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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河南某中学规定,男生必须剪成平头,女生额前的刘海不能到眼睛处,否则,不但要“老师给你剪”,班级评先也要扣分。据该校一男生说,2003年4月8日下午就有许多男生在校园内被老师剪成了平头,女生也被要求剪成短发。这位同学说,他不喜欢短发,头发长一点更适合自己的个性,可老师说,不留短发就会损害班级荣誉。该校校长说,虽然国家没有在校生必须留短发的政策,中学生守则也没对此作出规定,但学校认为,孩子们留短发,不但形象好,也显得有精神。
案例2
海口某中学校规规定:从2005年4月11日起,女生不许留披肩发,违反规定者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将被“强制执行”。5月10日,两名女生被学校政教处几个领导按在桌子上,强行剪掉了披肩发,学生脖子也被抓伤。当天下午,这两名女生的家长赶到学校与校长理论。其中一位家长激动地说:“我女儿今年15岁,原先留的头发才刚到肩部,学校竟然不通知我们就剪掉了孩子的头发!”该校的政教处主任则说:“校方这么做肯定是为学生好。寒暑假期间,有些学生和社会青年接触比较多,发型、仪表都不符合中学生守则的要求,有些学生甚至学影视明星的样子染发、留长发、穿奇装异服,这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精力,影响了学习。所以,学校觉得很有必要整顿一下校风,让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分析
在上述两个案例中,学生和家长对学校关于学生仪表的规定提出质疑,认为这些规定不合理,限制了他们表达自由的权利。而学校则认为,对学生仪表进行限制是为了维持学校秩序,让学生健康成长。这实际上涉及学校校规与学生言论表达自由权之间的冲突。
校规的制定和施行必须遵循两个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所谓合法性原则是指校规的制定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超越法定的权限。(2)合理性原则。所谓合理性原则是指校规的制定和施行应突出教育性,对违规学生惩戒的方式和手段必须适合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尊重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学生的人格尊严,影响其身心健康发展。校规的教育性决定了“以人为本”是校规的根本要求。
在上述案例中,关于学生发型的规定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言论表达自由的权利,学生自然也不例外。言论表达的方式不仅包括语言,而且包括声音、手势、发型、衣着等。在美国,“特克起诉得梅因中学案”也确认了学生有言论表达自由的权利。1965年12月,得梅因学校委员会出台了一则校规:禁止学生戴臂章,违者将被勒令停学,直到取下臂章为止。新校规刚颁布两天,学生特克就因没有遵守该校规而被勒令停学。美国最高法院最后作出裁定,只要学生的行为(如戴臂章)没有破坏正常的教育秩序,他们就有权利这样做。公民为了表达某种观点而佩带臂章的行为类似于纯粹的言论,这种象征性的言论同样应受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的保护。
当然,学生的言论表达自由并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的,对于具有破坏性、危险性的言论表达,学校必须加以制止。判断学生的言论表达是否具有破坏性、危险性,主要是看其是否破坏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了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只要学生言论表达的形式不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不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学生就有权利选择这种形式,学校和教师就不应干涉。当前,我国一些中小学生过早追求成人化,学影视明星的样子染发、穿耳、留长发、穿奇装异服,这会分散学生的注意力,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学校和教师对此加以制止,不能认为是侵害了学生表达自由的权利。但在上述案例中,学校要求男生必须留平头、女生必须留短发的规定显然不合理。每个学生都有自己的个性,只要学生不留奇异发型,就应被允许。学校不能强行要求学生一律留什么样的发型。学校也无权对发型不符合校规的学生强行剪发,这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和身体权。
在学校管理中,管理者的管理权力与学生权利之间经常会发生冲突。在很多情况下,管理者的初衷是善意的,但由于管理手段选择不当,最终导致目标无法实现。这就要求管理者在选择管理手段时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妥当性原则——手段可以达到目的。(2)必要性原则——如果有多种手段都可以达到目的,那就应该选择对权利侵犯最轻的办法。(3)均衡原则——收益应该大于损失。如果某一措施在达成目的的同时,给学生带来了更多的权利损失,那么管理者就不应当采用这一措施。换句话说,管理者应尽量选择对学生的学习生活影响最小、对他们权利限制最少的手段。在上述案例中,学校所采取的强行剪发的方式,不仅没有达到维护学校秩序、让学生健康成长的目的,而且还引发了学校与学生及其家长之间的矛盾,既不符合必要性原则,也不符合均衡原则。
