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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的步伐加快,社会经济得到快速的发展。国家对农业政策进行了大幅调整,随着集体土地效益的提升,乡镇土地问题也不断的增多,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新乡镇的建设步伐,阻碍了乡镇经济的平稳、快速的发展。本文主要探讨了在乡镇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措施以供参考。
关键词:乡镇土地;管理问题;解决措施
前言:
土地是居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活保障,是居民最基本地生产资料。近年来,我国乡镇政策的不断变革,使土地效益得到了大幅的提升,这使乡镇中的土地问题日益增多并凸现出来。土地和居民的利益紧密相连,解决好乡镇的土地管理问题关系到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因此我们要认真的审视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努力的找出解决的办法,以促进乡镇的可持续发展。
一、乡镇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乡镇村民宅基地违法层出不穷
目前,乡镇宅基地主要存在着以下三类违法现象:一是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和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宅基地;当前,有不少建房户采取隐瞒已有房屋、虚报家庭人口、变更户籍等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宅基地。二是非法转让宅基地,利用集体资产进行隐形交易;在我县的土地信访件案中有很多是反映部分村民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取得了两处甚至多处宅基地,然后将宅基地倒手转让,从中非法获取暴利。这种现象尤其在县城结合部和城镇郊区比较突出,无形中建立了土地隐形交易市场,既影响了宅基地管理,也给社会造成了许多社会不安定因素。三是超面积占地、擅自改变乡镇宅基地用途现象时有发生。按照法定程序处罚、申请法院执行,还得需要很长的时间,期间违法建筑已成规模,这时候再去执行,群众抵触情绪极端强烈,它必定牵扯着居民的经济利益。没收或拆除很不现实,这是当前土地管理中非常棘手的问题,违法占地处理难的问题。因此,对违法占地行为,必须采取合理有效的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综合处理。
(二)节约集约用地意识薄弱
随着我国工业的发展,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这使人地关系呈现紧张的状况,同时在土地利用方面,资源浪费和资源短缺现象并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当前的非农建设大量的占用耕地,导致乡镇的土地面积的减少,影响到居民的利益。据调查,每年的非农建设所减少的耕地面积在整年所有减少的耕地面积中占据的比例至少为30%,尤其在城镇周边或者主要交通干道附近的优质耕地,这些损失是难以用开发出的荒地来弥补的。二是当前城镇建设的步伐加快,有些地方为了追求建设的速度,忽视了建设的合理安排与规划。在建设中没有对用地进行合理的规划,造成土地闲置现象较多,另外农村的居民点不集中,呈现分散状态,一户多宅、空心村以及超标用地现象也造成了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
(三)土地承包经营操作不规范
乡镇税费改革以后,乡镇集体经济收入大大地减少,导致集体经济较为薄弱,入不敷出。一些地方的经济来源除了较少机动地承包费以外,几乎没有其他收入,甚至出现了新债务。因此,为了提高集体经济的收入,一些地方的基层干部随意的变更《土地承包合同》、收回或者调整居民的承包土地,使农户的权益受到很大的损害。还有一些地方的基层领导为了在城镇建设中获得个人的利益,不经承包户的许可强制流转农户的承包地,出卖集体土地,或者是通过高价对外出租获取经济效益。
二、解决乡镇土地管理中的对策分析
(一)严把宅基地审批关
乡镇国土资源所负责宅基地的审查申报工作,县国土资源局统一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批,登记确权,颁发证书。在审查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乡镇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标。乡镇村民一户有两处宅基地的,必须由村民组或村委会将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统一安排使用。对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且事实上已形成超标准的建房用地,原则上要尊重居民意愿,不得强行拆除。对于房地产继承等原因形成的多处住宅,村民可以出卖多余的住宅,也可以维持原状,但不得翻建,房屋损坏后多余的宅基地应当依法收回。对于新建的房屋,要做到建房用地审批结果公开及审查到场、定点到场、开工放线到场及竣工验收到场,接受群众监督。
(二)严格遵守乡镇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
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由于乡镇普法的大力宣传,广大居民对我国的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规有了充分了解,懂得了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懂得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基层干部就更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因此应当组织基层干部认真学习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升他们的法律意识,做到依法执政,确保相关政策、路线以及方针的落实到位。在土地承包期间,村干部不得干预或强制居民进行土地的流转,不能损害居民承包土地期间的自主决定权。居民有权决定土地的流转期限以及流转方式,关于土地的补偿款和标准都应当由双方自行商讨决定,坚决抵制通过不法途径进行土地流转和违反合同的行为。在坚持稳定和健全乡镇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遵循有偿、自愿和依法的原则,努力探索土地流转的新机制。
(三)做到保护耕地和经济发展并重
