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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排除非法证据,有利于维护公平正义,有利于充分保障人权,有利于规范诉讼秩序。非法证据的存在,无疑是对公平正义至大的威胁,排除非法证据是检察机关在追求公平正义时必应面对的敌人。审查逮捕与审查起诉作为检察机关审前参与刑事诉讼的重要阶段,审前排除非法证据能最大限度保障公平正义,为信任检察机关的一方百姓保驾护航。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检察机关;审前阶段
一、审前排除非法证据的阶段与启动程序
(一)审前排除非法证据的阶段
(1)审查批准逮捕阶段。审查逮捕是检察机关介入刑事诉讼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第一道关口,是维护公平正义的第一道防线。在此阶段中,检察机关能在侦查初期接触案件,处在中立地位,如能立即发现并纠正违法取证行为,可以督促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进行过程中依法、全面、客观地调查收集证据,无论是效果上还是时间上都优于其他阶段,能够切实高效地实现对侦查活动监督,保障人权和诉讼效率。但是,此阶段并非是所有刑事案件的必经阶段,对于取保直诉类刑事案件,审前非法证据排除还须在刑事公诉阶段进行。
(2)审查起诉阶段。不同于审查批准逮捕阶段,审查起诉环节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必经程序,所有刑事案件都经其之手,其职责是对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件及时发现、把关、过滤。在审前阶段该环节排除非法证据,一方面,类似于审查逮捕阶段可以尽早发现和纠正侦查行为可能出现的违法与错误,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强化侦查监督,防止出现冤假错案;另一方面,在审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启动了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程序,能够防止庭审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证据灭失、指控不利等后果。
(二)审前排除非法证据的启动程序
“一般认为,检察机关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有两种: 一是依申请启动;二是依职权启动。”关于此点认知已是法学界的共识,但是在依申请启动主体上学界仍存在争议。
(1)依职权启动。修改后的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二款规定“在侦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实际上,该条文规定了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主动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则要求检察机关审前在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其办案人员则应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于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在侦查阶段有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由公诉部门负责。”该规定再一次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审前乃至审判中排除非法证据的分工与职责。
(2)依申请启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主体没有详尽的规定,仅在新刑诉法第五十四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非法言词证据的范围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再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非法方法搜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等规定可见,在审前阶段,法律至少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有权对非法言词证据提出异议。基于维护公平正义及保障人权,筆者认为在审前阶段依申请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的主体范围不应加以过多限制,申请主体范围应包括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综上,①申请的主体。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检察机关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②申请的形式。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的形式。③申请时间。申请时间一般为案件到达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向检察机关提出,当然若是在案件进入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也可以在庭审过程中向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④申请条件。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二、审前检察环节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体制构建
(1)健全审前检察环节排除非法证据的启动程序。根据我国现行刑诉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当前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以主动依职权排除为主,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等行为人申请为辅。检察机关依职权排除非法证据虽然可以程序便捷,“师出有名”,但由于其承担一定的批准逮捕、诉讼等其他职能,以至于在排除的范围、精力和和效果上,不及当事人主动申请更具优势。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上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并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故对法律赋予其审前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不尽了解,因此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主动告知其享有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相关诉讼权利义务,以便其能及时行使其权利,最大限度维护公平正义。
(2)加强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内部体制建设。检察机关内部的侦监、公诉、监所三大职能部门,如能运用得当必将成为拉动审前检察机关有效排除非法证据、维护公平正义前进的三驾马车。形成三部门之间的对接机制,分工协作,信息共享,以便更好地对非法证据进行及时发现和排查。审前逮捕阶段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第一道关卡,责任重大,也是发现侦查机关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关键时机;审前起诉阶段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第二道关卡,其是审前阶段维护正义、彰显公正、保障人权的最后要塞;检察机关监所部门作为“安插”在看守所等监管部门内部的“眼睛”,要适时发现线索,及时向检察机关报告,知会侦监、公诉部门,立即采取行动以应对。同时检察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合作,完善情况通报机制,通力合作,提高非法证据的发现能力和处理能力。
(3)完善激励机制,降低审前阶段排除非法证据成本。我国现阶段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办理,均有基层檢察院承担,诸多基层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亟待解决。国家应加大对基层检察院人员的投入,尤其保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相关部门人员的充足,并应对审前排除非法证据设立单独审查时限。同时,提高基层检察人员工资待遇水平,尤其设立专门针对审前检察机关依职权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的考核及奖励机制,提高检察人员工作热情及积极性。
参考文献:
[1]樊崇义,吴光升.《审前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文本解读与制度展望》,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11期.
