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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女性所参与的奸情杀人案,多数是与奸夫商同进行的,但通常并不是主要执行者,而是协从奸夫下手;被害人往往是奸妇的丈夫,或者是于奸情不利的亲属;女性实施杀人行为时,其手段则多以毒杀为主。清朝的法律对于奸妇的杀人罪行,给予了较为严厉的惩治,却未能改变奸情杀人案增多的情势,对奸情被曝的恐惧是迫使奸妇参与杀人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