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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平是人类不懈追求的价值目标,体现了人类社会对正义的认可与渴望。但抽象的正义观不可避免的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这就要求我们将其具体化为法律原则,通过具体的法律条文将法律原则体现出来。笔者将其具体化为一般部门法中的法律依据和在特殊部门法中的法律依据以向读者展示该原则在我国条文中的体现。此外,笔者将阐述该原则在我国现实条件下能产生的在体现法的价值和推进司法实践两方面的现实意义,以及公平责任原则的现实意义需要法律依据的系统化而更好的实现的判断。
关键词:公平,公平责任原则,依据,现实意义
一、公平责任在我国法律體系中的具体体现
(一)一般法律部门中的依据
《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将公平责任作为归责原则规定在《民法通则》中,表明我国立法者已经认可公平责任的地位和作用,并且希望公平责任原则能够在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环境中发挥出积极的作用。《侵权责任法》则构建了以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体的两元归责体系,只仍将公平责任或衡平责任作为实际应用中重要补充,这体现在《侵权责任法》第24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笔者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应坚持以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体的两元归责体系制止并以公平责任或衡平责任作为补充。既符合侵权法的基本原理,又兼顾到各类型的特殊状况,起到了平衡各方的作用。
(二)特殊法律部门中的依据
1.见义勇为场合受益人责任
《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因防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王渊智教授称其“见义勇为场合受益人责任”。为部分学者认为该制度弘扬了社会中的正义观念,因而该条款只是将公平责任作为当事人分担损失的一种方式。
2.紧急避险场合受益人责任
《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规定又做了进一步解释:“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在涉及具体案件的审理时,司法解释与法律规定时常发生冲突,法院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判定由行为人给予适当补偿,也可以根据司法解释判令行为人不承担责任。从司法解释的规定看,紧急避险行为人行为是为了避免险情的发生,在此过程中也受到了损失,而将受益人所得益处与避险人所受损失相比,由受益人承担责任合情合理。据此紧急避险中的受益人补偿责任是典型的公平责任。由此可见,法律利用公平责任作为当事人损失分担的一种方式,事实上是希望该原则能起到一个弘扬社会中公平、正义观念的作用。
3.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公平责任
《民法通则》第133条: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这一法律规定使用了两个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前者为基础和前提,后者为补充。笔者认为,该条考虑到了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加害人给受害人造成损害时,自身无法给予受害人合理赔偿,而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纳为赔偿主体,考虑到了受害人与加害人间的利益平衡,体现立法者在实际中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4.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公平责任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55条规定: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处理。
二、公平责任在现实中的意义
(一)法的价值的维护者
公平作为一种抽象的价值理念,若想使其在具体实践中发挥作用,必须将其具体化,成为可使用的法律原则。但仅凭单一的过错责任或无过错责任都无法完全适应因繁杂社会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而对法制裁判提出的特殊需求。过错责任的适用不能完全满足社会对公平正义的需求,而无过错责任因其本身具有的相对更公平则损害分配方式便应运而生。但该原则只针对某些特殊范围,在遇到无过错责任也不能解决的归责纠纷时,便显得力不从心。立法者必须以一种更高的姿态从更宏观的社会的角度出发,给予法官一定限度的自由裁量权,依据实际情况,以自己的公平正义之心作出判断,以解决好民众矛盾。在法不断对自身作出调整,使自身更趋于多元化后,便出现了以公平理念为出发点和最终目的的公平责任原则。
(二)司法实践的助推者
从我国司法实践的角度看,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或无过错责任原则都不能有效解决案件问题,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获得均衡时,运用公平责任原则合理分担受害者的损失,就可以使无过错责任损害赔偿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使司法审判与民众诉求间的矛盾得到很好平衡与解决。这样不仅可以完善侵权法的规则体系,使之更加系统化,还可以通过给予法官裁量权的方式,让法官更全面地考虑当事人间的利益均衡,合理分配损失的承担,从实际角度解决侵权责任法中的归责盲点,完善整个司法体系。
