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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党风廉政建设的落实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我们需要通过不断转变执法理念,创新工作机制,强化监督制约,积极探索检务督察工作机制,以有力地促进队伍建设和检察业务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党风廉政责任制;检务督察
《检察机关党风廉政责任制实施办法》实施以来,各级检察机关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采取多种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和上级检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列入各级领导的议事日程,使检察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在党风廉政建设的落实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责任追究不到位的问题尤为突出,是当前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不可回避的问题。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难以落实存在的问题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是指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没有履行应尽的领导责任或者对某些违法违纪案件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依照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等。在责任追究过程中,应该按有关规定办事,但在工作实践当中,常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困难和问题,从而影响了责任追究,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八种表现:
1、思想认识不足。一是依赖思想。有少数领导干部对责任追究制度重视不够,认为实施责任追究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与自己关系不大,有依赖思想。二是从轻处理观念。认为被追究本人没有违纪,批评教育就行了,不必采取组织处理等,这种观点在一部分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思想中都有所反映。
2、组织实施较难。在组织实施责任追究时,由于实施的程序不够规范,追究的形式不够完全等,操作起来比较困难。最重要的是缺少责任追究的大环境,无法组织实施,有些单位“一把手”主观上也不想把事情搞大,甚至息事宁人。
3、尺度难以把握。对应该追究的领导干部是给予批评教育、降职,还是给予警告、撤职等,主观随意性较大,在追究过程中,结果是避重就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为此,有些责任问题因为尺度难以掌握,只能先放一放,结果是一放了之。
4、监督检查不够深入。目前的组织体制,纪检是本单位的一个部门,有时监督检查的对象甚至是自己的上级领导,这就给监督检查增加了难度,无法处理。体制的原因使监督无法到位。
5、责任界限不清。纪检监察部门是负责纪律处分实施的,而政工部门是负责组织处理的,特别是在基层检察院双方的责任有时很难划清,有时会出现相互推诿或谁也不管的现象。
6、责任分工不明。由于领导责任分工不明确,有些事是集体研究,事件发生后找不到责任人,责任追究落实不了,无法执行。
7、规避责任追究。部分领导为了规避责任追究,尽可能减小或消除因自己管理不善发生事件的影响或自己的部下违法犯罪同自己管理不严的关系。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难以落实存在的根源
1、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缺少公开,这是责任追究制难以执行的根本根源。
我党始终把密切联系群众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但是,一些领导干部颠倒了党和群众的关系,于是滋长了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等作风。一些领导干部工作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导致干群关系紧张,听不进群众的意见,脱离了群众,出了问题生怕群众知道。处理群众违法违纪有办法,而处理自己违法违纪没章程,有了问题领导之间互相包庇。群众的监督是最有效的监督,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如果出了问题领导不受处理,或换换单位继续当官,听之任之,就会失去民心。失去民心的党风廉政建设就搞不好,责任追究就制难以落实。
2、责任追究的制度不完善使责任追究效果不够明显,这是责任追究制方面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事实上,因为党员干部处于多种权力和义务的交汇之中,充当着多种社会角色,有时职责会与个人利益发生矛盾冲突。职责要求他们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但个人私利也可能诱使他们以权谋私。这就要求我们对党员的作风和行为的约束不能仅仅依赖于道德自觉,而必须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规范,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制度建设,避免事先规范不明,事后惩罚不力的现象发生。
3、管理和监督不力,致使有规矩难成方圆。
近年来,党风廉政建设追究制建设方面我党下了一些力气,在建章立制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出台了有关《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相继颁发了一系列廉政法规制度,但在追究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未得到有效根治。事实上,有些问题不是没有制度规定,而是监督执行不力。加强对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是关系党和国家命运的大事。要建立落实党风建设制度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严格执纪,追究责任。
