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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山东 青岛 266580)
[摘 要] 分随着国有制企业的改革的不断推进和深化,市场经济产生了巨大的活力,然而在经济得到发展,改革取得成效的同时,更要注意到,当前国企改革还面临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其中,国有资本的产权和法人治理结构这二者之间的复杂关系是国企改革亟待解决的问题。文章在深入分析二者关系的基础上,并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提出一些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 国企改革;微观问题;分析研究;解决措施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7. 07. 050
[中图分类号] F279.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7)07- 0106- 03
0 前 言
推进国有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经济建设的必由之路,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在国有企业改革的艰难过程中,面临着诸多的困难和挑战,其中,在微观层面上如何解决国有资本作为市场竞争主体的合格问题是一个至关重要,并且亟待解决的问题。
1 国企改革面临的问题
将国有企业通过改制变成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现代化企业,拥有进入到社会主义市场的竞争资格,实际是国有资本产权的流转和法人治理结构的转变。但这意味着,将国有企业改制成现代企业需要面临更多更大的困难。在产权方面,由于历史和特殊时代的原因,国有企业的实际所有者,即国有资本所有者代表是政府部门,也可以说国有企业原来实际没有确定所有者。当然政府主管当局作为企业所有者,这并不符合现代化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必须将国有企业改制成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现代企业,也就是改变了国有企业的核心,改变了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在政策和法律方面,改制后的国有企业也将对应着新的适用于现代企业的政策和法律,就没有了原本的特殊性。没有了特殊的政策和法律,也就意味着剥夺了相应的利益,而政府部门在面临着涉及地方政府利益和国家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矛盾选择时,往往把国家利益视而不见,阻挠国企改革的推进,使国企改革流于形式,导致国企改革进程曲折。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政府主管当局职能不明确,既承担着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又掌握着国有经济的所有者职能。
2 促进国企改革的措施
2.1 分离政府的双重职能
分离政府既参与经济运行,又参与经济判断的双重职能,是改革国有企业的重要任务和必经过程。解决方向是将政府从经济资源配置的角色中分离出来,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2.1.1 明确国有资本的权属关系
首先,必须明确提出国有资本的所有者必须由独立于政府管理部门的专门部门来承担,并且成立专门的独立的国有经济管理委员会,同时为这一部门制定相对应的法律法规,为它的独立、健康、稳定运行提供法律、制度、政策、组织上的保障。
其次,必须要保证中央政府拥有国有资本所有者职能的唯一合法性,任何地方政府,都不允许拥有国有资本的所有者职能。在改革条件较好的地区可以通过国有资产重组、抓大放小、集中优势资本等措施,进一步削弱地方国有资本的概念,消除国有资本区域化的隔阂。
2.1.2 分离国企的政府职能和企业职能
由于国有企业之前几十年的发展和其中各项管理部门和基础设施的完善,几乎每一个国有企业都是一个独立的城镇,不仅有自己的商场、电影院,甚至拥有独立于政府系统之外的医院、学校等。通过国企改革,就可以将国企原本的社会职能的部分直接分给政府,减少企业进入市场的负担。
作为企业职能,改制后的国有企业可以采用资产重组、资产剥离等方式重新进入市场。根据国有企业的发展实际情况来选择合适的方式,如果国有企业负担不重,并且还有创造较大经济利益的优良资产,可以将其活化为资本进入资本市场,而原来的国有企业可以作为改制后企业的出资人,成为改革成功的续存企业。这一方式的优点就是,原有国企的负担清晰明朗,而优良资本在经过资本市场的运行后,产生的利润可以取代政府解决原国企的负担问题。
2.1.3 分离政府部门的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和经营者职能
在明确国有资本的权属关系的前提下,政府部门的原有的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国有资产的运营者的职能也就自然明确开来。经过改革,国有资本组建三级组织结构,包括国有资本管理委员会、国有资本授权经营机构和国有股作为出资人的组织经营机构。需要注意的是,其中的地方政府部门只允许配置本级国有资本所有者部门的组织成员,同时要求不能涉及同级不同部门的经营权、同级不同地区的所有权等。同时需要明确提出的是,为了保证国有资本的竞争力和活力,国有资本作为授权经营机构必须具有能够进入市场的人才资源配置。
2.2 规范运作国有资本进入市场
对进入市场的国有资本进行规范化运行,是国有资产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前提。针对不同的国有企业改制形式,对国有资本的运行规范方式也有所不同。
2.2.1 建立独立的企业组织
须要独立的企业组织是指国有企业将核心资产作为资本金成立全新的独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对这种改制下的国有资本的规范方式是:一方面,原企业的最高领导层不能和新成立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领导成员出现重合,可以采用选派优秀的管理层人员的方式,代表原国企作为母公司的代表进入新企业的董事会。另一方面,在新企业的领导班子形成后,就必须拥有企业的独立经营、管理、决策权,而且新企业对母公司的汇报方式是母公司需要考虑的问题。新企业的董事会应该和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一样,聘用专业的经理团队,由经纪团队进行日常的运营。
