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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物价局、公安局:为了公正确定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值,有利于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保护国家、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法发【1997】80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现将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广西境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事故除外)车物损失估价鉴定工作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物价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