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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不力,违反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召开,会上作了关于《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该报告连同修改草案一并提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