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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事项在司法发展的进程中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现有法律文本已明确将程序性事项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1条规定之一为,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争议的程序性事实可以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该条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4条第9项的关系为何,当无争议的程序性事实存在违法的情形该如何处理,在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大背景下,明确该项制度应该如何更好地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