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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结合我国的立法规定也就是刑法第18条,对责任能力的实质进行分析,进而肯定醉酒状态有可能成为限制责任能力状态甚至无责任能力状态。然后对18条第四款的规定进行新的解释,认为醉酒状态和其他的精神障碍状态没有本质区别,也可以肯定其为限制责任能力或者无责任能力。由此,一方面解决了传统理论不符合人们一般经验的缺点,另一方面,也为在我国立法现状之下,对大陆法系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引入提供了立法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