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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各国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的司法与执法保护可分为三种模式,即以司法机关保护为重心的模式、以执法机关保护为重心的模式和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平行保护模式。笔者认为第一种模式比较适合于知识产权的性质。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执法与司法保护协调存在立法混乱、管辖重叠、地方保护主义与腐败的干扰等问题,应着力通过制度性创新加以克服,特别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海关与临时措施方面的协调。