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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在我国相关轻微伤、轻伤、重伤三个标准适用18-24年后的第一个完整的统一标准,其将人体损伤程度分为三级五等,对原标准规定模糊之处亦作了细致划分,本文认为其便于鉴定人掌握和操作,在法医临床鉴定实务中具有重要意义,且围绕该标准实施两年来在司法鉴定实务中所遇到的问题浅析了其法律定位、适用性及工具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