国内外货主协会的联系和交往,特别是加强与亚洲地区的货主协会合作,就有关不合理运价和附加费等问题共同向国际班轮公会、船公司、航线公会等货运单位交涉,制止随意涨价,维护货主企业的合法权益。
7.加强与国内外货主协会的信息交流和沟通,结合我国航运市场的情况,及时向货主提供咨询与服务。
8.承担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授权、委托及交办的各项工作,充分发挥中介组织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