(编辑林飞)
河南某中学规定,男生必须剪成平头,女生额前的刘海不能到眼睛处,否则,不但要“老师给你剪”,班级评先也要扣分。据该校一男生说,2003年4月8日下午就有许多男生在校园内被老师剪成了平头,女生也被要求剪成短发。这位同学说,他不喜欢短发,头发长一点更适合自己的个性,可老师说,不留短发就会损害班级荣誉。该校校长说,虽然国家没有在校生必须留短发的政策,中学生守则也没对此作出规定,但学校认为,孩子们留短发,不但形象好,也显得有精神。
案例2
海口某中学校规规定:从2005年4月11日起,女生不许留披肩发,违反规定者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将被“强制执行”。5月10日,两名女生被学校政教处几个领导按在桌子上,强行剪掉了披肩发,学生脖子也被抓伤。当天下午,这两名女生的家长赶到学校与校长理论。其中一位家长激动地说:“我女儿今年15岁,原先留的头发才刚到肩部,学校竟然不通知我们就剪掉了孩子的头发!”该校的政教处主任则说:“校方这么做肯定是为学生好。寒暑假期间,有些学生和社会青年接触比较多,发型、仪表都不符合中学生守则的要求,有些学生甚至学影视明星的样子染发、留长发、穿奇装异服,这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精力,影响了学习。所以,学校觉得很有必要整顿一下校风,让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分析
在上述两个案例中,学生和家长对学校关于学生仪表的规定提出质疑,认为这些规定不合理,限制了他们表达自由的权利。而学校则认为,对学生仪表进行限制是为了维持学校秩序,让学生健康成长。这实际上涉及学校校规与学生言论表达自由权之间的冲突。
校规的制定和施行必须遵循两个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所谓合法性原则是指校规的制定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超越法定的权限。(2)合理性原则。所谓合理性原则是指校规的制定和施行应突出教育性,对违规学生惩戒的方式和手段必须适合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尊重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学生的人格尊严,影响其身心健康发展。校规的教育性决定了“以人为本”是校规的根本要求。
在上述案例中,关于学生发型的规定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言论表达自由的权利,学生自然也不例外。言论表达的方式不仅包括语言,而且包括声音、手势、发型、衣着等。在美国,“特克起诉得梅因中学案”也确认了学生有言论表达自由的权利。1965年12月,得梅因学校委员会出台了一则校规:禁止学生戴臂章,违者将被勒令停学,直到取下臂章为止。新校规刚颁布两天,学生特克就因没有遵守该校规而被勒令停学。美国最高法院最后作出裁定,只要学生的行为(如戴臂章)没有破坏正常的教育秩序,他们就有权利这样做。公民为了表达某种观点而佩带臂章的行为类似于纯粹的言论,这种象征性的言论同样应受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的保护。
当然,学生的言论表达自由并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的,对于具有破坏性、危险性的言论表达,学校必须加以制止。判断学生的言论表达是否具有破坏性、危险性,主要是看其是否破坏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了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只要学生言论表达的形式不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不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学生就有权利选择这种形式,学校和教师就不应干涉。当前,我国一些中小学生过早追求成人化,学影视明星的样子染发、穿耳、留长发、穿奇装异服,这会分散学生的注意力,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学校和教师对此加以制止,不能认为是侵害了学生表达自由的权利。但在上述案例中,学校要求男生必须留平头、女生必须留短发的规定显然不合理。每个学生都有自己的个性,只要学生不留奇异发型,就应被允许。学校不能强行要求学生一律留什么样的发型。学校也无权对发型不符合校规的学生强行剪发,这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和身体权。
在学校管理中,管理者的管理权力与学生权利之间经常会发生冲突。在很多情况下,管理者的初衷是善意的,但由于管理手段选择不当,最终导致目标无法实现。这就要求管理者在选择管理手段时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妥当性原则——手段可以达到目的。(2)必要性原则——如果有多种手段都可以达到目的,那就应该选择对权利侵犯最轻的办法。(3)均衡原则——收益应该大于损失。如果某一措施在达成目的的同时,给学生带来了更多的权利损失,那么管理者就不应当采用这一措施。换句话说,管理者应尽量选择对学生的学习生活影响最小、对他们权利限制最少的手段。在上述案例中,学校所采取的强行剪发的方式,不仅没有达到维护学校秩序、让学生健康成长的目的,而且还引发了学校与学生及其家长之间的矛盾,既不符合必要性原则,也不符合均衡原则。
(编辑林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