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中所采取的措施
近年来,我院在党风廉正建设的落实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上很下功夫。通过不断转变执法理念,创新工作机制,强化监督制约,积极探索以规范执法行为、狠抓制度落实、加强检风检纪、促进廉洁勤政为主要内容的检务督察工作机制,有力地促进了我院队伍建设和检察业务的健康发展。
1、“一把手”负责制。单位一把手对责任追究重视和支持的程度,是责任追究工作的关键。明确党政一把手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负总责;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协助主要领导抓好责任追究工作,又对自己所分管单位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负全责。纪检监察部门和政工部门在院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相互配合,主要负责执行责任追究的组织、协调和实施。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健全制度。建立了责任追究的相关各项规章制度,并规范责任追究的操作程序,解决怎么追究的问题。从制度建设入手,完善工作机制,使党风廉政建设有规可依、有章可循。我院修订完善了机关管理、效能建设、学习与教育培训和检察业务工作的各项制度,坚持做到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
3、量化标准。量化处理标准,掌握处理尺度,是保证追究责任到位的前提和基础。只有把追究有关条款及其相应处分做出量化规定,明确一个量“纪”标准,才能便于执行,避免责任追究过程中出现错误现象。
4、跟踪督查。院纪检组、监察处在组织实施责任追究的同时,认真实施案件跟踪制度,及时纠正责任追究工作中的错误或不正常现象,弥补责任追究过程中的各种疏漏。纪检监察部门对《办案工作流程》,《办案安全监控流程》、《干警执法档案》以及“一案三卡”等执法办案环节的程序性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察,发现问题立即发出《督察通知书》,责令整改。并坚持“案后检查”。对全院自侦案件进行回访,回访当事人和发案单位,了解办案人员执法守纪情况,并听取意见。对执法活动进行案后复查,防止了办案过程中违法违纪情况发生。
5、分类处理。为了明确责任追究尺度,我们对责任追究的形式进行了分类:一是采用“纪检监察提示”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偶然事件,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提示”,警告应对管理的事项尽到责任,指出事情发展下去的严重性,及将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通过“纪检监察提示”,在事态没有形成之前提前介入责任追究制之中。二是诫免谈话。包括:廉政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整改、取消评先资格等形式,在事态发展过程适时介入,防止事态扩大。三是纪律处分。对事件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必须得到处理,也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后介入”,使追究责任制落到实处。根据责任大小,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四是组织处理。这是针对责任人在履行职责中未达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要求,检查考核被定格为差的领导干部,情节严重应当采取的追究形式。这部分由院政治处负责,也是对纪检监察工作的反馈。
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的建议
首先,减弱权力过分集中的体制,为责任追究创造一个良好环境。
绝对的权力不受约束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这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因此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就要着重解决权力过分集中和缺乏制约的问题。党的十七大报告在“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一章中,以专节论述完善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机制,提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故,解决权力过分集中,加强对权力的制约,特别是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制约,对于推进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其次,由人民群众监督我们的责任追究工作。我们的每一项工作都要接受群众的监督,责任追究制也不例外,要重视人民群众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和深化党风廉政责任追究的公开透明,畅通人民群众监督的渠道。
第三、完善责任追究保障机制。一是建立和完善教育保障机制。一方面,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履职教育,开展经常性的责任制学习宣传活动,特别是通过责任分解、年中述职、年底考核,促使领导干部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认真完成所承担的反腐倡廉工作任务。另一方面,强化警示教育,使每一位领导干部认识到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就是失职,抓得不紧也是失职,失职了就要被追究责任,从而增强落实责任制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二是建立和完善制度保障机制。建立责任制落实情况的年度报告制度,健全责任追究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理制度等,督促发生问题的地方和部门整改。三是建立和完善监督保障机制。强化对领导干部履职情况的重点检查和日常督导,保证责任落实;健全对领导干部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责任落实情况监督制度,对发现的问题认真处理,实施责任追究。
