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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以下简称2012年刑诉法)扩大了简易审理程序适用范围,法律生效后相当部分的职务犯罪案件开始适用审限更短的简易程序审理。基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如何适应审判程序的这一变化值得认真对待。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扩大适用简易审理程序具有法律基础
1996年刑诉法谨慎地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限定为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这使得大量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尽管事实证据清楚、被告人认罪悔罪好、矛盾争议不大,也不能简化审理。为此,1996年刑诉法施行后不久,实践中即展开了所谓“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的突破性尝试,最高司法机关还制订了相关的司法解释、意见予以肯定,形成了实践中的“准简易程序”,因此基层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贪污贿赂案件也占相当比例。
2012年刑诉法吸收简易程序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统筹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着力解决1996年刑诉法以来简易程序诉讼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在修改1996年刑诉法五处条款的基础上,新增两条、三款(项),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由此可见,2012年刑诉法对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做了充分的扩张,扩大至“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认罪’案件,即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的案件”。因此检察机关查办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除有新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以外情形的,原则上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职务犯罪案件,都可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尤其是自首案件、被告人认罪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的案件,应当可以在实践中纳入到简易程序审理的范围。
二、反贪侦查工作对简易程序扩大适用的应对之策
(一)把侦查取证放在突出位置。
1、进一步增强证据意识。反贪部门应对审判程序调整的对策,最为重要的就是更好地做好证据工作,侦查中证据方面不留遗憾和隐患,保证案件在后端程序诉得出、判得了。当前不少反贪侦查人员,侦查工作中注重快速突案获取口供,却忽视在侦查过程中收集并以规范程序固定相应物证、书证。由于缺乏细致规范的取证固证工作,案件证据不扎实,极易导致公訴环节反复补侦,审判阶段被辩护律师钻空子,使检控工作面临被动局面。2012年刑诉法中有关简易程序扩大适用的规定,客观上增加了对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确证力的要求,对证据能否经得起法庭质证提出更高要求。因此,侦查部门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就应该从起诉、审判、辩护的多维角度去收集和审视证据,力求把取证固证工作做实做稳,使证据链条环环相扣,经得起法庭审查和质证。
2、进一步提高固证水平。一是取证规范化。侦查部门要严格按照2012年刑诉法对证据的要求开展取证工作,坚决避免因取证工作的不规范、不细致、不严谨造成的证据缺陷、瑕疵,进而影响案件公诉和审判的现象。在证据存疑的情况下,要多找旁证,进行补充和完善,形成证据链条,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二是固证专业化。要特别重视利用现代科技提取和固定证据。加强技术装备建设,大力运用信息技术、多媒体技术获取和固定证据,提高取证固证工作的科技含量。
3、强化“侦诉一体化”使证据符合简易程序更高要求。简易程序对证据的确证力要求很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其证据不仅要充分反映案件事实,还要使犯罪嫌疑人主动悔罪认罪。因此,有必要切实强化侦诉一体工作,使公诉部门能根据需要适时介入案件侦查,引导侦查部门严格按照刑诉法证据标准收集和固定证据,提升职务犯罪查处的整体合力。
(二)防止“侦辩交易”滥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都是被告人认罪的案件,职务犯罪案件一旦扩大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不排除侦辩交易情况的增加。侦辩交易虽然发生在简易程序之前,但由于为换取被告人在审判阶段的良好认罪态度,势必会追本溯源地影响到侦查阶段的正常取证和固证工作。因此,侦查部门必须严把侦辩交易的适用度量,一定要求严格标准、规范操作,防止因简易程序扩大适用而出现追诉欲望减弱、取证粗糙马虎甚至以案谋私等现象的发生。
(三)加强办案风险评估。侦查部门在移送审查起诉之前,应该根据侦查终结的具体情况,向公诉部门提出能否适用简易程序的倾向性意见。例如在通常情况下,挪用案件和贪污案件一般会有比较充分详实的物证、书证材料,犯罪嫌疑人变供、翻供的可能较小,在案件数额不大,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好的情况下,可以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而贿赂案件往往更多依赖当事人口供和证人证言,即便侦查终结时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较好,如缺乏更多客观证据支持,仍应谨慎适用简易程序。
