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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阐述了当前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发展状况,分析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产生问题的原因,并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提出了几点展望。
【关键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顺应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应运而生的,主要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组织。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范围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筑物性能化防火设计、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电气防火检测、城市火灾远程监控、消防器材(产品)检查与维修、消防保安培训管理、火灾痕迹物证鉴定、火灾直接经济损失鉴定、火灾风险评估、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施工监理等领域。
从整体看,消防技术服务发展与国际接轨是必然趋势,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大势所趋。但由于社会经济体制等原因的束缚,现行消防技术服务法律体系尚不完备,从业人员素质不高,企业经济实力脆弱等因素影响,要真正实现行业协会来规范、管理市场与企业的目标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
1、当前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整体状况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单一到多样,从各级政府部门组建到自愿自发组建的发展过程。20世纪80年代起,依托公安部所属的沈阳、成都、天津、上海4个消防科研所,先后成立的消防产品、消防装备质检技术服务机构与火灾原因鉴定中介机构是首批发展起来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其业务范围主要是承担各级行政部门指定委托的任务,属于非营利性政府中介组织。90年代初,国家成立了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1996年,《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第30号令)颁布实施,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制度也同时建立,各地区也相继建立了消防器材(产品)检测中心(站)、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中心(站)以及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企业等带有政府行政性质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组织。1998年,中共中央制定政策规定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从此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开始逐步脱离行政部门管理,开始出现专门从事电气防火检测、建筑消防设施施工监理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真正意义上的具有社会性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才在我国逐步发展起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持续进步,消防中介组织将发挥越来越不可替代的作用。
2、制约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发展的问题与因素
近年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一步得到发展,消防技术服务业务范围不断拓展,但在客观上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业务发展尚存在诸多问题与制约因素,若不及时加以解决,将严重影响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科学有序发展。从当前现状分析,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中介服务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与制约因素:
2.1相关立法严重滞后,致使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工作缺乏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关于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立法缺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并未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明确的定义或表述。仅在第三十四条中规定了从事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责任。同时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中介组织法》,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十分缺乏。目前只有部分省市(自治区)制定了地方性规范,但范围和内容也不统一,有的是地方政府令,有的是总队文件或协会行业标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必须具备的软硬件条件、从业人员要求等要素都应当通过立法或颁布标准才能彻底解决。但是许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都面临无法可依、无标准可依的实际情况。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关系尚未明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运行以及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也缺乏具体规定。
2.2消防技术服务不规范,监督管理制度不完善
一是缺乏行业自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的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造成社会群众难以了解其行为特征和实际状况,并且增加了政府及相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难度。而行业自律主要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追求利益的原则下,通过会员之间的充分协调,制定行业共同的行为准则,达成行业道德共识,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树立行业的整体形象,减少或杜绝会员因不规范行为对行业造成危害,最终达到维护行业自身利益,推动行业发展的目的。从社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现状来看,目前全国各地尚未建立有效的行业自律组织与自律公约。致使个别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经济利益驱动下,采取违法手段争抢业务,违背中介原则,违背职业道德,甚至有的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扰乱社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介市场正常秩序。二是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差异大。从事社会消防技术中介业务不但需要大量有经验的、业务精的熟练专业技术人员,而且需要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而我国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刚刚建立,目前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人员不仅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匮乏,熟练专业技术人员也十分缺乏,普遍存在业务工作水平不高,难以满足消防技术服务实际需要的问题。三是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检测仪器种类和数量缺少,也限制了提供服务的范围和水平。
2.3消防技术服务市场服务意识不强,社会认知度不高
一是各级政府及其相应行政管理部门简政放权不够。在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仍然以部门利益为重,不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市场中介应做的事情交给中介机构去做,而是由行政部门包揽。这其中既有行政部门不愿放权的因素,也有中介市场不规范的现实因素。二是社会群众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中介业务的认知认度不高。消防中介市场的发展应当依赖于法律法规对消防中介业务的确认,在目前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不强,社会消防安全意识不高的情况下,单位、个人主动要求或申请消防中介服务的意识还不够强。
3、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展望
规范与发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在建立健全消防中介管理的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加强配套制度建设。 3.1完善相关立法、规范服务行为