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组织征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依法按规定足额补偿到位,切实做到先安置后拆迁,依法维护被征地居民合法权益,在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中,不仅要看到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还应当坚持发展的可持续性,保证耕地的合理利用,防止浪费土地。努力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以严格增量、管住总量、盘活存量、集约高效为准则,开源节流,对旧城老村实施大力改造,盘活闲置基地,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在乡镇的征地问题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土地的补偿费低,且土地增值分配不科学的现象严重,这也是导致大量耕地被占用的主要原因。因此为了乡镇的持续发展,应当严格征地补偿标准,严格区分公益用地与经营用地征地补偿,结合当地的土地市场价格,使老百姓得到应有的补偿。全面考虑本地居民的生活状况,并按照最低生活标准赋予土地应有的市场价值。
(四)加强执法监督
严肃处查违法占地的行为,为失去土地的居民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不断建立和完善执法巡查制度,加大对违法占用土地损害居民利益的行为查处力度,坚决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稳定。虽然近年来国家颁布了一系列居民的土地优惠政策,但是由于农业的经营效益不高,我国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加快,物价持续上涨,居民的土地创造出的净利润降低,仅仅依靠土地的收入难以维持生计。乡镇的医疗、养老保险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尚不完
善,且覆盖面较窄,失去土地的居民根本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因此国家应当加快建设并完善乡镇的社会保障制度,保证其真正的落实,尤其对于失去土地的居民,应当优先的考虑,保证其基本的生活。失去土地的农民大多数没有技术、文化素质不高,并没有一定的资金来源和经营之道,在就业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困难。地方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就业保障机构,对失去土地的居民進行职业培训,在一定的程度上促进其就业,使其生活得到保障,同时也提高了居民的文化素质,有利于新乡镇的精神文明建设。
三、结语
在城镇化建设、工业发展中,应当强化土地管理制度,严格的依法办事,维护居民的利益。作为基层的干部,应当不断地增强法律意识、用科学发展观的理念武装自己的头脑,转变思想,切实的落实国家的相关土地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乡镇的建设,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曹延村.探析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科技创新导报,2013,13:197.
[2]刘太卫.乡镇土地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科技信息,2006,S3:213+212.
[3]殷建庭.浅析乡镇土地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对策[J].建筑知识,2010,S2:38-39.
作者简介:
姓名:陆宏创,1971.00-,广西南宁市横县,助理工程师,广西横县国土资源局横州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
关键词:乡镇土地;管理问题;解决措施
前言:
土地是居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活保障,是居民最基本地生产资料。近年来,我国乡镇政策的不断变革,使土地效益得到了大幅的提升,这使乡镇中的土地问题日益增多并凸现出来。土地和居民的利益紧密相连,解决好乡镇的土地管理问题关系到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因此我们要认真的审视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努力的找出解决的办法,以促进乡镇的可持续发展。
一、乡镇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乡镇村民宅基地违法层出不穷
目前,乡镇宅基地主要存在着以下三类违法现象:一是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和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宅基地;当前,有不少建房户采取隐瞒已有房屋、虚报家庭人口、变更户籍等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宅基地。二是非法转让宅基地,利用集体资产进行隐形交易;在我县的土地信访件案中有很多是反映部分村民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取得了两处甚至多处宅基地,然后将宅基地倒手转让,从中非法获取暴利。这种现象尤其在县城结合部和城镇郊区比较突出,无形中建立了土地隐形交易市场,既影响了宅基地管理,也给社会造成了许多社会不安定因素。三是超面积占地、擅自改变乡镇宅基地用途现象时有发生。按照法定程序处罚、申请法院执行,还得需要很长的时间,期间违法建筑已成规模,这时候再去执行,群众抵触情绪极端强烈,它必定牵扯着居民的经济利益。没收或拆除很不现实,这是当前土地管理中非常棘手的问题,违法占地处理难的问题。因此,对违法占地行为,必须采取合理有效的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综合处理。
(二)节约集约用地意识薄弱
随着我国工业的发展,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这使人地关系呈现紧张的状况,同时在土地利用方面,资源浪费和资源短缺现象并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当前的非农建设大量的占用耕地,导致乡镇的土地面积的减少,影响到居民的利益。据调查,每年的非农建设所减少的耕地面积在整年所有减少的耕地面积中占据的比例至少为30%,尤其在城镇周边或者主要交通干道附近的优质耕地,这些损失是难以用开发出的荒地来弥补的。二是当前城镇建设的步伐加快,有些地方为了追求建设的速度,忽视了建设的合理安排与规划。在建设中没有对用地进行合理的规划,造成土地闲置现象较多,另外农村的居民点不集中,呈现分散状态,一户多宅、空心村以及超标用地现象也造成了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
(三)土地承包经营操作不规范
