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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串通投标作为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规制,而且具体规定了串通投标仅限于“投标人之间”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发生的串通行为两种情形。然而在实践中,存在着大量投标人与其他主体合意谋取中标的情形,该类情形尤以投标人借用其关联公司的相关资源如知识产权、施工技能等以增强自身的竞争优势等形式更加常见。那么此种行为能否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予以调整,具体如何适用法律?本文详细阐述了对该类行为在法律适用、程序救济、判断标准及实体救济四个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思路,以期对相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