2.2.2 形成独立的法人资产
在我国的实际运行中,国企作为母体仍然掌控新企业的现状还是难以改變,母公司和新企业必须在真正意义上事先财务的公开和独立,保证新企业拥有独立的法人资产。最具可行性的方法是,由原国企授权其他经营机构,实行交叉参股或换股,降低原国企作为母公司的持股比例。保证新公司切实实现经营自主、纳税独立。
2.2.3 拥有完整的经营权
不管改制后的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和作为母体公司的国企生产的产品有交叉,甚至是配套产品,都必须严格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进入市场,加入市场竞争中,这样不仅使得新企业拥有了完整的经营权,有了市场竞争活力,创造了经济效益,也会促进母体公司形成新的健康的产业链条。
2.3 完善改制后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解决了以上的问题,只能说明国有企业已经基本形成了现代企业,在后续的发展中能否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运行才是关键。
一方面,必须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不能延续原来的领导式管理,要从人治转变为法治,让改制后的企业每一个工作部门的运行、每一个工作环节都能够有规可循,保证企业管理的有序,企业运行的高效和企业决策的合理。
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建立“三会”这一权力责任机制,包括董事会、经理团队和监事会。其中,董事会由出自母公司但独立与母公司最高领导层之外的人员组成,经理团队是由董事会聘请不能和董事会重合的管理层,监事会拥有对公司的日常运营有独立监督功能,但不在董事会的领导下。三个相互独立的机构共同工程改制后国企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使新企业中的权力相互制衡,相互影响,保证企业管理、决策更加科学合理。
同时,在新企业中还可以设立党组织和工会组织,但必须保证这两个组织的纯洁性,前者是国有企业的政治核心,后者是保证职工的合法利益,两者都不能参与和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中。
3 结 语
综上所述,必须彻底把政府部门作为市场经济中的参与者和管理者,这两种职能彻底相分离,摆脱负面负担造成的影响,将国有资产中的优良资产,进行资产重组,转化为资本进入到市场,并且实行规范化的运作模式,主动参与现代化的市场竞争中去,形成真正意义上现代化企业,才能切实做好我国国企改革,推进国企发展迈向更高的新台阶。
主要参考文献
[1]陈君文.地方国企改革亟需解决四问题[J].中国经济周刊,2015(25):9.
[2]张万春,刘占春,张华.国企改革亟需破解三道难题[J].新长征,2013(11):20-21.
[摘 要] 分随着国有制企业的改革的不断推进和深化,市场经济产生了巨大的活力,然而在经济得到发展,改革取得成效的同时,更要注意到,当前国企改革还面临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其中,国有资本的产权和法人治理结构这二者之间的复杂关系是国企改革亟待解决的问题。文章在深入分析二者关系的基础上,并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提出一些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 国企改革;微观问题;分析研究;解决措施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7. 07. 050
[中图分类号] F279.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7)07- 0106- 03
0 前 言
推进国有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经济建设的必由之路,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在国有企业改革的艰难过程中,面临着诸多的困难和挑战,其中,在微观层面上如何解决国有资本作为市场竞争主体的合格问题是一个至关重要,并且亟待解决的问题。
1 国企改革面临的问题
将国有企业通过改制变成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现代化企业,拥有进入到社会主义市场的竞争资格,实际是国有资本产权的流转和法人治理结构的转变。但这意味着,将国有企业改制成现代企业需要面临更多更大的困难。在产权方面,由于历史和特殊时代的原因,国有企业的实际所有者,即国有资本所有者代表是政府部门,也可以说国有企业原来实际没有确定所有者。当然政府主管当局作为企业所有者,这并不符合现代化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必须将国有企业改制成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现代企业,也就是改变了国有企业的核心,改变了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在政策和法律方面,改制后的国有企业也将对应着新的适用于现代企业的政策和法律,就没有了原本的特殊性。没有了特殊的政策和法律,也就意味着剥夺了相应的利益,而政府部门在面临着涉及地方政府利益和国家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矛盾选择时,往往把国家利益视而不见,阻挠国企改革的推进,使国企改革流于形式,导致国企改革进程曲折。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政府主管当局职能不明确,既承担着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又掌握着国有经济的所有者职能。
2 促进国企改革的措施
2.1 分离政府的双重职能
