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倍政府的集体自卫权选择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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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由于在提出宪法修改草案和国民投票两个程序中受制于变换不定的国内政治条件,所以安倍政府修改宪法第九条能否成功殊难预料。而改变宪法解释的方式既无法律障碍又不受民意直接干预,因此成为安倍政府的首选。即便如此,来自政府内部的反对和民心向背仍是安倍政府在试图改变宪法解释时不得不考虑的重要政治因素。
  【关键词】安倍政府 日本国宪法第九条 集体自卫权
  【中图分类号】D73 【文献标识码】A
  所谓集体自卫权,一般是指:在与本国关系密切的国家遭受他国武力攻击时,无论自身是否受到攻击,都有使用武力进行干预和阻止的权利。近年来,行使集体自卫权问题已经成为日本国内政治生活中一个备受关注的政治议题。自从执掌自民党大权以来,安倍通过一系列类似的言行向外界传达了一个强烈的政治信号,那就是,在其执政下的日本将继续不遗余力地推动行使集体自卫权的政治和法律进程。
  然而,对于安倍政府而言,行使集体自卫权政策目标的实现与否根本上取决于其能否成功突破现行日本国宪法第九条所设置的法律障碍。实际上,安倍反复强调改变有关集体自卫权宪法解释的政治意图即在于突破这一障碍。一方面,因为现行日本国宪法第九条被此前的历届政府解释为禁止行使集体自卫权,所以,对于安倍政府而言,只有通过修改宪法第九条或者改变政府宪法解释的方式,才能使集体自卫权的行使于法有据;而另一方面,相对于改变宪法解释而言,修改宪法第九条所需的复杂的政治和法律程序决定了其耗时更长且伴随更大的政治风险。
  因此,为使行使集体自卫权合法化,改变宪法解释无疑是安倍权衡利弊之后的最佳选择。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安倍政府在推行改变宪法解释的政策时毫无顾忌,因为来自政府内部以及国民的反对都是其不得不考虑的政治因素。
  日本政府对宪法第九条的解释
  日本国内所有关于集体自卫权的法律和政治争论皆源于现行日本国宪法第九条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日本“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并为实现这一目的而“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对于宪法第九条与行使自卫权的关系问题,吉田茂首相于1946年6月26日在当时的帝国议会众议院答辩中作出的解释是:虽然该条第一款有关放弃战争的规定并没有直接否定国家行使自卫权,但是第二款中不承认一切军备和交战权的规定所产生的结果是,即便是以行使自卫权为目的而发动的战争以及以实施自卫为目的的交战权也已经被放弃。①在吉田看来,在宪法第九条第二款“不承认一切军备和交战权”的规定之下,日本是不能行使自卫权的。
  虽然从表面上看,吉田解释并没有直接涉及集体自卫权的问题,但是,因为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已将国家自卫权的含义解释为包括单独自卫权和集体自卫权,所以,“日本放弃行使集体自卫权”的吉田解释应被理解为一种“全面的放弃”,亦即日本根据宪法第九条所放弃的不仅仅是单独自卫权,而且还包括集体自卫权。
  吉田首相“全面放弃行使自卫权”的宪法第九条解释在1950年代日本国内围绕自卫队的合宪性问题而展开的讨论中被加以修改。根据吉田“全面放弃自卫权”的解释,既然日本已经放弃了自卫权,那么不仅作为行使自卫权之手段的自卫队的建立缺少宪法依据,甚至连其建立本身也已经变得毫无必要。但是,对于日本而言,迫于美国的压力,自卫队的建立又不得不为之。为此,如何解决自卫队建立的合宪性问题便不可回避。对此,日本政府采用的方法是将宪法第九条的解释由“全面放弃行使自卫权”变更为“部分放弃行使自卫权”,即转而将第九条解释为:允许日本在为防卫本国之目的的最小限度范围内行使自卫权。基于这种解释,作为行使这种权利之手段的自卫队的建立也就理所当然地获得了其合法性。
  在这一时期,日本政府在对宪法第九条由“全面放弃行使自卫权”到“部分放弃行使自卫权”进行解释变更的同时,还通过在国会的多次政府答辩,更加直接地明确了该条规定与行使集体自卫权的关系,即:宪法第九条所允许行使的自卫权应当限定在为防卫本国之目的的最小限度范围内,集体自卫权的行使被认为超出了这一最小限度范围,因此是不被允许的。这一关于宪法第九条与行使集体自卫权之间关系的解释被此后的历届日本政府所沿袭,即便在六十余年后的今日依然如此。
  通过修改宪法行使集体自卫权