要从立法层面必须明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组织的开业条件、审批程序、服务性质、活动宗旨和权力义务等,使其发展和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应包括法人资格、注册资金、营业场地、人员、仪器设备、质量保障体系等主要方面。
3.2健全人员培训机制,推进资格认证制度
在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的基础上,推进消防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消防职业技术体系的建立可分为两个层面:一是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具体对象为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中、高级技术人员,如消防设计审核、消防工程验收、消防产品质量评定、火灾风险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人员。并且逐步取得全国消防注册工程师相应资格(分级制度,一级、二级),执证上岗。二是消防技术服务执业资格,具体对象为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技术员工,如火灾报警监控人员、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人员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人员,此类人员应当经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发给相应级别《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分级制度,初级、中级、高级)。
3.3行政监督与行业自律,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行为
一是通过立法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职业行为。明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循的执业准则、技术标准,明确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落实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二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依法追究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执业的行为的法律责任。尤其对存在无证从事消防技术服务、严重违反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执业准则和消防技术标准、出具虚假失实消防技术鉴定、评估、认定报告等违法行为的,坚决依法予以严厉查处。三是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通过成立行业协会等形式强化行业自律。通过行业协会引导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工作规范,严格服从行政机关和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要求,服从行业自律管理。在从事具体消防技术服务业务时遵守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规范。
3.4减少行政干预,引入竞争机制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依靠市场需求和发展,独立开展业务,尽量减少行政干预,保持中立、公平、公正。一是支队、大队,以及直辖市的总队、支队两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从繁杂的消防技术性许可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警力、精力更好地履行消防行政监督管理职能;二是应引入竞争机制,从而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可以在地区内开展服务的中介组织进行年度审核,对出具虚假报告、随意降低标准等违规行为的中介组织依法坚决予以查处。在行业自律的基础上,逐步放宽年审期限,最终达到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完全行业自律的目标。三是可以通过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更好地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是多赢之举。针对当前我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涉及面广,发展程度不一的现状,整体同步推进确有困难。应按国家统一部署,在试点地区和城市成功开展的基础上,从建审、验收、火调工作等急需改革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做起,优先发展消防设计审核、消防工程验收、消防产品质量评定、消防设施检测与维修、火灾风险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同时,必须打破地区界限,允许跨行政区服务。减少行政干预,明确消防中介组织和具体人员的相应责任和违规的处罚措施。积极引导中介组织建立自律机制,确保消防中介服务的有效性、权威性、公正性。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5.1
[2]《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6号).
【关键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顺应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应运而生的,主要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组织。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范围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筑物性能化防火设计、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电气防火检测、城市火灾远程监控、消防器材(产品)检查与维修、消防保安培训管理、火灾痕迹物证鉴定、火灾直接经济损失鉴定、火灾风险评估、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施工监理等领域。
从整体看,消防技术服务发展与国际接轨是必然趋势,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大势所趋。但由于社会经济体制等原因的束缚,现行消防技术服务法律体系尚不完备,从业人员素质不高,企业经济实力脆弱等因素影响,要真正实现行业协会来规范、管理市场与企业的目标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
1、当前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整体状况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单一到多样,从各级政府部门组建到自愿自发组建的发展过程。20世纪80年代起,依托公安部所属的沈阳、成都、天津、上海4个消防科研所,先后成立的消防产品、消防装备质检技术服务机构与火灾原因鉴定中介机构是首批发展起来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其业务范围主要是承担各级行政部门指定委托的任务,属于非营利性政府中介组织。90年代初,国家成立了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1996年,《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第30号令)颁布实施,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制度也同时建立,各地区也相继建立了消防器材(产品)检测中心(站)、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中心(站)以及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企业等带有政府行政性质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组织。1998年,中共中央制定政策规定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从此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开始逐步脱离行政部门管理,开始出现专门从事电气防火检测、建筑消防设施施工监理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真正意义上的具有社会性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才在我国逐步发展起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持续进步,消防中介组织将发挥越来越不可替代的作用。
2、制约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发展的问题与因素
近年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一步得到发展,消防技术服务业务范围不断拓展,但在客观上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业务发展尚存在诸多问题与制约因素,若不及时加以解决,将严重影响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科学有序发展。从当前现状分析,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中介服务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与制约因素:
