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贯彻《森林法》 广筹资金办林业:对修改《森林法实施细则》的几点意见

来源 :林业财务与会计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hich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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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结合宣传贯彻新《森林法》,对修改《森林法实施细则》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育林基金1.根据新《森林法》第八条第四款:“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的规定,对所有消耗森林资源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征收育林费。征收育林费因涉及到负担问题,当前至少在木材、薪材和以此为原料的产品,树(油)脂产品,在林地上种植的经济林产品,在林地内开采的矿藏、砂、石、土等方面征收。2.明确育林费的征收单位为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有林场计提自己消耗森林资源的育林费。林业部门的执法人员有权对征收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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