乡镇税费改革以后,乡镇集体经济收入大大地减少,导致集体经济较为薄弱,入不敷出。一些地方的经济来源除了较少机动地承包费以外,几乎没有其他收入,甚至出现了新债务。因此,为了提高集体经济的收入,一些地方的基层干部随意的变更《土地承包合同》、收回或者调整居民的承包土地,使农户的权益受到很大的损害。还有一些地方的基层领导为了在城镇建设中获得个人的利益,不经承包户的许可强制流转农户的承包地,出卖集体土地,或者是通过高价对外出租获取经济效益。
二、解决乡镇土地管理中的对策分析
(一)严把宅基地审批关
乡镇国土资源所负责宅基地的审查申报工作,县国土资源局统一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批,登记确权,颁发证书。在审查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乡镇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标。乡镇村民一户有两处宅基地的,必须由村民组或村委会将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统一安排使用。对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且事实上已形成超标准的建房用地,原则上要尊重居民意愿,不得强行拆除。对于房地产继承等原因形成的多处住宅,村民可以出卖多余的住宅,也可以维持原状,但不得翻建,房屋损坏后多余的宅基地应当依法收回。对于新建的房屋,要做到建房用地审批结果公开及审查到场、定点到场、开工放线到场及竣工验收到场,接受群众监督。
(二)严格遵守乡镇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
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由于乡镇普法的大力宣传,广大居民对我国的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规有了充分了解,懂得了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懂得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基层干部就更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因此应当组织基层干部认真学习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升他们的法律意识,做到依法执政,确保相关政策、路线以及方针的落实到位。在土地承包期间,村干部不得干预或强制居民进行土地的流转,不能损害居民承包土地期间的自主决定权。居民有权决定土地的流转期限以及流转方式,关于土地的补偿款和标准都应当由双方自行商讨决定,坚决抵制通过不法途径进行土地流转和违反合同的行为。在坚持稳定和健全乡镇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遵循有偿、自愿和依法的原则,努力探索土地流转的新机制。
(三)做到保护耕地和经济发展并重
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组织征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依法按规定足额补偿到位,切实做到先安置后拆迁,依法维护被征地居民合法权益,在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中,不仅要看到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还应当坚持发展的可持续性,保证耕地的合理利用,防止浪费土地。努力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以严格增量、管住总量、盘活存量、集约高效为准则,开源节流,对旧城老村实施大力改造,盘活闲置基地,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在乡镇的征地问题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土地的补偿费低,且土地增值分配不科学的现象严重,这也是导致大量耕地被占用的主要原因。因此为了乡镇的持续发展,应当严格征地补偿标准,严格区分公益用地与经营用地征地补偿,结合当地的土地市场价格,使老百姓得到应有的补偿。全面考虑本地居民的生活状况,并按照最低生活标准赋予土地应有的市场价值。
(四)加强执法监督
严肃处查违法占地的行为,为失去土地的居民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不断建立和完善执法巡查制度,加大对违法占用土地损害居民利益的行为查处力度,坚决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稳定。虽然近年来国家颁布了一系列居民的土地优惠政策,但是由于农业的经营效益不高,我国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加快,物价持续上涨,居民的土地创造出的净利润降低,仅仅依靠土地的收入难以维持生计。乡镇的医疗、养老保险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尚不完
善,且覆盖面较窄,失去土地的居民根本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因此国家应当加快建设并完善乡镇的社会保障制度,保证其真正的落实,尤其对于失去土地的居民,应当优先的考虑,保证其基本的生活。失去土地的农民大多数没有技术、文化素质不高,并没有一定的资金来源和经营之道,在就业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困难。地方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就业保障机构,对失去土地的居民進行职业培训,在一定的程度上促进其就业,使其生活得到保障,同时也提高了居民的文化素质,有利于新乡镇的精神文明建设。
三、结语
在城镇化建设、工业发展中,应当强化土地管理制度,严格的依法办事,维护居民的利益。作为基层的干部,应当不断地增强法律意识、用科学发展观的理念武装自己的头脑,转变思想,切实的落实国家的相关土地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乡镇的建设,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曹延村.探析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科技创新导报,2013,13:197.
[2]刘太卫.乡镇土地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科技信息,2006,S3:213+212.
[3]殷建庭.浅析乡镇土地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对策[J].建筑知识,2010,S2:38-39.
作者简介:
姓名:陆宏创,1971.00-,广西南宁市横县,助理工程师,广西横县国土资源局横州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