分离政府既参与经济运行,又参与经济判断的双重职能,是改革国有企业的重要任务和必经过程。解决方向是将政府从经济资源配置的角色中分离出来,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2.1.1 明确国有资本的权属关系
首先,必须明确提出国有资本的所有者必须由独立于政府管理部门的专门部门来承担,并且成立专门的独立的国有经济管理委员会,同时为这一部门制定相对应的法律法规,为它的独立、健康、稳定运行提供法律、制度、政策、组织上的保障。
其次,必须要保证中央政府拥有国有资本所有者职能的唯一合法性,任何地方政府,都不允许拥有国有资本的所有者职能。在改革条件较好的地区可以通过国有资产重组、抓大放小、集中优势资本等措施,进一步削弱地方国有资本的概念,消除国有资本区域化的隔阂。
2.1.2 分离国企的政府职能和企业职能
由于国有企业之前几十年的发展和其中各项管理部门和基础设施的完善,几乎每一个国有企业都是一个独立的城镇,不仅有自己的商场、电影院,甚至拥有独立于政府系统之外的医院、学校等。通过国企改革,就可以将国企原本的社会职能的部分直接分给政府,减少企业进入市场的负担。
作为企业职能,改制后的国有企业可以采用资产重组、资产剥离等方式重新进入市场。根据国有企业的发展实际情况来选择合适的方式,如果国有企业负担不重,并且还有创造较大经济利益的优良资产,可以将其活化为资本进入资本市场,而原来的国有企业可以作为改制后企业的出资人,成为改革成功的续存企业。这一方式的优点就是,原有国企的负担清晰明朗,而优良资本在经过资本市场的运行后,产生的利润可以取代政府解决原国企的负担问题。
2.1.3 分离政府部门的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和经营者职能
在明确国有资本的权属关系的前提下,政府部门的原有的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国有资产的运营者的职能也就自然明确开来。经过改革,国有资本组建三级组织结构,包括国有资本管理委员会、国有资本授权经营机构和国有股作为出资人的组织经营机构。需要注意的是,其中的地方政府部门只允许配置本级国有资本所有者部门的组织成员,同时要求不能涉及同级不同部门的经营权、同级不同地区的所有权等。同时需要明确提出的是,为了保证国有资本的竞争力和活力,国有资本作为授权经营机构必须具有能够进入市场的人才资源配置。
2.2 规范运作国有资本进入市场
对进入市场的国有资本进行规范化运行,是国有资产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前提。针对不同的国有企业改制形式,对国有资本的运行规范方式也有所不同。
2.2.1 建立独立的企业组织
须要独立的企业组织是指国有企业将核心资产作为资本金成立全新的独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对这种改制下的国有资本的规范方式是:一方面,原企业的最高领导层不能和新成立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领导成员出现重合,可以采用选派优秀的管理层人员的方式,代表原国企作为母公司的代表进入新企业的董事会。另一方面,在新企业的领导班子形成后,就必须拥有企业的独立经营、管理、决策权,而且新企业对母公司的汇报方式是母公司需要考虑的问题。新企业的董事会应该和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一样,聘用专业的经理团队,由经纪团队进行日常的运营。
2.2.2 形成独立的法人资产
在我国的实际运行中,国企作为母体仍然掌控新企业的现状还是难以改變,母公司和新企业必须在真正意义上事先财务的公开和独立,保证新企业拥有独立的法人资产。最具可行性的方法是,由原国企授权其他经营机构,实行交叉参股或换股,降低原国企作为母公司的持股比例。保证新公司切实实现经营自主、纳税独立。
2.2.3 拥有完整的经营权
不管改制后的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和作为母体公司的国企生产的产品有交叉,甚至是配套产品,都必须严格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进入市场,加入市场竞争中,这样不仅使得新企业拥有了完整的经营权,有了市场竞争活力,创造了经济效益,也会促进母体公司形成新的健康的产业链条。
2.3 完善改制后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解决了以上的问题,只能说明国有企业已经基本形成了现代企业,在后续的发展中能否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运行才是关键。
一方面,必须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不能延续原来的领导式管理,要从人治转变为法治,让改制后的企业每一个工作部门的运行、每一个工作环节都能够有规可循,保证企业管理的有序,企业运行的高效和企业决策的合理。
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建立“三会”这一权力责任机制,包括董事会、经理团队和监事会。其中,董事会由出自母公司但独立与母公司最高领导层之外的人员组成,经理团队是由董事会聘请不能和董事会重合的管理层,监事会拥有对公司的日常运营有独立监督功能,但不在董事会的领导下。三个相互独立的机构共同工程改制后国企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使新企业中的权力相互制衡,相互影响,保证企业管理、决策更加科学合理。
同时,在新企业中还可以设立党组织和工会组织,但必须保证这两个组织的纯洁性,前者是国有企业的政治核心,后者是保证职工的合法利益,两者都不能参与和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中。
3 结 语
综上所述,必须彻底把政府部门作为市场经济中的参与者和管理者,这两种职能彻底相分离,摆脱负面负担造成的影响,将国有资产中的优良资产,进行资产重组,转化为资本进入到市场,并且实行规范化的运作模式,主动参与现代化的市场竞争中去,形成真正意义上现代化企业,才能切实做好我国国企改革,推进国企发展迈向更高的新台阶。
主要参考文献
[1]陈君文.地方国企改革亟需解决四问题[J].中国经济周刊,2015(25):9.
[2]张万春,刘占春,张华.国企改革亟需破解三道难题[J].新长征,2013(1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