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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二)》对《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的“强制性规定”作出了限制,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该条仍存在着适用前提不明确和适用范围难以把握的困惑,而“效力性强制规定”的划分缺乏可操作性叉增加了适用的难度。本文结合该条款在民事申诉案件中的常见问题和经济活动中的新情况对适用前提予以界定,在判断过程中加入均衡性和适当性原则对法规目的进行分析,并立足民事检察工作的实际,对当前合同纠纷申诉案件处理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