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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县乡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现状评析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人民群众的综合素质不断提高,全社会政治意识和法治意识日益增强,出于利益诉求的自主自发的政治参与要求不断增长,不少地方的县乡人大代表选举中出现了“自荐候选人”、“候选人登台竞选”等现象。但是我国的现行选举制度的运行中,关于代表候选人竞争性选举方面的规定存在不足和漏洞。主要问题是选民与候选人之间缺乏互动与沟通,独立候选人、自荐竞选者的参选空间较小。因此,候选人没有自我展示的舞台,选民也无从鉴别,导致投票成为一种例行公事,无法做出真正的抉择,选举结果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信任。因而完善候选人竞选机制势在必行。
二、县乡人大代表选举中实行竞争性选举的合理性基础分析
(一)竞争性选举的含义
竞争性选举,就是以候选人为中心,参选者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进行宣传造势,做出各种承诺,让选民尽可能多地了解自己的施政纲领、主张和目标,在选举中对不同候选人有广泛深入的了解,以吸引选民投票支持自己。
(二)实行竞争性选举的可行性
有较强自主性的新闻媒体发挥了重要的宣传、启迪、纽带、桥梁的作用,在传递信息的同时也传递了理念与行动。舆论媒体在政治参与中的作用,集中体现在信息的沟通和互动的功能上。完整充分的信息是公民进行理性的政治参与的必要条件。国内国外有一系列成熟的竞争性选举经验可供借鉴。西方国家的竞选实践为实行竞争性选举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十多年来,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给基层人大换届选举提供了示范,也进一步培养和增强了人民的民主政治意识,训练和提高人民的民主管理能力,为中国社会选举制度提供了一系列创新和突破。
三、竞争性选举在县乡人大代表选举中的制度安排
(一)举行竞选演说及辩论
举行竞选演说活动最直接的好处就是有助于选民加深对候选人的了解,使选民对候选人的参政议政水准、履行代表职务的能力有认识,从而使手中的选票能更多投向代表角色意识强、确有参政议政能力的候选人,选出令人民满意的代表来。竞选制意味着要引进辩论机制。通过集会或媒体,候选人公开发表各自的政见,进行辩论。选举委员会征得半数以上候选人同意,可以举办辩论会,公开辩论,回答选民提问。
(二)扩大差额选举
差额选举制度是指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人以选择的机会。差额选举一般被认为是竞选制的最低要求或底线规则。没有差额的选举,不是真正的选举;没有竞争的差额,不是真正的差额。选举的目的是要将最优秀的人选拔出来。因此,实行差额选举的实质是在扩大公民民主权利的基础上,将竞争机制引入选举之中,为候选人创造公平竞争的机会。
(三)组建竞选班子和拟订竞选纲领
要想赢得竞选的胜利,仅靠竞选者一人的努力通常是不够的,组建一支精干的助选团队。如果有条件的话,可以考虑组建临时性的“选举事务办公室”、竞选后援团等,帮助候选人进行宣传。对有志参选人大代表的人士来讲,需要经过理性思考与认真准备拟定出一份竞选提纲或竞选纲领,内容包括政治见解、参选主张、当选承诺等。
(四)竞选方式
由于独立候选人属于“非组织提名”,在缺乏组织资源、缺乏领导支持的背景下,要在与正式候选人的竞争中获胜,就必须化被动为主动,加大自我推介力度,争取选民,让选民了解自己。这需要采用法律不禁止的各种推介方法,广泛宣传介绍自己。选举机构组织的见面会提供给各候选人的机会应均等,应允许候选人向选民发放或者寄送宣传自己的资料和传单,到各家各户进行动员和宣传介绍等。
(五)应制定合理的竞选策略
1.对所在选区与选民状况进行细致分析。人大代表的选举是以选区为单元的。不同选区由于选民构成不同,选区情况与选民需求也会有明显不同。因此,对所在选区与选民状况进行调查研究与细致分析是非常必要的。
2.竞选策略。竞选策略的着眼点应该放在尽可能让更多的选民知道竞选人是谁,做过哪些社会公益方面的事情,取得过哪些业绩,突出营造竞选人的亲和力,力求给选民造成较为鲜明的印象,进而赢得多数选民的好感与信任,以争取每一张选票。
3.掌握竞争对手具体情况。应该了解与掌握其他候选人人选的情况,从实际出发,针对其他候选人人选的特点,制定对策,做到知己知彼。
(六)竞选经费
我国《选举法》第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利益格局发生巨大变化,尤其是竞选性选举机制被引入现行的选举运作之后,如果候选人的全部竞选经费仍由国家财政负担,无论在能力上还是情理上都已不现实。因此,竞选经费可改为由国家适当拨款,允许代表候选人向支持其竞选纲领的普通选民及其亲朋好友或企业筹措竞选经费助。选举经费还可以通过捐助音乐会、筹款聚餐会、发表电视讲话等多种途径获得。选举结束后各候选人应就收支情况向选举机构报告,竞选多余的经费应统一上交至当地的选举组织机构。
(七)竞选中的限制行为
