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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试用买卖合同的性质,国内法学界普遍存在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是附停止条件的买卖合同,另一种意见认为试验买卖合同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这两种观点的解释都有很多可取之处,无论是附停止条件说还是附解除条件说都有着难以克服的缺陷。通过正反对比,试用买卖合同实质上是一种由两个前后相继的合同所组成的“演化合同”。只有这样,才能科学并合理地解释试用买卖合同的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