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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在对金融实体经济造成重创的同时,也暴露出了金融监管领域存在的重大问题。此次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以下简称《巴塞尔协议III》)的出台正是巴塞尔委员会在总结了国际金融危机教训后出台的银行监管领域最重要的改革方案之一,它将对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具有重要影响。本文首先介绍了《巴塞尔协议Ⅲ》的产生背景、主要内容,着重分析了《巴塞尔协议III》对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最后提出《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启示。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Ⅲ;资本充足率;商业银行
一、《巴塞尔协议Ⅲ》产生背景
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创新的兴起,银行间竞争加剧,衍生工具的发展,银行的国际化等都加剧了银行风险。为规范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巴塞尔委员会在1988年7月公布了《巴塞尔协议Ⅰ》,随后在2004年6月又公布了新巴塞尔协议,即《巴塞尔协议Ⅱ》。虽然这两版巴塞尔协议在监管理念、方法和手段上都有了大幅进步。但是,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还是暴露出了监管体系上的重大漏洞。因此,为改善银行的风险管理,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巴塞尔委员会对全球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框架进行了一系列根本性的改革,并最终于2010年12月16日公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更具稳健性的银行和银行体系的全球监管框架》和《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巴塞尔协议Ⅲ》确立了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两个层面的金融监管新模式,提高了银行资本监管要求,建立全球统一的流动性监管标准,将对商业银行风险监管乃至实体经济产生深远影响。
二、《巴塞尔协议Ⅲ》关于资本充足率的内容
《巴塞尔协议Ⅲ》主要是从银行个体和金融系统两方面加强对全球金融风险的监管。在微观审慎层面,主要包括对原有资本监管框架的完善,扩大资本风险覆盖范围(提升资本质量、提高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和流动性标准的建立(引入杠杆率作为风险资本的补充、流动性风险监管)。在宏观审慎层面,主要是在资本框架中加入逆周期机制(逆周期资本缓释和留存资本缓释)和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及其相关的监管。本文主要探讨与资本充足率相关的内容。
1、提升资本质量
《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更加强调对资本的计量,对现有的银行资本构成进行了修改,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首先,在资本结构上重新界定,将银行资本分为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其次,制定了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提高一级资本工具吸收损失的能力。再次,在全球范围内统一了资本扣减项目,统一在普通股层面上实施扣除。最后,改进了资本工具的透明度,监管资本所有要素都要披露,并且与会计报表相一致。
2、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
在提升银行资本质量的同时,巴塞尔委员会也重新审视了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标准。各类资本经监管调整后,应满足以下比例要求:任何时候,核心一级资本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4.5%,一级资本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6.0%,总资本(一级资本与二级资本之和)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8.0%。
3、加入逆周期资本缓释和留存资本缓释
为弥补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巴塞尔协议Ⅲ》引入了逆周期资本缓释和留存资本缓释。逆周期资本缓释是指监管当局在经济向好时提高对银行的资本要求,增加超额资本,用于弥补经济衰退期损失,以保证商业银行能够持续达到最低资本要求,维护其信贷供给能力。逆周期缓释资本范围在风险加权资产的0%~2.5%之间浮动。
留存资本缓释旨在确保银行在非压力时间建立超额资本用于吸收意外损失。资本留存缓冲要求为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并建立在最低资本要求之上。这意味着银行在满足核心一级资本4.5%、一级资本6%、总资本8%最低要求的基础上,还要预留2.5%的核心资本作为留存缓释。
4、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
为了解决重要性金融机构“大而不倒”的问题,《巴塞尔协议Ⅲ》提出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增加额外资本要求、或有资本和自救债务等要求。但到目前为止,具体的内容还在协商之中,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标准尚未明确。
三、《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目前我国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状况要好于欧美等国,但是由于我国银行业的资本结构和盈利模式与国外银行业大有不同,而且现有的资本充足状况也与前期的不良资产剥离等政策措施密切相关,因此《巴塞尔协议Ⅲ》的出台对于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依旧不可小觑。
《巴塞尔协议Ⅲ》改革方案核心是改革资本充足率标准。在《巴塞尔协议III》框架下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如表1所示。
