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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是我国地方政治变革的迫切需要,不仅符合"地方改革于法有据"的现实要求,而且是对地方行政决策模式变革的呼唤。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有利于培养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促进依法行政;有利于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有利于公民政治参与,扩大人民民主;有利于科学决策,杜绝和减少决策失误。但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必须着力解决以下问题:地方党政领导思维习惯的转变问题、地方立法体制及机构问题、地方立法能力及质量问题、重复立法问题、地方立法程序问题、防范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问题、地方立法的监督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