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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是大陆法系民法理论构建的基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与民事权利的客体不同,前者是抽象的,而后者是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不是民事权利客体的简单罗列,可以统一抽象为利益。在民法典中,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应在总则中予以规定,而各种权利的客体则应分别规定在分则各章中。这样能够提高民法的概括性和灵活性,更好地保护和救济民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