  既然憲法第九条的规定是禁止行使集体自卫权的根源所在,那么,对于极力推动行使集体自卫权合法化的安倍来说,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的途径之一无疑便是修改宪法第九条。实际上,战后长期执政的自民党一直以来都将修改宪法作为其长期追求的纲领性目标,而自民党内的一些保守政治家更是将禁止行使集体自卫权的第九条作为持续批判的对象。②可以说,修改宪法是战后日本宪政史上一个不衰的话题。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致使日本政治生活中修改宪法第九条的思潮由最初的暗流涌动变得日益显在化。特别是近年来,执政的自民党内有关修宪的言论盛行,为修宪营造社会舆论、提供法律和政策支持的动作频仍且步伐加快。安倍执政之后,更是高举宪法修改的大旗,将修改宪法作为其执政的优先课题之一。
  在修改宪法方面,可以说安倍的前任为其留下了较为丰富的政治遗产。2000年,执政自民党分别在众议院和参议院设立了宪法调查会,负责调查研究包括宪法修改在内的相关问题。2005年,两院的宪法调查会相继公布了各自的调查报告。总的来说,两份报告均对修改宪法持肯定态度,这样就结束了长期以来国会围绕是否修宪进行争论的历史,使得修宪进程由争论是否修宪的第一回合进入如何修改阶段。这一成果使得安倍得以脱身于是否修宪的纠缠,转而把精力全部投入到解决如何修宪的具体问题中。也正是这一有利条件,促使安倍在其第一次执政后于2007年推动通过了为修改宪法设定国民投票程序的《国民投票法》,从而向正式修改宪法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安倍政权为推动修宪进程所做的种种努力使其背后所隐藏的试图为行使集体自卫权松绑的政治意图昭然若揭。但从当前日本的政治现实来看,安倍上述政治意图能否实现,仍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因素,其中最主要的有以下两点。   首先,虽然日本国会已经明确了对宪法进行修改的大方向,但是,就是否应将现行宪法修改为允许行使集体自卫权的问题,国会内部仍存在较大分歧。而在宪法修改程序中,这一分歧必将影响到宪法修改草案的提出。日本国宪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该宪法的修订,必须经各议院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但是,考虑到最大的在野党民主党关于如何修改宪法第九条与自民党尚存在分歧,加之日本共产党和社民党一贯坚决反对修改宪法,因此,可以说,日本国会能否就修改宪法第九条向国民提出用以投票的宪法修正草案存在疑问。而如果国会无法提出宪法修改草案,那么后续的修宪程序便自然无法推进,因此,安倍通过修宪为行使集体自卫权松绑的政治意图也就难免触礁搁浅的命运。
  其次,根据《国民投票法》,国会提出的宪法修改草案只有获得国民有效投票总数中过半数的赞成票才能通过,因此可以说,国民的支持乃是安倍成功修宪必须跨越的最后一道门槛。然而,就目前情况来看,安倍试图通过修宪为行使集体自卫权松绑的政策很难获得多数国民的支持。这一结论有以下几个事实作为支撑。第一,正如有研究指出的那样,因为“修宪讨论并非依据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理念,而是出自当局的政治需要”,特别是“修改第九条的论调实际上并非民间的要求,而是以向海外派遣自卫队为中心,由日本统治阶层的政治性图谋引发的”,③这就使得修宪的提议从一开始便与民意严重脱节。第二,在2007年7月的参议院选举中,自民党虽以“修改宪法”为选举旗号,结果却遭遇惨败,直接导致安倍于当年8月辞去首相之职。可见,日本国民以手中的选票表明了其对缺乏国民充分讨论的修宪活动的消极立场。第三,日本共同社于2013年8月26日公布的一份舆论调查显示,在所有受访者中,对通过修改宪法第九条行使集体自卫权持支持立场的仅占24.1%。这一定程度上说明,尽管安倍政府不遗余力地为修改宪法第九条造势,但仍有相当一部分日本国民对此并不买账。
  综上所述,虽然修改宪法第九条可为合法行使集体自卫权“永除后患”,但由于国内政治现状以及民众支持的持续低迷,修宪最终能否成功殊难预料。也许正因为如此,安倍才在不断摸索和挫折之后改变思路,转而寻求更加具有可控性、可预见性且政治风险更小的策略,那就是改变政府对宪法第九条的一贯解释。
  通过改变宪法解释行使集体自卫权
  如前所述,宪法第九条禁止行使集体自卫权乃是日本历届政府的一贯解释。而新一届安倍政府正极力试图通过改变这一解释的方法使日本能够合法行使集体自卫权。2013年8月8日,安倍辞退了对改变宪法第九条解释持反对态度的内阁法制局长官山本庸幸,代之以对此持积极立场的原外务省国际法局长、驻法大使小松一郎。这一人事变动使小松一郎成为战后首位在内阁法制局毫无任职经历的内阁法制局长官。安倍的这一被称为“例外中的例外”的人事安排使得其强力推动变更宪法解释以使行使集体自卫权合法化的政治意图显露无遗。④
  在日本,政府与国会、法院一样,都是宪法的有权解释机关。因此,在没有法律禁止的情况下,一般来讲现任政府有权通过国会答辩的方式改變此前政府在国会答辩中所作的宪法解释。⑤ 这意味着,对于安倍而言,改变此前政府对宪法第九条的一贯解释并不存在法律障碍。另外,从程序上看,与修改宪法需要最终的国民投票不同,政府在国会答辩中改变宪法解释并不以新的解释已通过国民投票并获得国民多数支持为前提。这意味着,在新任政府试图以国会答辩的方式改变此前政府的宪法解释时,民意是无法对其构成直接的事前干预的。