通过认真分析我市检察机关党风廉正建设状况,提出加强党风廉正责任追究制的工作,并组织实施,努力减少干警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对队伍中出现的问题不姑息,不袒护,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在今后的工作中,将不断完善责任追究的各个环节,将党风廉正建设责任追究制的工作落到实处。
关键词:党风廉政责任制;检务督察
《检察机关党风廉政责任制实施办法》实施以来,各级检察机关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采取多种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和上级检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列入各级领导的议事日程,使检察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在党风廉政建设的落实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责任追究不到位的问题尤为突出,是当前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不可回避的问题。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难以落实存在的问题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是指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没有履行应尽的领导责任或者对某些违法违纪案件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依照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等。在责任追究过程中,应该按有关规定办事,但在工作实践当中,常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困难和问题,从而影响了责任追究,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八种表现:
1、思想认识不足。一是依赖思想。有少数领导干部对责任追究制度重视不够,认为实施责任追究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与自己关系不大,有依赖思想。二是从轻处理观念。认为被追究本人没有违纪,批评教育就行了,不必采取组织处理等,这种观点在一部分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思想中都有所反映。
2、组织实施较难。在组织实施责任追究时,由于实施的程序不够规范,追究的形式不够完全等,操作起来比较困难。最重要的是缺少责任追究的大环境,无法组织实施,有些单位“一把手”主观上也不想把事情搞大,甚至息事宁人。
3、尺度难以把握。对应该追究的领导干部是给予批评教育、降职,还是给予警告、撤职等,主观随意性较大,在追究过程中,结果是避重就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为此,有些责任问题因为尺度难以掌握,只能先放一放,结果是一放了之。
4、监督检查不够深入。目前的组织体制,纪检是本单位的一个部门,有时监督检查的对象甚至是自己的上级领导,这就给监督检查增加了难度,无法处理。体制的原因使监督无法到位。
5、责任界限不清。纪检监察部门是负责纪律处分实施的,而政工部门是负责组织处理的,特别是在基层检察院双方的责任有时很难划清,有时会出现相互推诿或谁也不管的现象。
6、责任分工不明。由于领导责任分工不明确,有些事是集体研究,事件发生后找不到责任人,责任追究落实不了,无法执行。
7、规避责任追究。部分领导为了规避责任追究,尽可能减小或消除因自己管理不善发生事件的影响或自己的部下违法犯罪同自己管理不严的关系。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难以落实存在的根源
1、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缺少公开,这是责任追究制难以执行的根本根源。
我党始终把密切联系群众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但是,一些领导干部颠倒了党和群众的关系,于是滋长了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等作风。一些领导干部工作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导致干群关系紧张,听不进群众的意见,脱离了群众,出了问题生怕群众知道。处理群众违法违纪有办法,而处理自己违法违纪没章程,有了问题领导之间互相包庇。群众的监督是最有效的监督,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如果出了问题领导不受处理,或换换单位继续当官,听之任之,就会失去民心。失去民心的党风廉政建设就搞不好,责任追究就制难以落实。
2、责任追究的制度不完善使责任追究效果不够明显,这是责任追究制方面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事实上,因为党员干部处于多种权力和义务的交汇之中,充当着多种社会角色,有时职责会与个人利益发生矛盾冲突。职责要求他们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但个人私利也可能诱使他们以权谋私。这就要求我们对党员的作风和行为的约束不能仅仅依赖于道德自觉,而必须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规范,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制度建设,避免事先规范不明,事后惩罚不力的现象发生。
3、管理和监督不力,致使有规矩难成方圆。
近年来,党风廉政建设追究制建设方面我党下了一些力气,在建章立制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出台了有关《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相继颁发了一系列廉政法规制度,但在追究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未得到有效根治。事实上,有些问题不是没有制度规定,而是监督执行不力。加强对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是关系党和国家命运的大事。要建立落实党风建设制度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严格执纪,追究责任。
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中所采取的措施
近年来,我院在党风廉正建设的落实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上很下功夫。通过不断转变执法理念,创新工作机制,强化监督制约,积极探索以规范执法行为、狠抓制度落实、加强检风检纪、促进廉洁勤政为主要内容的检务督察工作机制,有力地促进了我院队伍建设和检察业务的健康发展。