(作者单位: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扩大适用简易审理程序具有法律基础
1996年刑诉法谨慎地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限定为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这使得大量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尽管事实证据清楚、被告人认罪悔罪好、矛盾争议不大,也不能简化审理。为此,1996年刑诉法施行后不久,实践中即展开了所谓“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的突破性尝试,最高司法机关还制订了相关的司法解释、意见予以肯定,形成了实践中的“准简易程序”,因此基层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贪污贿赂案件也占相当比例。
2012年刑诉法吸收简易程序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统筹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着力解决1996年刑诉法以来简易程序诉讼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在修改1996年刑诉法五处条款的基础上,新增两条、三款(项),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由此可见,2012年刑诉法对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做了充分的扩张,扩大至“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认罪’案件,即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的案件”。因此检察机关查办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除有新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以外情形的,原则上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职务犯罪案件,都可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尤其是自首案件、被告人认罪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的案件,应当可以在实践中纳入到简易程序审理的范围。
二、反贪侦查工作对简易程序扩大适用的应对之策
(一)把侦查取证放在突出位置。
1、进一步增强证据意识。反贪部门应对审判程序调整的对策,最为重要的就是更好地做好证据工作,侦查中证据方面不留遗憾和隐患,保证案件在后端程序诉得出、判得了。当前不少反贪侦查人员,侦查工作中注重快速突案获取口供,却忽视在侦查过程中收集并以规范程序固定相应物证、书证。由于缺乏细致规范的取证固证工作,案件证据不扎实,极易导致公訴环节反复补侦,审判阶段被辩护律师钻空子,使检控工作面临被动局面。2012年刑诉法中有关简易程序扩大适用的规定,客观上增加了对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确证力的要求,对证据能否经得起法庭质证提出更高要求。因此,侦查部门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就应该从起诉、审判、辩护的多维角度去收集和审视证据,力求把取证固证工作做实做稳,使证据链条环环相扣,经得起法庭审查和质证。
2、进一步提高固证水平。一是取证规范化。侦查部门要严格按照2012年刑诉法对证据的要求开展取证工作,坚决避免因取证工作的不规范、不细致、不严谨造成的证据缺陷、瑕疵,进而影响案件公诉和审判的现象。在证据存疑的情况下,要多找旁证,进行补充和完善,形成证据链条,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二是固证专业化。要特别重视利用现代科技提取和固定证据。加强技术装备建设,大力运用信息技术、多媒体技术获取和固定证据,提高取证固证工作的科技含量。
3、强化“侦诉一体化”使证据符合简易程序更高要求。简易程序对证据的确证力要求很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其证据不仅要充分反映案件事实,还要使犯罪嫌疑人主动悔罪认罪。因此,有必要切实强化侦诉一体工作,使公诉部门能根据需要适时介入案件侦查,引导侦查部门严格按照刑诉法证据标准收集和固定证据,提升职务犯罪查处的整体合力。
(二)防止“侦辩交易”滥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都是被告人认罪的案件,职务犯罪案件一旦扩大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不排除侦辩交易情况的增加。侦辩交易虽然发生在简易程序之前,但由于为换取被告人在审判阶段的良好认罪态度,势必会追本溯源地影响到侦查阶段的正常取证和固证工作。因此,侦查部门必须严把侦辩交易的适用度量,一定要求严格标准、规范操作,防止因简易程序扩大适用而出现追诉欲望减弱、取证粗糙马虎甚至以案谋私等现象的发生。
(三)加强办案风险评估。侦查部门在移送审查起诉之前,应该根据侦查终结的具体情况,向公诉部门提出能否适用简易程序的倾向性意见。例如在通常情况下,挪用案件和贪污案件一般会有比较充分详实的物证、书证材料,犯罪嫌疑人变供、翻供的可能较小,在案件数额不大,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好的情况下,可以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而贿赂案件往往更多依赖当事人口供和证人证言,即便侦查终结时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较好,如缺乏更多客观证据支持,仍应谨慎适用简易程序。
(作者单位:全南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