公平责任原则若要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就必须建立完善且体系化的规则体系,并且制定法律规定公平责任的使用条件、情形等。且立法者在日后社会情形变化时再用司法解释作出进一步规定,通过法律规定的具体化使公平责任原则的现实意义得到更好的实现。通过立法明确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和条件,避免肆意扩大公平责任范围的行为,由此建立完整的侵权责任归责体系。(作者单位:四川大学)
关键词:公平,公平责任原则,依据,现实意义
一、公平责任在我国法律體系中的具体体现
(一)一般法律部门中的依据
《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将公平责任作为归责原则规定在《民法通则》中,表明我国立法者已经认可公平责任的地位和作用,并且希望公平责任原则能够在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环境中发挥出积极的作用。《侵权责任法》则构建了以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体的两元归责体系,只仍将公平责任或衡平责任作为实际应用中重要补充,这体现在《侵权责任法》第24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笔者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应坚持以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体的两元归责体系制止并以公平责任或衡平责任作为补充。既符合侵权法的基本原理,又兼顾到各类型的特殊状况,起到了平衡各方的作用。
(二)特殊法律部门中的依据
1.见义勇为场合受益人责任
《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因防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王渊智教授称其“见义勇为场合受益人责任”。为部分学者认为该制度弘扬了社会中的正义观念,因而该条款只是将公平责任作为当事人分担损失的一种方式。
2.紧急避险场合受益人责任
《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规定又做了进一步解释:“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在涉及具体案件的审理时,司法解释与法律规定时常发生冲突,法院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判定由行为人给予适当补偿,也可以根据司法解释判令行为人不承担责任。从司法解释的规定看,紧急避险行为人行为是为了避免险情的发生,在此过程中也受到了损失,而将受益人所得益处与避险人所受损失相比,由受益人承担责任合情合理。据此紧急避险中的受益人补偿责任是典型的公平责任。由此可见,法律利用公平责任作为当事人损失分担的一种方式,事实上是希望该原则能起到一个弘扬社会中公平、正义观念的作用。
3.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公平责任
《民法通则》第133条: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这一法律规定使用了两个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前者为基础和前提,后者为补充。笔者认为,该条考虑到了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加害人给受害人造成损害时,自身无法给予受害人合理赔偿,而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纳为赔偿主体,考虑到了受害人与加害人间的利益平衡,体现立法者在实际中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4.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公平责任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55条规定: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处理。
二、公平责任在现实中的意义
(一)法的价值的维护者
公平作为一种抽象的价值理念,若想使其在具体实践中发挥作用,必须将其具体化,成为可使用的法律原则。但仅凭单一的过错责任或无过错责任都无法完全适应因繁杂社会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而对法制裁判提出的特殊需求。过错责任的适用不能完全满足社会对公平正义的需求,而无过错责任因其本身具有的相对更公平则损害分配方式便应运而生。但该原则只针对某些特殊范围,在遇到无过错责任也不能解决的归责纠纷时,便显得力不从心。立法者必须以一种更高的姿态从更宏观的社会的角度出发,给予法官一定限度的自由裁量权,依据实际情况,以自己的公平正义之心作出判断,以解决好民众矛盾。在法不断对自身作出调整,使自身更趋于多元化后,便出现了以公平理念为出发点和最终目的的公平责任原则。
(二)司法实践的助推者
从我国司法实践的角度看,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或无过错责任原则都不能有效解决案件问题,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获得均衡时,运用公平责任原则合理分担受害者的损失,就可以使无过错责任损害赔偿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使司法审判与民众诉求间的矛盾得到很好平衡与解决。这样不仅可以完善侵权法的规则体系,使之更加系统化,还可以通过给予法官裁量权的方式,让法官更全面地考虑当事人间的利益均衡,合理分配损失的承担,从实际角度解决侵权责任法中的归责盲点,完善整个司法体系。
公平责任原则若要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就必须建立完善且体系化的规则体系,并且制定法律规定公平责任的使用条件、情形等。且立法者在日后社会情形变化时再用司法解释作出进一步规定,通过法律规定的具体化使公平责任原则的现实意义得到更好的实现。通过立法明确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和条件,避免肆意扩大公平责任范围的行为,由此建立完整的侵权责任归责体系。(作者单位:四川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