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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农村集中供水将实行计量收费,实行一户一表,按表计量,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该办法将于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中提出,农村供水应当优先保障生活用水,兼顾畜禽饮水、庭院生产等用水,不得用于工业生产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已经实行农村集中供水并且能够全天供水,禁止新打自备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将城镇周边农村供水纳入城镇供水系统管理。
禁止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和农村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开展取土、采砂、打桩等作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垃圾、粪便等废弃物、污染物;从事畜禽养殖;擅自改造、迁移或者拆除农村集中供水设施。
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集中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经费合理负担机制,通过财政补贴、水费提留等方式,推行农村集中供水设施维修养护基金制度。供水单位应当落实农村集中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经费,保障运行维护工作正常进行。
農村集中供水实行计量收费,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供水价格低于合理成本的,应当依法调整价格,如未予调整造成供水单位政策性亏损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供水单位适当补贴。供水单位应当对生活特殊困难的用户在供水价格上给予适当优惠,因此造成政策性亏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供水单位适当补助。
办法中提出,农村供水应当优先保障生活用水,兼顾畜禽饮水、庭院生产等用水,不得用于工业生产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已经实行农村集中供水并且能够全天供水,禁止新打自备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将城镇周边农村供水纳入城镇供水系统管理。
禁止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和农村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开展取土、采砂、打桩等作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垃圾、粪便等废弃物、污染物;从事畜禽养殖;擅自改造、迁移或者拆除农村集中供水设施。
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集中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经费合理负担机制,通过财政补贴、水费提留等方式,推行农村集中供水设施维修养护基金制度。供水单位应当落实农村集中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经费,保障运行维护工作正常进行。
農村集中供水实行计量收费,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供水价格低于合理成本的,应当依法调整价格,如未予调整造成供水单位政策性亏损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供水单位适当补贴。供水单位应当对生活特殊困难的用户在供水价格上给予适当优惠,因此造成政策性亏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供水单位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