根据2009年银监会颁布的资本监管要求,我国对国内大型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为11.5%,核心资本充足率底线为7%;对中小银行资本要求为10%。从我国目前的统计数据来看,截至2010年末,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为12.2%,核心资本充足率为10.1%,从短期来看,我国的资本充足率水平较高,大部分银行已经满足了《巴塞尔协议Ⅲ》的监管要求。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良好的资本水平主要得益于前期资产剥离和我国高利差的政策,但这不具有可持续性。而且我国银行资本结构与发达国家不同,一级资本几乎都是普通股构成,虽然具有较强的吸收损失的能力,但是高成本的缺点将使得在统一监管标准下的中国银行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为资本补充带来了一定难度。
从资本定义和结构角度看,也存在着很多问题:例如,债务资本工具不合格、股权处理方法不严格、扣减项目不全、二级资本(次级债和一般准备)占总资本比例很低且并未对一般准备的计入设定上限,这些都会对资本充足率的计算产生影响。在《巴塞尔协议Ⅲ》的资本重新定义下,不仅会使商业银行面临更高的资本充足要求,还使得可选补充资本减少,银行不得不将资本补充的压力推向资本市场,影响资本市场价格波动,提高监管机构的监管难度,加大外源融资渠道资本扩充的成本。
四、《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启示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非常注重资本数量要求,资本充足率水平较高,但是对资本质量关注不够,银行资本构成中存在滥竽充数的情况。《巴塞尔协议Ⅲ》不仅重新界定了资本结构,还规定了更为严格的资本计提标准。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用于补充核心一级资本的渠道是通过股东注资和内部留存收益,但是随着资本市场的完善,简单的增发、配股已经很难得到股东的青睐,因此我国银行业要积极探索新的资本补充机制,改善资本结构,转变经营模式,加强风险管理,注重银行资本数量和质量的统筹兼顾。通过加大对股东的回报力度获得投资,以求得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之间更好的平衡。
总之,《巴塞尔协议Ⅲ》的出台对于我国银行业的发展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我们应该借鉴《巴塞尔协议Ⅲ》在银行监管上的新要求,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完善我国银行业监管规则,加强对银行资本的质量要求,不断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探索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金融机构的改革方案,使我国商业银行在《巴塞尔协议Ⅲ》框架下更具竞争力。(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参考文献
[1]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第三版巴塞尔协议[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年.
[2] 巴曙松,朱元倩等.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年.
[3] 蒋媛.巴塞尔协议Ⅲ下我国银行资本充足率探究[J].经营管理者,2011,(2).
[4] 孙冲.探析<巴塞尔协议Ⅲ>框架下中国银行业的发展[J].经济研究导刊,2011,(23).
[5] 魏国雄.中国实施巴塞尔协议III应注意的问题[J].中国金融,2011,(1).
[6] 张婧.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应对建议[J].辽宁经济,2011,(8).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Ⅲ;资本充足率;商业银行
一、《巴塞尔协议Ⅲ》产生背景
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创新的兴起,银行间竞争加剧,衍生工具的发展,银行的国际化等都加剧了银行风险。为规范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巴塞尔委员会在1988年7月公布了《巴塞尔协议Ⅰ》,随后在2004年6月又公布了新巴塞尔协议,即《巴塞尔协议Ⅱ》。虽然这两版巴塞尔协议在监管理念、方法和手段上都有了大幅进步。但是,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还是暴露出了监管体系上的重大漏洞。因此,为改善银行的风险管理,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巴塞尔委员会对全球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框架进行了一系列根本性的改革,并最终于2010年12月16日公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更具稳健性的银行和银行体系的全球监管框架》和《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巴塞尔协议Ⅲ》确立了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两个层面的金融监管新模式,提高了银行资本监管要求,建立全球统一的流动性监管标准,将对商业银行风险监管乃至实体经济产生深远影响。
二、《巴塞尔协议Ⅲ》关于资本充足率的内容
《巴塞尔协议Ⅲ》主要是从银行个体和金融系统两方面加强对全球金融风险的监管。在微观审慎层面,主要包括对原有资本监管框架的完善,扩大资本风险覆盖范围(提升资本质量、提高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和流动性标准的建立(引入杠杆率作为风险资本的补充、流动性风险监管)。在宏观审慎层面,主要是在资本框架中加入逆周期机制(逆周期资本缓释和留存资本缓释)和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及其相关的监管。本文主要探讨与资本充足率相关的内容。
1、提升资本质量
《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更加强调对资本的计量,对现有的银行资本构成进行了修改,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首先,在资本结构上重新界定,将银行资本分为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其次,制定了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提高一级资本工具吸收损失的能力。再次,在全球范围内统一了资本扣减项目,统一在普通股层面上实施扣除。最后,改进了资本工具的透明度,监管资本所有要素都要披露,并且与会计报表相一致。