1、“一把手”负责制。单位一把手对责任追究重视和支持的程度,是责任追究工作的关键。明确党政一把手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负总责;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协助主要领导抓好责任追究工作,又对自己所分管单位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负全责。纪检监察部门和政工部门在院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相互配合,主要负责执行责任追究的组织、协调和实施。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健全制度。建立了责任追究的相关各项规章制度,并规范责任追究的操作程序,解决怎么追究的问题。从制度建设入手,完善工作机制,使党风廉政建设有规可依、有章可循。我院修订完善了机关管理、效能建设、学习与教育培训和检察业务工作的各项制度,坚持做到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
3、量化标准。量化处理标准,掌握处理尺度,是保证追究责任到位的前提和基础。只有把追究有关条款及其相应处分做出量化规定,明确一个量“纪”标准,才能便于执行,避免责任追究过程中出现错误现象。
4、跟踪督查。院纪检组、监察处在组织实施责任追究的同时,认真实施案件跟踪制度,及时纠正责任追究工作中的错误或不正常现象,弥补责任追究过程中的各种疏漏。纪检监察部门对《办案工作流程》,《办案安全监控流程》、《干警执法档案》以及“一案三卡”等执法办案环节的程序性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察,发现问题立即发出《督察通知书》,责令整改。并坚持“案后检查”。对全院自侦案件进行回访,回访当事人和发案单位,了解办案人员执法守纪情况,并听取意见。对执法活动进行案后复查,防止了办案过程中违法违纪情况发生。
5、分类处理。为了明确责任追究尺度,我们对责任追究的形式进行了分类:一是采用“纪检监察提示”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偶然事件,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提示”,警告应对管理的事项尽到责任,指出事情发展下去的严重性,及将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通过“纪检监察提示”,在事态没有形成之前提前介入责任追究制之中。二是诫免谈话。包括:廉政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整改、取消评先资格等形式,在事态发展过程适时介入,防止事态扩大。三是纪律处分。对事件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必须得到处理,也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后介入”,使追究责任制落到实处。根据责任大小,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四是组织处理。这是针对责任人在履行职责中未达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要求,检查考核被定格为差的领导干部,情节严重应当采取的追究形式。这部分由院政治处负责,也是对纪检监察工作的反馈。
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的建议
首先,减弱权力过分集中的体制,为责任追究创造一个良好环境。
绝对的权力不受约束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这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因此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就要着重解决权力过分集中和缺乏制约的问题。党的十七大报告在“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一章中,以专节论述完善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机制,提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故,解决权力过分集中,加强对权力的制约,特别是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制约,对于推进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其次,由人民群众监督我们的责任追究工作。我们的每一项工作都要接受群众的监督,责任追究制也不例外,要重视人民群众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和深化党风廉政责任追究的公开透明,畅通人民群众监督的渠道。
第三、完善责任追究保障机制。一是建立和完善教育保障机制。一方面,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履职教育,开展经常性的责任制学习宣传活动,特别是通过责任分解、年中述职、年底考核,促使领导干部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认真完成所承担的反腐倡廉工作任务。另一方面,强化警示教育,使每一位领导干部认识到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就是失职,抓得不紧也是失职,失职了就要被追究责任,从而增强落实责任制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二是建立和完善制度保障机制。建立责任制落实情况的年度报告制度,健全责任追究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理制度等,督促发生问题的地方和部门整改。三是建立和完善监督保障机制。强化对领导干部履职情况的重点检查和日常督导,保证责任落实;健全对领导干部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责任落实情况监督制度,对发现的问题认真处理,实施责任追究。
通过认真分析我市检察机关党风廉正建设状况,提出加强党风廉正责任追究制的工作,并组织实施,努力减少干警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对队伍中出现的问题不姑息,不袒护,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在今后的工作中,将不断完善责任追究的各个环节,将党风廉正建设责任追究制的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