  对此,日本国内有关宪法第九条的部分理论研究成果为安倍提供了某些依据。这些研究采用对第九条进行文本和历史解释的方法,得出了该条并没有禁止日本行使集体自卫权的结论。首先,一种具有代表性的解释认为:集体自卫权对于国家而言是一项极为重要的自然权利,对于此种性质的权利的放弃或禁止,必须要有宪法的明文规定而不应仅以政府的解释为依据,而现行日本国宪法第九条中并没有关于放弃或者禁止行使集体自卫权的明文规定,因此政府通过自身的宪法解释使日本放弃行使集体自卫权是缺乏法理依据的。⑥其次,在宪法第九条的解释方面颇具影响力的京都学派认为,根据第九条第一款“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的规定,日本放弃的乃是作为解决国际争端之手段的战争、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而根据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以来的国际法,作为解决国际争端之手段的战争仅指违反国际法的侵略战争,其中并不包括自卫战争和制裁战争。因此,宪法第九条第一款应解释为:日本放弃的仅仅是违反国际法的侵略战争(包括违反国际法的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而并没有放弃国际法上合法化的制裁战争(如在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下发动的战争)和自卫战争。基于此,京都学派认为,第九条第二款“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的规定应被解释为并不禁止“以自卫为目的的战争、战争力量和交战权”。因此,只要是以自卫为目的,则无论是行使单独自卫权还是行使集体自卫权都是宪法第九条所允许的。⑦
  当然,从程序角度来看,对其合理性进行说明并不是安倍政府改变宪法解释所必需满足的前提条件。由于在改变宪法解释方面既不存在法律障碍,民意也无法发挥事前直接干预的作用,所以,单纯从技术层面讲,即便在改变宪法解释的合理性方面缺乏充分的说明,这也并不必然能够阻止安倍政府强行推进改变宪法解释的进程。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安倍政府在推行这一政策时毫无顾忌,因为来自政府内部以及国民的反对都是其不得不考虑的政治因素。
  首先,就政府内部的反对而言,与自民党联合执政的日本公明党坚决反对行使集体自卫权。公明党的强硬立场使得安倍不得不暂缓改变宪法解释的政治进程,被迫宣布政府有必要多花时间就这一问题展开磋商,并将关于是否改变宪法解释以解禁集体自卫权的问题推迟至明年春季以后得出结论。
  其次,与修改宪法第九条一样,在改变宪法解释问题上安倍政府也面临民意冷淡的尴尬。在日本共同社的舆论调查结果中,支持与反对的比例则分别为20%和47.4%。虽然改变宪法解释并非像修改宪法那样直接受制于民意支持,但是,如果在多数国民反对的情况下仍然强行推动改变宪法解释,则必将严重损害国民对于安倍政府的信任,而这无疑关系到在嗣后的国政选举中自民党能否获得国民支持以继续保持其执政党地位的问题。由此可见,民意向背仍将是安倍在试图改变宪法解释时不得不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结语
  新一届安倍政府的一系列举措已经使得宪法第九条设置的禁止行使集体自卫权的屏障岌岌可危。如果安倍政府成功突围,得以行使集体自卫权,那么就意味着日本战后半个多世纪以来所延续的“专守防务”政策将转而具有外向性和攻击性。而这一防卫政策的转变必将影响到亚洲、太平洋地区的安全局势,改变这一区域现有的军事布局。鉴于安倍改变宪法解释为行使集体自卫权松绑的政治目标日趋实现,而日本国民的反对能否成为阻止安倍暴走的最后一道防线并不确定,因此,对于就日本行使集体自卫权抱有重大利益关切的我国而言,静观其变并非明智之举。我国应不断通过外交途径就集体自卫权问题向安倍政府喊话,通过持续的外交施压使日本国民清楚认识到中国在这一问题上的重大关切和坚定立场,以此争取在日本国民中形成反对行使集体自卫权的更大合力;同时以安倍政府成功突破宪法障碍行使集体自卫权为假想背景,预先制定能够对其予以有效应对的政治、经济、外交甚至军事对抗措施。
  (作者单位:安阳师范学院法学院)
  【注释】
  ①[日]高田敏他編著:《資料で考える憲法》,京都:法律文化社,2000年,第80页。
  ②[日]户波江二:“日本国宪法的 6 0 年与宪法修改问题”,牟宪魁等译,《政法论丛》,2008年第3期,第91~97页。
  ③孙伶伶:“修宪预示日本未来政治走向—解析日本众参两院宪法调查会修宪报告书”,《日本学刊》,2005年第3期,第33~46页。
  ④[日]南野森:“集団的自衛権と内閣法制局—禁じ手を用いすぎではないか”,《世界》,2013年,第20~24页。
  ⑤[日]柳井俊二:“安全保障の法的基盤の再構築”,《上智法学論集》,2009年第4期,第1~26页。
  ⑥[日]西川吉光:“集団的自衛権解釈の再考と日本国憲法”,《国際地域学研究》,2008年第3期,第55~73页。
  ⑦[日]小森義峯:“「集団的自衛権の行使」合憲の法理”,《憲法論叢》,2002年第12期,第1~20页。
  责编/王坤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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