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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普遍认为,公司法不仅不利于公司的债权人,而且不利于股东自身。后一论点可概括成这样的思想:在公众持股公司中,所有权(股东)与管理权(经理人员)是分离的。但是,对这一所谓分离的大量担忧主要是由于没有将企业(firm)与公司(corporation)区别开来。企业是一种组织生产的方式;而公司像债券信托契约一样,是将资本引入企业的一种方式。典型的大商业实体具有企业和公司的双重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