2、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
在提升银行资本质量的同时,巴塞尔委员会也重新审视了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标准。各类资本经监管调整后,应满足以下比例要求:任何时候,核心一级资本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4.5%,一级资本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6.0%,总资本(一级资本与二级资本之和)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8.0%。
3、加入逆周期资本缓释和留存资本缓释
为弥补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巴塞尔协议Ⅲ》引入了逆周期资本缓释和留存资本缓释。逆周期资本缓释是指监管当局在经济向好时提高对银行的资本要求,增加超额资本,用于弥补经济衰退期损失,以保证商业银行能够持续达到最低资本要求,维护其信贷供给能力。逆周期缓释资本范围在风险加权资产的0%~2.5%之间浮动。
留存资本缓释旨在确保银行在非压力时间建立超额资本用于吸收意外损失。资本留存缓冲要求为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并建立在最低资本要求之上。这意味着银行在满足核心一级资本4.5%、一级资本6%、总资本8%最低要求的基础上,还要预留2.5%的核心资本作为留存缓释。
4、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
为了解决重要性金融机构“大而不倒”的问题,《巴塞尔协议Ⅲ》提出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增加额外资本要求、或有资本和自救债务等要求。但到目前为止,具体的内容还在协商之中,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标准尚未明确。
三、《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目前我国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状况要好于欧美等国,但是由于我国银行业的资本结构和盈利模式与国外银行业大有不同,而且现有的资本充足状况也与前期的不良资产剥离等政策措施密切相关,因此《巴塞尔协议Ⅲ》的出台对于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依旧不可小觑。
《巴塞尔协议Ⅲ》改革方案核心是改革资本充足率标准。在《巴塞尔协议III》框架下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如表1所示。
根据2009年银监会颁布的资本监管要求,我国对国内大型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为11.5%,核心资本充足率底线为7%;对中小银行资本要求为10%。从我国目前的统计数据来看,截至2010年末,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为12.2%,核心资本充足率为10.1%,从短期来看,我国的资本充足率水平较高,大部分银行已经满足了《巴塞尔协议Ⅲ》的监管要求。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良好的资本水平主要得益于前期资产剥离和我国高利差的政策,但这不具有可持续性。而且我国银行资本结构与发达国家不同,一级资本几乎都是普通股构成,虽然具有较强的吸收损失的能力,但是高成本的缺点将使得在统一监管标准下的中国银行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为资本补充带来了一定难度。
从资本定义和结构角度看,也存在着很多问题:例如,债务资本工具不合格、股权处理方法不严格、扣减项目不全、二级资本(次级债和一般准备)占总资本比例很低且并未对一般准备的计入设定上限,这些都会对资本充足率的计算产生影响。在《巴塞尔协议Ⅲ》的资本重新定义下,不仅会使商业银行面临更高的资本充足要求,还使得可选补充资本减少,银行不得不将资本补充的压力推向资本市场,影响资本市场价格波动,提高监管机构的监管难度,加大外源融资渠道资本扩充的成本。
四、《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启示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非常注重资本数量要求,资本充足率水平较高,但是对资本质量关注不够,银行资本构成中存在滥竽充数的情况。《巴塞尔协议Ⅲ》不仅重新界定了资本结构,还规定了更为严格的资本计提标准。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用于补充核心一级资本的渠道是通过股东注资和内部留存收益,但是随着资本市场的完善,简单的增发、配股已经很难得到股东的青睐,因此我国银行业要积极探索新的资本补充机制,改善资本结构,转变经营模式,加强风险管理,注重银行资本数量和质量的统筹兼顾。通过加大对股东的回报力度获得投资,以求得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之间更好的平衡。
总之,《巴塞尔协议Ⅲ》的出台对于我国银行业的发展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我们应该借鉴《巴塞尔协议Ⅲ》在银行监管上的新要求,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完善我国银行业监管规则,加强对银行资本的质量要求,不断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探索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金融机构的改革方案,使我国商业银行在《巴塞尔协议Ⅲ》框架下更具竞争力。(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参考文献
[1]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第三版巴塞尔协议[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年.
[2] 巴曙松,朱元倩等.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年.
[3] 蒋媛.巴塞尔协议Ⅲ下我国银行资本充足率探究[J].经营管理者,2011,(2).
[4] 孙冲.探析<巴塞尔协议Ⅲ>框架下中国银行业的发展[J].经济研究导刊,2011,(23).
[5] 魏国雄.中国实施巴塞尔协议III应注意的问题[J].中国金融,2011,(1).
[6] 张婧.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应对建议[J].辽宁经济,2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