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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在任何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文书证据都存在失真风险。如果在文书证据的审查判断过程中没有有效的方法及时查明上述失真风险,则很难从文书证据的表面特征判断其所记载内容是否与客观事实相符。我国在民事诉讼审判活动中长期采用的是文书证据真实性全面推定规则,由于该项规则过于强调文书证据形式真实的重要性,忽略了对文书证据失真风险的甄别,也缺乏对文书证据实质真实的考察,从而使得在我国民事审判活动中常常无法准确地认定文书证据的真实性,进而导致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出现偏差。因此,有必要考虑完善我国的文书证据真实性认定规则,要求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