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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天山南路地区刑案发生后,南路各城官衙通常会按照规定,如法勘验现场。从文献记载来看,天山南路地区负责现场勘验的多是印房处、粮饷局和回务处的官员。南路各城官衙机构属员设置中没有刑书、仵作,但是一些档案材料中却出现有营仵、刑仵等,他们应是现场勘验工作的实际承担者。法医学著作《洗冤录》被运用到天山南路司法实践中,成为各城官员进行勘验现场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