候选人之间不得相互进行人身攻击,诋毁他人,不得用金钱或其他财物贿赂选民;用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妨害选民的自由;阻碍其他候选人的正当竞选,撕毁他人的宣传海报、涂改他人的宣传单、利用传媒为自己进行垄断性宣传。如果有上述行为,经选举委员会查证属实,将取消其候选人资格。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候选人的法律责任。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人民群众的综合素质不断提高,全社会政治意识和法治意识日益增强,出于利益诉求的自主自发的政治参与要求不断增长,不少地方的县乡人大代表选举中出现了“自荐候选人”、“候选人登台竞选”等现象。但是我国的现行选举制度的运行中,关于代表候选人竞争性选举方面的规定存在不足和漏洞。主要问题是选民与候选人之间缺乏互动与沟通,独立候选人、自荐竞选者的参选空间较小。因此,候选人没有自我展示的舞台,选民也无从鉴别,导致投票成为一种例行公事,无法做出真正的抉择,选举结果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信任。因而完善候选人竞选机制势在必行。
二、县乡人大代表选举中实行竞争性选举的合理性基础分析
(一)竞争性选举的含义
竞争性选举,就是以候选人为中心,参选者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进行宣传造势,做出各种承诺,让选民尽可能多地了解自己的施政纲领、主张和目标,在选举中对不同候选人有广泛深入的了解,以吸引选民投票支持自己。
(二)实行竞争性选举的可行性
有较强自主性的新闻媒体发挥了重要的宣传、启迪、纽带、桥梁的作用,在传递信息的同时也传递了理念与行动。舆论媒体在政治参与中的作用,集中体现在信息的沟通和互动的功能上。完整充分的信息是公民进行理性的政治参与的必要条件。国内国外有一系列成熟的竞争性选举经验可供借鉴。西方国家的竞选实践为实行竞争性选举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十多年来,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给基层人大换届选举提供了示范,也进一步培养和增强了人民的民主政治意识,训练和提高人民的民主管理能力,为中国社会选举制度提供了一系列创新和突破。
三、竞争性选举在县乡人大代表选举中的制度安排
(一)举行竞选演说及辩论
举行竞选演说活动最直接的好处就是有助于选民加深对候选人的了解,使选民对候选人的参政议政水准、履行代表职务的能力有认识,从而使手中的选票能更多投向代表角色意识强、确有参政议政能力的候选人,选出令人民满意的代表来。竞选制意味着要引进辩论机制。通过集会或媒体,候选人公开发表各自的政见,进行辩论。选举委员会征得半数以上候选人同意,可以举办辩论会,公开辩论,回答选民提问。
(二)扩大差额选举
差额选举制度是指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人以选择的机会。差额选举一般被认为是竞选制的最低要求或底线规则。没有差额的选举,不是真正的选举;没有竞争的差额,不是真正的差额。选举的目的是要将最优秀的人选拔出来。因此,实行差额选举的实质是在扩大公民民主权利的基础上,将竞争机制引入选举之中,为候选人创造公平竞争的机会。
(三)组建竞选班子和拟订竞选纲领
要想赢得竞选的胜利,仅靠竞选者一人的努力通常是不够的,组建一支精干的助选团队。如果有条件的话,可以考虑组建临时性的“选举事务办公室”、竞选后援团等,帮助候选人进行宣传。对有志参选人大代表的人士来讲,需要经过理性思考与认真准备拟定出一份竞选提纲或竞选纲领,内容包括政治见解、参选主张、当选承诺等。
(四)竞选方式
由于独立候选人属于“非组织提名”,在缺乏组织资源、缺乏领导支持的背景下,要在与正式候选人的竞争中获胜,就必须化被动为主动,加大自我推介力度,争取选民,让选民了解自己。这需要采用法律不禁止的各种推介方法,广泛宣传介绍自己。选举机构组织的见面会提供给各候选人的机会应均等,应允许候选人向选民发放或者寄送宣传自己的资料和传单,到各家各户进行动员和宣传介绍等。
(五)应制定合理的竞选策略
1.对所在选区与选民状况进行细致分析。人大代表的选举是以选区为单元的。不同选区由于选民构成不同,选区情况与选民需求也会有明显不同。因此,对所在选区与选民状况进行调查研究与细致分析是非常必要的。
2.竞选策略。竞选策略的着眼点应该放在尽可能让更多的选民知道竞选人是谁,做过哪些社会公益方面的事情,取得过哪些业绩,突出营造竞选人的亲和力,力求给选民造成较为鲜明的印象,进而赢得多数选民的好感与信任,以争取每一张选票。
3.掌握竞争对手具体情况。应该了解与掌握其他候选人人选的情况,从实际出发,针对其他候选人人选的特点,制定对策,做到知己知彼。
(六)竞选经费
我国《选举法》第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利益格局发生巨大变化,尤其是竞选性选举机制被引入现行的选举运作之后,如果候选人的全部竞选经费仍由国家财政负担,无论在能力上还是情理上都已不现实。因此,竞选经费可改为由国家适当拨款,允许代表候选人向支持其竞选纲领的普通选民及其亲朋好友或企业筹措竞选经费助。选举经费还可以通过捐助音乐会、筹款聚餐会、发表电视讲话等多种途径获得。选举结束后各候选人应就收支情况向选举机构报告,竞选多余的经费应统一上交至当地的选举组织机构。
(七)竞选中的限制行为
候选人之间不得相互进行人身攻击,诋毁他人,不得用金钱或其他财物贿赂选民;用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妨害选民的自由;阻碍其他候选人的正当竞选,撕毁他人的宣传海报、涂改他人的宣传单、利用传媒为自己进行垄断性宣传。如果有上述行为,经选举委员会查证属实,将取消其候选人资格。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候选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