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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卫生部《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卫生部、公安部《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根据江西省卫生厅、公安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放射源安全普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景德镇市卫生局、公安局、经贸委联合成立普查小组,于2002年元月至3月对全市范围内的放射源的安全及防护情况进行了全面普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