2.1相关立法严重滞后,致使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工作缺乏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关于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立法缺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并未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明确的定义或表述。仅在第三十四条中规定了从事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责任。同时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中介组织法》,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十分缺乏。目前只有部分省市(自治区)制定了地方性规范,但范围和内容也不统一,有的是地方政府令,有的是总队文件或协会行业标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必须具备的软硬件条件、从业人员要求等要素都应当通过立法或颁布标准才能彻底解决。但是许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都面临无法可依、无标准可依的实际情况。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关系尚未明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运行以及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也缺乏具体规定。
2.2消防技术服务不规范,监督管理制度不完善
一是缺乏行业自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的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造成社会群众难以了解其行为特征和实际状况,并且增加了政府及相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难度。而行业自律主要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追求利益的原则下,通过会员之间的充分协调,制定行业共同的行为准则,达成行业道德共识,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树立行业的整体形象,减少或杜绝会员因不规范行为对行业造成危害,最终达到维护行业自身利益,推动行业发展的目的。从社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现状来看,目前全国各地尚未建立有效的行业自律组织与自律公约。致使个别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经济利益驱动下,采取违法手段争抢业务,违背中介原则,违背职业道德,甚至有的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扰乱社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介市场正常秩序。二是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差异大。从事社会消防技术中介业务不但需要大量有经验的、业务精的熟练专业技术人员,而且需要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而我国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刚刚建立,目前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人员不仅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匮乏,熟练专业技术人员也十分缺乏,普遍存在业务工作水平不高,难以满足消防技术服务实际需要的问题。三是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检测仪器种类和数量缺少,也限制了提供服务的范围和水平。
2.3消防技术服务市场服务意识不强,社会认知度不高
一是各级政府及其相应行政管理部门简政放权不够。在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仍然以部门利益为重,不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市场中介应做的事情交给中介机构去做,而是由行政部门包揽。这其中既有行政部门不愿放权的因素,也有中介市场不规范的现实因素。二是社会群众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中介业务的认知认度不高。消防中介市场的发展应当依赖于法律法规对消防中介业务的确认,在目前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不强,社会消防安全意识不高的情况下,单位、个人主动要求或申请消防中介服务的意识还不够强。
3、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展望
规范与发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在建立健全消防中介管理的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加强配套制度建设。 3.1完善相关立法、规范服务行为
要从立法层面必须明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组织的开业条件、审批程序、服务性质、活动宗旨和权力义务等,使其发展和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应包括法人资格、注册资金、营业场地、人员、仪器设备、质量保障体系等主要方面。
3.2健全人员培训机制,推进资格认证制度
在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的基础上,推进消防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消防职业技术体系的建立可分为两个层面:一是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具体对象为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中、高级技术人员,如消防设计审核、消防工程验收、消防产品质量评定、火灾风险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人员。并且逐步取得全国消防注册工程师相应资格(分级制度,一级、二级),执证上岗。二是消防技术服务执业资格,具体对象为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技术员工,如火灾报警监控人员、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人员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人员,此类人员应当经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发给相应级别《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分级制度,初级、中级、高级)。
3.3行政监督与行业自律,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行为
一是通过立法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职业行为。明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循的执业准则、技术标准,明确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落实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二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依法追究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执业的行为的法律责任。尤其对存在无证从事消防技术服务、严重违反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执业准则和消防技术标准、出具虚假失实消防技术鉴定、评估、认定报告等违法行为的,坚决依法予以严厉查处。三是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通过成立行业协会等形式强化行业自律。通过行业协会引导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工作规范,严格服从行政机关和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要求,服从行业自律管理。在从事具体消防技术服务业务时遵守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规范。
3.4减少行政干预,引入竞争机制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依靠市场需求和发展,独立开展业务,尽量减少行政干预,保持中立、公平、公正。一是支队、大队,以及直辖市的总队、支队两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从繁杂的消防技术性许可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警力、精力更好地履行消防行政监督管理职能;二是应引入竞争机制,从而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可以在地区内开展服务的中介组织进行年度审核,对出具虚假报告、随意降低标准等违规行为的中介组织依法坚决予以查处。在行业自律的基础上,逐步放宽年审期限,最终达到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完全行业自律的目标。三是可以通过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更好地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是多赢之举。针对当前我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涉及面广,发展程度不一的现状,整体同步推进确有困难。应按国家统一部署,在试点地区和城市成功开展的基础上,从建审、验收、火调工作等急需改革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做起,优先发展消防设计审核、消防工程验收、消防产品质量评定、消防设施检测与维修、火灾风险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同时,必须打破地区界限,允许跨行政区服务。减少行政干预,明确消防中介组织和具体人员的相应责任和违规的处罚措施。积极引导中介组织建立自律机制,确保消防中介服务的有效性、权威性、公正性。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5.1
[2]《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