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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铁道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邮政局以及有关中央管理的企业:为了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总量宏观调控机制,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和职工积极性的提高,使企业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保持合理关系,现就进一步做好企业工效挂钩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