作者简介:
袁宁宁,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员。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检察机关;审前阶段
一、审前排除非法证据的阶段与启动程序
(一)审前排除非法证据的阶段
(1)审查批准逮捕阶段。审查逮捕是检察机关介入刑事诉讼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第一道关口,是维护公平正义的第一道防线。在此阶段中,检察机关能在侦查初期接触案件,处在中立地位,如能立即发现并纠正违法取证行为,可以督促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进行过程中依法、全面、客观地调查收集证据,无论是效果上还是时间上都优于其他阶段,能够切实高效地实现对侦查活动监督,保障人权和诉讼效率。但是,此阶段并非是所有刑事案件的必经阶段,对于取保直诉类刑事案件,审前非法证据排除还须在刑事公诉阶段进行。
(2)审查起诉阶段。不同于审查批准逮捕阶段,审查起诉环节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必经程序,所有刑事案件都经其之手,其职责是对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件及时发现、把关、过滤。在审前阶段该环节排除非法证据,一方面,类似于审查逮捕阶段可以尽早发现和纠正侦查行为可能出现的违法与错误,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强化侦查监督,防止出现冤假错案;另一方面,在审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启动了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程序,能够防止庭审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证据灭失、指控不利等后果。
(二)审前排除非法证据的启动程序
“一般认为,检察机关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有两种: 一是依申请启动;二是依职权启动。”关于此点认知已是法学界的共识,但是在依申请启动主体上学界仍存在争议。
(1)依职权启动。修改后的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二款规定“在侦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实际上,该条文规定了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主动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则要求检察机关审前在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其办案人员则应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于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在侦查阶段有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由公诉部门负责。”该规定再一次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审前乃至审判中排除非法证据的分工与职责。
(2)依申请启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主体没有详尽的规定,仅在新刑诉法第五十四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非法言词证据的范围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再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非法方法搜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等规定可见,在审前阶段,法律至少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有权对非法言词证据提出异议。基于维护公平正义及保障人权,筆者认为在审前阶段依申请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的主体范围不应加以过多限制,申请主体范围应包括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综上,①申请的主体。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检察机关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②申请的形式。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的形式。③申请时间。申请时间一般为案件到达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向检察机关提出,当然若是在案件进入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也可以在庭审过程中向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④申请条件。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二、审前检察环节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体制构建
(1)健全审前检察环节排除非法证据的启动程序。根据我国现行刑诉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当前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以主动依职权排除为主,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等行为人申请为辅。检察机关依职权排除非法证据虽然可以程序便捷,“师出有名”,但由于其承担一定的批准逮捕、诉讼等其他职能,以至于在排除的范围、精力和和效果上,不及当事人主动申请更具优势。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上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并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故对法律赋予其审前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不尽了解,因此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主动告知其享有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相关诉讼权利义务,以便其能及时行使其权利,最大限度维护公平正义。
(2)加强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内部体制建设。检察机关内部的侦监、公诉、监所三大职能部门,如能运用得当必将成为拉动审前检察机关有效排除非法证据、维护公平正义前进的三驾马车。形成三部门之间的对接机制,分工协作,信息共享,以便更好地对非法证据进行及时发现和排查。审前逮捕阶段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第一道关卡,责任重大,也是发现侦查机关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关键时机;审前起诉阶段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第二道关卡,其是审前阶段维护正义、彰显公正、保障人权的最后要塞;检察机关监所部门作为“安插”在看守所等监管部门内部的“眼睛”,要适时发现线索,及时向检察机关报告,知会侦监、公诉部门,立即采取行动以应对。同时检察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合作,完善情况通报机制,通力合作,提高非法证据的发现能力和处理能力。
(3)完善激励机制,降低审前阶段排除非法证据成本。我国现阶段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办理,均有基层檢察院承担,诸多基层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亟待解决。国家应加大对基层检察院人员的投入,尤其保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相关部门人员的充足,并应对审前排除非法证据设立单独审查时限。同时,提高基层检察人员工资待遇水平,尤其设立专门针对审前检察机关依职权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的考核及奖励机制,提高检察人员工作热情及积极性。
参考文献:
[1]樊崇义,吴光升.《审前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文本解读与制度展望》,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11期.
作者简介:
袁宁宁,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